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調查丨北京28人房產證到手被判無效 當年房款如今已難買房

法律 購房 投資 建設銀行 封面新聞 2017-03-31

封面調查丨北京28人房產證到手被判無效 當年房款如今已難買房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 刁明康 北京攝影報道

2017年3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一起反覆起訴、判決、上訴達5年之久的房產糾紛案件。這起案件涉及朝陽區碧湖居小區28位業主、33套房產及多家公司,涉案金額按目前該小區的市場售價計算,已超2億元。

案件的上訴方為28位業主中的21位(有7位業主的糾紛由其他法院審理),這是5年來,他們又一次為爭取住房與另一家公司對簿公堂……

事情還得從2011年說起。

當年8月,北京市民高陽(化名)等28位業主,以1.9萬元——2.4萬元每平米不等的價格,從北京豐澤益達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豐澤益達)的機構處,購買了位於北京三、四環之間的朝陽公園路碧湖居小區內33套二手房,並辦理了房產證。

不料,2012年下半年,一家名為北京千禧年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禧年代)的單位稱擁有這批房屋的所有權,並與業主打起了官司。

2013年8月和2014年9月,雙方兩次對簿公堂,朝陽區人民法院與北京市三中院兩次審判均表明:千禧年代對涉案房屋不具備權利,業主們的房產證為正當取得。

千禧年代不服,繼續起訴。

2016年10月,交涉了兩年後,業主們終於搬進新家。但兩個月後,他們又收到一份來自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這次,朝陽區人民法院認定他們與開發商“惡意串通”,以8840元每平米的價格購房,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同時,法院認為這批房產為千禧年代所有,出售房屋的開發商無權處置……

日前,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詳細走訪。

舉債在京買房,拿到房本卻住不進去

2017年1月15日,北京朝陽公園路碧湖居小區門口,七八個人站在路邊討要公道。高陽(化名)就是其中一位。他是一名博士,在北京某IT企業任職。

2011年8月,高陽從一家名為“北京豐澤益達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豐澤益達)的機構處獲悉,可以買到位於朝陽公園西門的一個叫“碧湖居”的小區房屋。聽說豐澤益達出售的房屋是經過法院核定的不良資產,比市場價便宜幾千元,高陽很動心。

“他們推出的價格為1.9萬元至2.4萬元每平米不等。”高陽回憶,當時該地段的新開發樓盤均價不到3萬元,二手房價不超2.7萬元每平米左右(千禧年代後來在起訴書上稱,該地段當年的均價為3.3萬每平米),因為要比市場價少幾千元,他一咬牙,從朋友處借了些錢,買了一套44.75平米的小戶型,每平米價格為2.4萬元,一次性繳納了107.4萬元。

“後來,因為維權,業主之間相識後才知道,有人為了給孩子買房,賣掉老家房屋,四處籌錢才買下這套房,還有業主的父親直到去世都沒能住進去。”高陽補充道,“一位知名大學的教授,至今仍租住在學校旁邊的小平房裡”。

2012年6月到7月,高陽等28位業主陸續拿到了房產證和土地證。

就在大家等著進屋裝修時,突然被告知,一家名為千禧年代的公司向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北京市建設部門撤銷這批房產證,原因是該公司與碧湖居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北京明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達公司)有經濟糾紛,這批房屋的產權屬於千禧年代所有。

而當時,涉案房產正被千禧年代公司對外出租,租客一直未騰退。

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千禧年代做出了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京政復字[2012]468號)的決定。

業主們遂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了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書,表明:若2013年1月15日前明達公司未把房屋交付業主,業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3年1月15日,房屋未交,朝陽區人民法院發佈強制執行公告,責令明達公司及相關權利人於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房屋交予業主,逾期未執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當時,執行法官到小區內貼了公告,很嚴肅地警告了房屋裡的租戶。”高陽說。

