女記者命喪家暴 生前曾報道《反家暴法》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財新網 2017-03-31

被告人連續兩天毆打妻子致其死亡,法院一審判處死緩;律師稱這已是故意傷害罪的頂格判決

實習記者 鄭丹媚 記者 林子楨

“丈夫下車打了妻子幾個耳光,在她倒地後又踢了她;將她拉到車後座,坐在駕駛座上揪住她的頭髮,將她的頭部往車後門玻璃上撞擊。”這不是影視劇中的情節,亦不是小說裡的橋段,而是法院認定的事實。內蒙古女記者紅梅遭到丈夫毆打,事發第二天不幸去世。

3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對紅梅的丈夫金柱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女記者命喪家暴 生前曾報道《反家暴法》

公訴機關訴稱,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後,金柱因紅梅出門應酬而不滿。當晚金柱在家飲酒,期間多次聯絡紅梅未果。23時30分許,金柱駕車出門尋找紅梅,在小區附近找到夜歸的紅梅,然後在車上對紅梅實施了前文所述的一次毆打。

第二天,紅梅因身體不適向單位請假未去上班。當天下午金柱外出買酒,喝下後回家再次與妻子發生爭吵,並再度動手毆打。當金柱發現紅梅在二樓臥室的床邊趴著並口吐白沫時,撥打了急救電話。但120急救人員趕到時紅梅已沒有生命體徵,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金柱在案發現場被杭錦旗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抓獲。鄂爾多斯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結論顯示,紅梅系因頭部多次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內出血而死亡。

財新記者在獲得的判決書上看到,紅梅金柱的鄰居作證,事發那兩天都聽到了隔壁家女人吵架和大聲哭泣的聲音;紅梅死亡當天下午,鄰居聽到了“像有人踢櫃子或木板發出的聲音”,傍晚聽到“隔壁家小孩在自己家院內大聲哭喊,並用蒙語說大概意思是媽媽死了”。

金柱的辯護律師拒絕了財新記者的採訪要求。據判決書,該辯護律師提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金柱與紅梅當天再次發生爭吵,並毆打紅梅的事實,紅梅的死因除毆打外還有可能系其他原因造成;金柱沒有前科劣跡,人身危險性不大,且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應當從輕處罰。

鄂爾多斯中院認定,被告人金柱因對被害人紅梅出去應酬產生不滿,於2016年4月5日晚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並於次日酒後再次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致紅梅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事實上,金柱對紅梅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並不止於這兩次的毆打。判決書披露,金柱與紅梅結婚後因酗酒的惡習,多次對紅梅進行家庭暴力。法院認為金柱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

在判決書中,夫妻二人有21名共同的同學提供證言,證明金柱對紅梅有長期的家暴行為,並被法院採信。紅梅的親屬朋友亦向法院證實,金柱曾在2013年因紅梅與同學吃飯的瑣事對紅梅進行毆打,造成紅梅枕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住院治療;紅梅出院後不敢回家,二人暫時分居;在得到金柱不再毆打紅梅的保證後,紅梅才回到家中。紅梅的親友還向法院證實,兩人在2015年曾準備離婚,最後在眾人的勸阻下作罷。

紅梅家屬的代理律師之一、內蒙古守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春風對財新記者表示,紅梅案的定性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殺人,所以法院對被告人的量刑,已經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頂格處理。

中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曹春風分析,在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下,這一類家暴案件即使是致人死亡的,只要能獲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原諒,積極賠償,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一般不會選擇做出死刑判決。

據曹春風描述,金柱在法庭上並不認罪,稱自己“喝酒喝斷片了”“不排除有他人來作案”。曹春風認為,金柱犯罪前對妻子有虐待行為,犯罪中家暴手段殘忍,犯罪後又拒不認罪,沒有積極賠償、請求諒解,故獲重判。

家暴致死的惡性案件並非沒有先例。2014年,甘肅省張掖市中級法院也審理了一起丈夫家暴打死妻子的案件。張掖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作峰多年來因懷疑妻子作風不好且沒有生育兒子而頻繁實施家暴,屢次將妻子打傷。2013年4月底,楊作峰酒後毆打妻子,致其離家出走。楊作峰託人勸說妻子回家,並寫下保證書承諾以後不再動手,但楊作峰因此事對妻子更加惱恨。

2013年9月17日凌晨1時許,楊作峰酒後與妻子爭執,又想起對妻子的上述不滿,一巴掌將妻子打倒,又用拖鞋及手掌毆打妻子的陰部和臉部多時,後經楊作峰之母勸阻住手。妻子在第二天早晨被發現已死在家中,經法醫鑑定屬重度顱腦損傷而亡。法院認定楊作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6年3月1日,中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法》的核心內容之一,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

紅梅之死發生在《反家暴法》落地一個多月之際。財新記者在採訪中得知,紅梅作為鄂爾多斯杭錦旗廣電服務中心的一名記者,生前還在報道彼時剛剛施行的《反家暴法》。曹春風告訴財新記者,紅梅生前沒有申請人身保護令。他表示,紅梅作為一個文化層次較高,且關注婦女權益、為婦女權益發聲的記者,最終沒能保護自己,十分遺憾。

“具有法律意識的知識分子都沒有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何況在現在家暴多發的農村地區,文化層次較低的婦女怎麼去求助呢?”曹春風表示,希望通過此案,讓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知道,在自己受害的時候時候要及時求助,藉助法律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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