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90後女孩給主管發113條房產信息 被判拘役3個月

法律 刑法 移動互聯網 法制 成都商報客戶端 成都商報客戶端 2017-09-08

90後女生楊某,直到今年6月7日上班時民警突然將她帶走,都沒意識到自己涉嫌犯罪。而警方認為她涉嫌犯罪的原因,在於她在微信上發給主管的四張照片——原來,照片裡包含了某小區業主的個人信息,數量達到113條。

7日,該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開庭,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楊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法官稱,如果楊某獲取的個人信息只是姓名、電話,還不一定能認定其犯罪,關鍵在於四張照片裡披露了房產面積等財產信息,根據最高法近期出臺的司法解釋,非法提供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即可定罪。據悉,這是該司法解釋生效以來成都首例開庭並宣判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

事件還原:

給主管發了四張圖片 換來三個月拘役

6月7日,正在洗車行上班的90後女生楊某怎麼也想不到民警會突然找上門來。“公安機關找到我的時候我還在上班,說有事情詢問我,我都不曉得是什麼事。”楊某說。民警告訴楊某,她涉嫌侵犯個人信息罪,理由是她通過微信給主管馬某發送了四張照片。在找到楊某當日,崇州市公安局予以立案。9月7日,該案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來,楊某先前供職的一家期貨公司涉嫌非法經營,遭到查處後,公安機關從主管馬某微信上搜查到了楊某發給她的四張包含了“中勝世家”小區業主姓名、電話、房間面積等個人信息的照片。

楊某還原了作案經過:2017年4月的一天,她本來要和同事一起去抄號碼,但臨時有事就沒去。同事五人建了個微信群,她當天沒有上班,但為了交差,把同事蒐集到的信息通過微信轉發給主管。

“都是為了完成主管佈置的任務。”庭審中,楊某解釋稱主管要求她每天蒐集200個電話號碼併發給她,蒐集個人信息是為完成工作業績,當時並不曉得這種行為涉嫌犯罪。

楊某稱,電話是從店裡抄來的。剛開始的時候他們學習如何進行期貨操盤,接著學習話術。“後來公司安排我們到街上抄電話,把抄好的電話交給主管。”楊某說。

成都商報記者注意到,不同於手抄電話,楊某發給主管的房產信息是打印好的表格,表格分為八列,分別載明房產面積、門牌號、樓棟號、樓層、姓名、電話、樓盤名稱等。對於如何採集到這些詳細信息,楊某表示不知情,四張圖片是同事發到群裡的,群解散了,是哪位同事發的她也記不清了。“當時有自己手抄號碼的圖片,也有拍的路邊的圖片,還有一些是房產信息的照片。”楊某稱,自己當時從中選取了四張房產信息的照片。

公訴人認為楊某的解釋是基於她個人的立場所作,未必可信,但這不影響定罪量刑,因為楊某向其主管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事實。

這批個人信息最終被用於什麼?對此,楊某在接受公安部門訊問時曾表示,按照工作流程,這些信息交給主管後會被整理,之後會拿給他們拉客戶。主管馬某則表示,這批信息本來是準備交給公司整理的,“結果還沒有整理,公司就被公安部門查處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違規向他人提供含有公民個人聯繫方式、家庭住址及房產面積等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鑑於楊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有認罪表現,酌情從輕量刑,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楊某當庭悔罪並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法:

非法提供公民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即可定罪

承辦法官倪望博介紹,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來,成都首例開庭並宣判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

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專門保護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就已經開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也早在2015年就已經設立。但是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需要“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才能認定罪名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在一次記者會上曾表示,長期以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定刑標準一直都沒有明確,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認識,以至於司法實踐中遇到了認定難的問題。

倪望博告訴記者,今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釋給“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制定了明確的標準,相當於給公檢法部門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參照和操作細則。“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財產信息屬於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倪法官告訴記者,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倪法官告訴記者,假如本案中的113條個人信息僅僅涉及姓名和電話,還不一定能認定楊某犯罪,因為數量不夠。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五條, 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受到了最為嚴格的保護,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十條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而姓名、電話屬於“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除非是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或者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重犯,否則需要五千條以上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成都商報實習記者 祝浩傑

編輯 楊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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