然而,過了2個月,長安公證處又把這批公證書撤銷了,理由是房屋交付不是公證處該管的事。法院的強制執行,最後也不了了之。

兩次判合同有效,房產證為合法取得

2013年7月,包括高陽在內的28位業主,將千禧年代告上法院,並要求千禧年代停止侵佔並騰退房屋。

2013年8月,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判決千禧年代對涉案房屋不具備權利,判決書表明:“業主們的房產證為正當取得”。

千禧年代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2014年9月,北京市三中院出具生效判決,維持原判。

拿到判決書後,業主們再次要求千禧年代騰退房屋,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千禧年代則將28位業主中的21位以及明達公司作為被告,重新起訴至朝陽區法院(另7位訴至其他法院),同時拒絕退房。

業主們一面責成售房的豐澤益達公司應訴,一面與千禧年代交涉搬家事宜。

“我們去騰退房屋,遭到多次阻撓,整整兩年才搬進去。”高陽向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介紹,直到2016年10月,28位業主才得以陸續搬進新家,部分業主也張羅著裝修。

然而,好景不長,剛搬進新家2個月,2016年12月29日—31日,28位業主中的21位再次收到一份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另外7位業主,其他法院目前未判決)。

這次,法院判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看到,業主黃雲(化名)收到的《北京市朝陽市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複印件)表明,作為原告的“千禧年代再次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權利,明達公司與千禧年代之間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溝通函件也足以說明,明達公司認可涉案房屋系千禧年代所有”。

其次,法院認為,黃雲等21業主購房過程不符合常理,“黃雲與北京明達公司簽訂合同的購房價格為8840元每平米(封面新聞注:該合同為網籤合同),該價格明顯低於正常交易價格”。

同時,法院還認為,黃雲等業主雖然後來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購房款票據(封面新聞注:黃雲等業主以1.9萬——2.4萬元不等的價格購房,除去網籤合同上的8840元每平米的付款票據,還有一部分付款票據由豐澤益達開具),“但即便付款真實,因北京盛世嘉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封面新聞注:該公司後來通過受讓債權方式,獲得涉案房屋債權,並委託豐澤益達對21位業主進行出售)非涉案房屋所有權人,黃雲向北京盛世嘉輝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人所支付的款項,不能視為購買涉案房屋向北京明達公司支付的購房款”。

房產已轉售4次,每次轉售均有合法手續

對於朝陽區人民法院認定業主與開發商“惡意串通”,以8840元每平米的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房屋,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業主們難以接受。

多名業主向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表示,從購房開始,至搬進新家,5年時間從沒見過明達公司的人,“惡意串通無從說起”。

同時,對於法院認為“業主們向北京盛世嘉輝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盛世嘉輝)的委託人豐澤益達所支付的款項,不能視為購買涉案房屋向北京明達公司支付的購房款”,業主們也無法接受。

“如果我們從豐澤益達手裡購買房屋不合法,交付的房款也無效,那麼,此前的一系列債權轉讓為何又是合法的?”

業主們所說的“一系列債權轉讓”,是該涉案房屋從開發商明達公司手裡,再到業主手裡的4次轉售經歷。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看到,業主提供的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上表明,明達公司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千禧年代的實際控制人陳某文對明達公司負有2億元債務,且尚未履行(判決書同時表述:千禧年代認可判決的真實性,但提出與本案無關,陳某文既不是其股東,也與其無關)。

基於此,2009年11月11日,為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華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安華支行)的債務,明達公司作為乙方,與甲方建行安華支行及擔保公司、北京都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4方,在朝陽法院執行庭的主持下籤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北京都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購置的碧湖居小區內28套涉案房產及土地使用權,自願作為建行安華支行的受償債權,用於抵押明達公司所欠建行安華支行的債務。

