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房屋由再婚妻子繼承 兒子兒媳根據承諾書狀告後媽被駁回

法律 新民晚報 2019-06-16

新民晚報訊 (記者 郭劍烽)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現在很多老年人會在晚年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提前防範家事糾紛風險,避免離世後親人之間產生繼承矛盾。但是,訂立遺囑也不是一勞永逸的。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分家析產糾紛案件,便是訂立遺囑之後如有變更卻未依法變更引起的。


老父親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房屋由再婚妻子繼承 兒子兒媳根據承諾書狀告後媽被駁回


圖片來源:東方IC

事情還要從2016年說起,2016年2月,寒冷的冬天並沒有使84歲的吳老先生和74歲的於阿姨愛情的溫度降溫,二人黃昏戀戀情火熱並登記結婚。結婚後不久,吳老先生立下公證遺囑,內容為在自己去世後,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愛妻於阿姨一人繼承。隨著時間的推移,一方面,婚後吳老先生與於阿姨感情熱情退卻,一方面,吳老先生也覺得虧欠自己的兒子小吳,多次提出想變更公證遺囑。於阿姨知曉後,與小吳夫婦多次協商,雙方於2017年9月達成共識並簽訂《承諾書》,《承諾書》約定於阿姨和小吳夫婦各佔該房50%的產權比例,但房暫掛在於阿姨名下,對於其他財物,首先保證吳老先生治病需要,不足部分原、被告承擔50%,超出部分原告與被告各50%。


老父親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房屋由再婚妻子繼承 兒子兒媳根據承諾書狀告後媽被駁回


圖說:於阿姨與小吳夫婦簽訂的《承諾書》。寶山法院供圖

不久,吳老先生去世。料理完吳老先生的身後事之後,小吳夫婦請求於阿姨履行先前的約定,卻遭到了拒絕,於阿姨還獨自將房屋出售。經協商不成,小吳夫婦將於阿姨狀告至寶山法院,根據《承諾書》中的內容以分家析產糾紛提起訴訟,要求分得售房款的1/2。

庭審中,被告於阿姨辯稱,涉案房屋權利自始至終與原告小吳夫婦沒有關係,吳老先生在世時,涉案房屋屬於吳老先生的個人財產,吳老先生死亡後,於阿姨依據吳老先生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繼承所有。另外,《承諾書》中的承諾內容只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贈與關係,在贈與合同履行完畢前,於某撤銷贈與合同,不再贈與原告小吳夫婦1/2房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退一步來說,即使吳老先生生前口頭表示要將涉案房屋留給原告小吳夫婦,也不能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綜上,要求駁回原告小吳夫婦的訴請。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承諾書》不是析產協議,只能視為帶有預期贈與性質的協議,涉案房屋系吳老先生婚前個人財產,吳老先生死亡後,被告於阿姨基於其生前立下的公證遺囑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產權,原告自始至終不是涉案房屋的權利人或者共有人,原告以分家析產糾紛起訴,因未能舉證完畢,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再者,雙方在吳老先生生前簽訂的《承諾書》的預期贈與協議的約定,在吳老先生生前及死亡後,未有無效的情形出現,《承諾書》約定的贈與協議有效,現被告於阿姨繼承了涉案房屋並予以出售,並不願意交付1/2的房屋出售款給原告方,視為被告於阿姨撤銷贈與行為,該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綜上,寶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吳夫婦的訴訟請求。

寶山法院提醒大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等形式,不同形式的遺囑又具有不同的效力,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如果訂立了公證遺囑後想變更遺囑內容,應依法撤銷原先的公證遺囑後訂立新的遺囑,或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