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鐵鍬護妹拍死妹夫,二審以故意殺人被判三年不服申訴

法律 刑法 田豐 社會 環球網 2018-12-16

2017年4月19日深夜,河北保定一冷庫內發生一起命案。面對持刀捅向妹妹的妹夫,43歲的田豐舉起一把鐵鍬上前制止,最終把妹夫趙勝軍打成重傷,不治身亡。

案發近半年後,死者趙勝軍存放在保定市徐水區人民醫院的遺體失蹤。因“太平間管理不當”,徐水區人民醫院院長、主管副院長和安全生產科主任等多人被處分,此案也隨之走入公眾視野。

截至2018年12月3日,該案經歷先後兩次判決:一審法院認定田豐屬防衛過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二審法院則以相同罪名、理由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

收到二審判決書後,12月14日,田豐妻子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前往河北省保定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申訴材料。辯護律師殷清利認為,在此案中田豐制止妹夫可能殺害妹妹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使了“無限防衛權”,當改判無罪。

男子持鐵鍬護妹拍死妹夫,二審以故意殺人被判三年不服申訴

12月14日上午,田豐妻子前往保定中院遞交刑事申訴材料。

妹妹遭利刃捅刺,大舅拿起鐵鍬揮向妹夫

2017年4月19日深夜,家住徐水區的趙勝軍、田如夫妻二人因把名下一套房產給趙勝軍侄子用作婚房一事起了爭執。隨後,二人先後駕車來到位於郝王莊村的田如之兄田豐家冷庫。

經法院認定,趙勝軍下車後,在田豐家院門前再次與田如發生爭執,並從車上取下一把尖刀。田豐見狀到院裡拿出一把鐵鍬,並讓趙勝軍不要出手傷人。之後,趙勝軍和田如的衝突進一步升級,兩人拉扯在一起時,趙勝軍持刀刺入田如腹部,田豐見狀用鐵鍬拍擊趙勝軍頭部數下。

據田豐供述,當時趙勝軍從身後抱著田如,他看到趙的刀還紮在妹妹肚子上,便揮起鐵鍬衝著趙勝軍的頭拍了下去,具體打了多少次,田豐稱“記不清了”。

判決書顯示,打擊過程中,鐵鍬頭脫落,趙勝軍田如一起倒地。田豐又持鐵鍬柄擊打趙勝軍頭部數下,後將趙手中的尖刀奪走,掖至一旁,之後又持鐵鍬柄擊打趙勝軍上體、下肢數下。

田如起身後,田豐又拿起另一把鐵鍬欲擊打趙勝軍,被田如和田豐母親攔下。同村證人李小武稱,他下班走路回家時看到,田豐在母親幫助下將田如扶上車後駕車離開了,當時趙勝軍還躺在地上。

最終,田如被送進醫院手術,鑑定結果為重傷二級。趙勝軍則在輾轉三家醫院、搶救12天后不治身亡。經鑑定,趙勝軍符合特重度顱腦損傷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田如損傷屬重傷二級。

在送田如到醫院手術後,田豐隨即撥打110電話自首。

一審認定鐵鍬救妹致人死亡系防衛過當,獲刑六年

案發後,田家賠償趙勝軍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共30萬元,並獲得了來自田如、趙涵(趙勝軍和田如之女)和趙勝軍父母的兩份諒解書。

徐水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田豐在制止他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超過必要限度致人死亡,屬於故意殺人性質的防衛過當,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鑑於田豐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8年7月23日,徐水區人民法院於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田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不服一審判決,田豐提起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月9日,趙勝軍家屬在徐水區人民醫院領取遺體時意外發現,趙勝軍的遺體不見了。

趙勝軍家人隨即報警,最終在有關單位調解下,由徐水區人民醫院賠償趙勝軍家人30萬元。因“太平間管理不當”,徐水區人民醫院院長、主管副院長和安全生產科主任也遭到處分。

二審辯護律師殷清利指出,對於趙勝軍的死因,除了遭到擊打之外,在送醫過程中先後輾轉三家醫院也影響了最終的結果,延遲治療在死亡過程中的因素難以界定。此外,由於遺體丟失,無法再次申請鑑定,證據可能不夠充分。

二審檢方認同正當防衛,保定中院以故意殺人改判三年

一審法院認為,趙勝軍用刀捅刺田如後,田豐用鐵鍬連續大力度擊打其頭部的行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在趙勝軍被打倒後,因刀仍在其手中,對田如仍有人身威脅,此時田豐對其實施的打擊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

但此時,田豐應意識到被害人繼續行凶的可能性減小,並改變制止不法行為的方式。然而,田豐在奪下被害人手中尖刀後,危險情形已經消失、不法侵害已經停止的情況下,仍暴力打擊被害人的上體和下肢,其行為雖仍屬防衛,但已經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導致了被告人頭部重度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應屬於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行為。

殷清利告訴澎湃新聞,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結果,他並不認同。他認為,田豐在趙勝軍倒地後擊打的行為對前面制止趙勝軍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具有延續性,“在田如被田豐解救前,其生命安全一直處在來自被害人的暴力威脅之中,必須要等田如擺脫控制並及時送醫,不法侵害才算結束”。

殷清利認為,田豐在本案中行使的是“無限防衛權”,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澎湃新聞了解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2月3日,保定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依舊認定:田豐仍屬於防衛過當,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審判決書顯示,田豐在見到趙勝軍後從院子裡拿鐵鍬的行為與本案的後續發展有直接關係。在面臨不法侵害並不緊急和嚴重時,田豐仍持鐵鍬對被害人頭部及身體擊打,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開庭時,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為:案發前田豐無犯罪動機,在被害人趙勝軍捅刺田如後,連續擊打被害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12月13日,澎湃新聞就二審改判的相關問題致電保定中院負責此案的法官助理,暫未獲得迴應。

收到二審判決書後,田豐另一妹妹田靜告訴澎湃新聞,田豐及其家屬欲提起申訴,尋求再審。12月14日,田豐妻子已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前往河北省保定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申訴材料。

(文中田靜、田如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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