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摑班主任”案二審被告人家屬欲申訴 律師今日會見當事人'

法律 刑法 洛陽 欒川 河南 壹現場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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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摑班主任”案二審被告人家屬欲申訴 律師今日會見當事人

“20年後掌摑班主任”案8月19日有了新進展,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常某堯尋釁滋事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常某堯因當街毆打20年前對其進行體罰的老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審宣判後,常某堯家人表示將繼續申訴。北青報記者從常某堯二審代理律師周兆成處獲悉,他將於今日(8月20日)會見常某堯溝通該案情況。

2018年7月,常某堯在河南省欒川縣雙堂村附近道路上偶遇其初二時的班主任張老師,常某堯對張老師進行呵斥、辱罵、掌摑。事後,常某堯稱,上學時他因為違反紀律而被張老師進行嚴重體罰,給他的身心都造成了嚴重影響,因此一直記恨張老師。

2019年7月10日,欒川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常某堯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一年六個月。常某堯的妻子和父親認為在常家多次表示真誠道歉、常某堯本人也表示悔改的情況下,這個判罰他們家人無法接受,將會上訴到底。為此,常某堯家人更換代理律師,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為該案二審律師。

日前,周兆成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常某堯時,常某堯再次表現出悔意,並寫下《懺悔書》對張老師及其母校表示歉意,同時希望父親能夠在教師節時代替他到母校向張老師“負荊請罪”。

8月19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青報記者從常某堯代理律師周兆成處獲悉,19日上午,他接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官的電話,得知常某堯尋釁滋事案經合議庭評議,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兆成介紹,作為常某堯的二審辯護律師,他在8月9日晚上,接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辯護人儘快向合議庭當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當時,他就已經預知此案將可能不開庭審理。 8月15日上午,他趕赴洛陽將書面《辯護意見》提高給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合議庭。

據瞭解,二審辯護意見主要圍繞著四點展開:第一,針對一審判決作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和第三條第五項,辯護人認為明顯不當;第二條第七項的文字表述為“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這個是判斷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兜底性規定,根據刑法理論體系解釋原理,兜底性法條文義的解釋理解應當遵照前述具體列舉情形的規格標準,也即兜底性規定的內容界定必須在情節惡劣程度上與前述具體描述的情形相當,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一審判決未對此進行比較性說明,判決的明確性不夠。此案是否屬於隨意毆打他人,是否有意毆打特定人也存有較大爭議。

第二、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在刑法理論上這屬於公法益,具有較大抽象性,為確保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避免定罪的隨意性,基於現代刑法司法理念,任何一個保護公法益的罪名在法益保護的內容上必須能夠還原為一個個具體私法益的集合。此案的涉案行為並非指向教師公共群體,而是一對一的私人間的恩怨矛盾,傳播視頻的內容也沒用文字在視頻中表明毆打的就是老師,之所以引起關注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比如被告人常仁堯母校的《控告信》等最後導致不可控的局面,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界定是否也存有障礙。

第三、此案造成的法益侵害能否上升到侵害了尊師重教的程度,是輿情擴張的結果還是人為情緒化的結局,值得推敲。

第四、此案處罰的行為對象是前期的毆打行為還是後期的傳播行為,或者二者的集合,此案的傳播行為並不符合有關的司法解釋本意。

據瞭解,得知二審判決後,常某堯的家人表示將要繼續申訴。周兆成律師已經於20日凌晨趕赴河南,他將會見常某堯對該案進行溝通。對於二審結果,周兆成表示遺憾,同時認為常某堯家人準備繼續申訴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他將為化解這起“20年的師生恩怨”而努力。同時,他也想告訴常某堯,既然已經認識到錯誤,也向老師和母校道歉和懺悔,至於是否獲得諒解以及二審結果都不重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子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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