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北京戶口就能跳槽?一些央企悄悄放了大招:入職一兩年後再辦落戶

法律 社會保險 法制 社會 工人日報經濟新聞 2017-07-19

“戶口違約金”協議由於沒有法律依據,並不能起到防範用工風險作用,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焦點關注】一紙協議能否攔住“蹭戶口”的腳步?

《工人日報》(2017年07月18日 06版)

本報記者 楊召奎

糾結了半年之後,在北京東三環某國企工作了3年的李麗(化名)終於在今年5月向單位提出了離職申請。但由此,她也陷入了與單位的官司之中。

2014年7月,李麗入職該國企,並與單位簽訂了“戶口違約金”協議。協議的大致內容是:李麗應至少在公司服務5年,如違約須賠償公司損失20萬元,金額按實際服務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遞減。

當年底,公司為李麗辦理了北京集體戶口。今年5月,李麗決定辭職,但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告訴她,必須先支付“違約金”,否則不能辦離職手續。但李麗覺得,“戶口違約金”協議無效,拒絕支付。今年6月,公司將她告上法庭。目前,此案即將開庭審理。

眼下,正值入職季。記者採訪發現,不少單位依然與應聘者簽訂了類似的“戶口違約金”協議,但專家表示,由於“戶口違約金”協議沒有法律依據,在現實中並不能起到防範用工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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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違約金”協議有效嗎?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副教授沈建峰對記者表示,法律對勞動者違約責任作出了嚴格限制: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接受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從以上法律條文來看,一方面,用人單位不能任意約定服務期,另一方面,不能任意約定違約金,在法律規定之外約定落戶服務期和違約金顯然是違法而無效的。”沈建峰說。

此外,記者注意到,針對這一問題,法院方面也曾明確“戶口違約金”協議沒有法律依據。

2016年9月,北京一中院召開“涉初入職人員勞動爭議案件典型案例暨入職建議”新聞通報會。在分析已有案例的基礎上,該院法官提到,一部分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勞動者就解決落戶後未履行完服務期約定違約金,這種約定沒有法律依據。

員工拿了戶口可以隨便走人?

既然“戶口違約金”協議無效,那麼,是否意味著員工拿了戶口就可以隨便走人?

北京夏安律師事務所吳月超律師對記者表示,“戶口違約金”條款無效,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任意違約。否則,就等於是鼓勵勞動者違約,不僅違背契約必須遵守的誠信原則,也不利於勞動關係穩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勞動法部主任沈斌倜律師對記者表示,北京市高院下發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於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予以賠償。

“此規定除了明確否定‘戶口違約金’的效力,同時也為用人單位提供了維權途徑。即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給付違約金,但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因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沈斌倜說。

那麼,用人單位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呢?

吳月超表示,一線城市的戶口無疑很“值錢”,但戶口本身無法以經濟價值來衡量,公司使用戶口名額也並不會導致自身財產損失。所以,實際操作中只能以公司的實際損失即公司為辦理戶口的支出為準。

北京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潘麗麗告訴記者,從公開判決的案例來看,北京法院越來越傾向於支持單位為員工辦理北京戶口的損失賠償主張,只是標準由法院酌定。記者注意到,7月初,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判決勞動者賠償單位經濟損失2.4萬元,但單位主張的賠償額為12萬元。

企業如何減少“蹭戶口”損失?

北京某國企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透露,現實中勞動者拿到戶口後沒完成服務期就走人的不在少數,導致企業浪費大量人力成本和資源。為此,一些公司提出提前離職不給辦離職手續,希望能將人留住。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丹表示,勞動者擁有自由擇業權,企業不應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該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因此,勞動者提前離職或者拒絕支付‘違約金’,都不影響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王丹說。

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原仲裁員孫鵬告訴記者,還有一些單位和員工約定,事前收取保證金,一旦勞動者違約,先前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這種情況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那麼,還有其他措施減少“蹭戶口”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嗎?

記者獲悉,《勞動合同法》立法時並沒有考慮落戶這些特殊福利待遇問題。所以,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結果與現實利益均衡需要不匹配的問題。不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入職一兩年後再辦理落戶,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蹭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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