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動態】學習貫徹修改後“兩法”從內部外部兩個方面共同構建起保障檢察院行使職權完整體系

法律 刑法 跳槽那些事兒 政治 龍湖政法 2019-06-2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法條摘錄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

對於領導幹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有違法違紀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採取必要措施,維護辦案安全。對妨礙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實行培訓制度,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應當接受理論和業務培訓。

第五十條人民檢察院人員編制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十一條人民檢察院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檢察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司法公開,提高工作效率。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章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體現和鞏固司法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升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建立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來,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機制逐步完善。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以中央決定的形式明確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5月,最高檢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為全國檢察機關設置了防止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牆”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2016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對排除阻力干擾、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落實職業保障等四個方面問題作出規定,這也是首個適用於全國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護的制度規定。特別是在“規範考評和責任追究”方面,專門圍繞事前規範和事後救濟等,明確了考評辦法的制定和考評結果的運用,規定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程序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人身安全保護”方面,強調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危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建立辦理高危險性案件的配套保護措施,加強對辦案人員及其近親屬個人信息的保護。

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對保障檢察官行使職權開展了積極探索,相繼研究出臺了一些對履行法定職責的檢察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等的具體措施。目前全國已有300餘個檢察院專門研究制定了檢察人員依法履職保障文件,多名相關人員因侵害依法履職的檢察人員被追查追責。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保障檢察院依法履職作出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共同構建起保障檢察院行使職權的完整體系。主要內容包括: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過問案件的記錄報告制度、維護辦案安全、實行培訓制度、編制專項管理、經費保障、信息化建設等。

一方面,明確了檢察院行使職權的內部保障機制,防止內部干預。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為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排除干擾,為檢察官公正履職消除後顧之憂,同時提升檢察官的專業素質能力。

➤ 一是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第47條主要吸收了中辦、國辦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第2條和第3條的相關內容。其中,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記錄並報告的條件是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對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人員,記錄並報告的條件僅是過問案件情況,這條也同樣適用於檢察機關離退休人員。相關部門要對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存在違法違紀情形的需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同時,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

➤ 二是建立檢察人員辦案安全保障制度。近年來,檢察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報復傷害,阻撓、恐嚇或者以其他不當方法妨礙檢察人員依法履職,暴力傷害檢察人員及其近親屬等情形屢有發生。針對上述情況,第48條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採取必要措施,維護辦案安全。對妨礙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三是建立檢察人員培訓制度。當前,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佈局已經展開,要真正落實到位,關鍵在於專業人才的培訓。檢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強的業務工作,也是業務性很強的政治工作,政治培訓要融入業務培訓之中。要充分發揮面對面培訓、網絡培訓、“檢答網”等培訓形式,堅持開展檢察官教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上講臺,邀請資深法官和律師等講課,通過高標準、高質量的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使檢察人員在政治上更敏銳、業務上更精通,提升檢察官依法獨立公正處理案件的專業能力。

另一方面,明確檢察院行使職權的外部保障機制,排除外部干擾。主要針對檢察機關在人員編制、經費劃撥、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從立法層面為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保障。

➤ 一是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編制實行專項管理。主要考慮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編制單列、單獨管理的特殊性,實行政法專項編制專編專用、省以下統一管理和動態管理,推動政法專項編制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同時推進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採取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方式緩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

➤ 二是明確了經費保障機制。吸收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制度改革的合理內核,要求人民檢察院的經費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對檢察機關的辦案經費、行政開支等予以充分保障。這裡的“按照事權劃分原則”的表述與《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提法相呼應,也體現了財稅體制改革的成果。

➤ 三是明確了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檢察業務與現代科技信息技術的融合。特別是面對“案多人少”等矛盾,更要充分運用大數據,推進信息化建設,為審查案件、適用法律提供精準高效的信息支持,既節省檢察辦案的人力物力,又使案件質量和效率有飛躍式的提升。

來源:最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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