2010年1月4日,明達公司又與建行以及擔保公司、楊某軍等幾方簽訂協議,約定楊某軍自願將購置的碧湖居小區5套房產作為建行安華支行的受償債權,用於抵押明達公司所欠建行安華支行的債務(朝陽法院的判決書未表明北京都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某軍與明達公司的關係,及自願將已購置的房產用以抵押明達公司債務的原因)。

2017年2月14日至16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反覆聯繫建行安華支行方面,欲就該行與明達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前,是否就涉案房產的權屬進行了詳細調查等問題進行採訪,但未能與該行相關負責人取得聯繫。

業主提供的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還表明,2011年7月11日,建行安華支行作為轉讓方,與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貴誠)簽訂協議,約定華能貴誠以28848119.3元受讓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33套房。

2011年7月28日,華能貴誠作為轉讓方,與盛世嘉輝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涉案房屋轉讓給盛世嘉輝。

2017年2月14日,最終購買涉案房產並委託豐澤益達向市民銷售房屋的盛世嘉輝相關負責人姜會春向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介紹,在購買該批債權前,公司服務部門工作人員對於其合法性進行了大量的調查。

同時,建設銀行北京華安支行在接受明達公司的債權抵押前,也對該批債權合法性進行了查證,最後才向華能貴誠信託轉讓。

“我們從華能貴誠信託手裡購買,華能貴誠信託再從建行華安支行手裡購買,每個環節都是合法。更何況,當初明達公司向建行華安支行抵押該批債權時,還是在朝陽法院執行庭的主持下籤訂的和解協議,所以,我們的購買和銷售行為都是合法的。”姜會春說。

2011年8月11日,盛世嘉輝委託豐澤益達銷售這批房屋。

2012年6月,高陽(化名)、黃雲(化名)、楊飛(化名)等23位自然人和5家企業法人陸續與明達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朝陽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表明,33套房總面積3262.03平方米,明達公司開具33份發票,金額合計28836349元,合同簽訂銷售均價為8840元每平米。

“房屋合同是豐澤益達代我們業主與明達公司簽訂的,我們交的房款是1.9萬元——2.4萬元每平米不等,並非8840元每平米。”高陽拿著手裡的購房支付發票向記者介紹。

朝陽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也表明,2011年11月22日,黃雲與豐澤益達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黃雲購買涉案房屋一套,單價1.9萬元每平米,總價190.95萬元。黃雲先交了10萬定金,雙方約定15日內交付剩餘房款。

高陽告訴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2011年,業主們支付的涉案33套房屋的總房款達到6841萬元。“現在北京的房價上漲那麼快,目前我們不僅面臨房屋被收回的可能,還面臨即使拿回購房款,也買不起房的狀況。”高陽說,“即使購房款拿回來了,這5年,北京房價漲了那麼多,這部分損失由誰承擔?”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查詢瞭解到,2017年2月,碧湖居小區的房價約為6.5萬元每平米,若按照這個價格計算,這33套房的總面積達3262.03平方米,目前總市價已超過2.1億元。

法院判決

涉案房屋系千禧年代擁有,開發商無權處置

至此,爭議的焦點回到開發商與千禧年代之間的經濟糾紛上。

究竟誰擁有這批房產的所有權呢?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在朝陽法院送達21位業主的判決書(複印件)中看到到,千禧年代提出的訴求表明,開發商明達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屬的碧湖居小區一期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由香港明達地產有限公司投資設立,持有52%股權。

2001年7月12日,香港明達公司的股東萬達意有限公司與陳某文、郝某(封面新聞注:郝某2001年成為開發商明達公司股東,2008年2月27日為明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香港代理人簽署轉讓香港明達公司100%的股權軟讓合同。

按照合同規定,開發商明達公司需將包括涉案在內的房屋產權過戶至千禧年代名下。

而明達公司則向法院提出,陳某文對明達公司負有2億元債務,而陳某文後來系千禧年代的實際控制人。

為此,明達公司向朝陽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千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陳某文對其負有獎金2億元債務,且尚未履行。

對於這份材料,朝陽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顯示,千禧年代認可判決的真實性,但提出與本案無關,並表示陳某文既不是其股東,也與其無關。

朝陽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還表示,明達公司為配合股權轉讓,向千禧年代發出《碧湖居一期49套房產確認函》,以及辦理權屬登記的相關手續。法院再結合明達公司與千禧年代律師之間就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事宜的溝通函件認為,“足以說明明達公司認可涉案房屋系千禧年代所有,並積極履行過戶義務”。

2017年2月14日,開發商明達公司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孫明利告訴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這批房產本身就是我們公司的,陳某文以前是我們公司的董事長,他簽署的這個合同本身就不合法,他把我們公司的資產無償轉讓給千禧年代,侵害我們公司權益”。

他說:“我們不服朝陽法院的判決,已經向北京市三中院上訴了。同時,對於陳某文簽署的這份本身不合法的無償轉讓合同,我們已經向朝陽法院起訴,並且立案了。我們要求撤銷陳某文簽署的無效合同。”

隨後,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致電千禧年代法人辦公室,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情況進行採訪,一位女性工作人員要求記者發去採訪函和相關證件後,通過郵箱進行回覆。但是,截至發稿,超過一個月時間過去,千禧年代方面並未回覆。

律師

轉售和購買程序都合法 網籤合同非反映真實交易

業主們委託的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律師楊航遠告訴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這批房產從明達公司抵押給建行,再到最後28位業主購買,這一系列轉售程序都是合法的,同時,業主與明達公司簽訂的8840元每平米網籤合同價格,是為了配合完成過戶手續所簽訂的價格,不是反應真實的交易關係”。

楊航遠說,業主與豐澤益達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反映的是真實的房屋買賣關係,也反映了真實的交易價格,登記合同(網籤合同)的價格沒有反映真實的交易關係,這個環節是豐澤益達公司操作的,由此引起的責任,應當由盛世嘉輝公司和豐澤益達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最後導致業主無法獲得房屋,業主可以向上述兩責任公司主張違約賠償。

至於明達公司與千禧年代之間的糾紛,楊航遠認為,明達公司只是承諾用這批房產過戶給千禧公司用來抵償股東的股權收購之債,千禧公司並沒有獲得房屋所有權,充其量只是擁有債權;明達公司把房屋過戶給業主,則是基於明達公司自身貸款債務抵償設定的法律關係的延續。

事件時間點

1.2011年7月至8月,北京市28位市民通過一家叫“北京豐澤益達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1.9萬元——2.4萬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朝陽公園路碧湖居小區內33套二手房,總面積3262.03平方米,總購房款6841萬元。

2.2012年下半年,一家名為北京千禧年代投資有限公司的單位稱擁有這批房屋的所有權,並與業主打起了官司。

3.2013年8月和2014年9月,雙方兩次對簿公堂,朝陽區人民法院與北京市三中院兩次審判均表明:北京千禧年代投資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不具備權利,業主們的房產證為正當取得。千禧年代不服,繼續起訴。

4.2016年12月29日—31日,28位業主中的21位再次收到一份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另外7位業主被北京千禧年代投資有限公司起訴至其他法院,目前未判決),這次法院判決他們與開發商惡意串通購買,且房屋產權屬於北京千禧年代投資有限公司,開發商對這些房屋不具備權利。

5.通過多次打官司,業主們瞭解到,2009年11月11日,為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華支行的債務,開發商將這些房產抵押給了該行。

2011年7月11日,該行以28848119.3元的價格,將33套房轉讓給了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又將其轉讓給了北京盛世嘉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1日,北京盛世嘉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託北京豐澤益達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向28位市民出售這批房產。

6.更早之前的2001年,該小區的開發商北京明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千禧年代投資有限公司曾簽訂合同,按照合同規定,開發商需將包括涉案在內的房屋產權過戶至千禧年代名下。但開發商提出證據,表明千禧年代負責人拖欠開發商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