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前男子通過離婚協議轉讓給前妻,可否對抗強制執行?

法律 成都 紅星新聞 2019-04-25

夫妻離婚時,可以通過簽署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分割以及債務的承擔,那麼法院在強制執行債務時會受制於離婚協議嗎?近日,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用離婚協議對抗強制執行的案件,被執行人與前妻共有的房產在被查封前通過離婚協議轉讓給了前妻,但該房產並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法院最終裁定查封該房產合法合規。

成都人劉某採取先供貨後結賬的方式向張某供應電線電纜,二人就未結清貨款於2014年簽訂了書面還款協議,約定了還款方式、時間及違約金。但截至最後還款期限,張某仍有30餘萬元貨款未支付。多次催收無果,劉某將張某訴至新都法院。新都法院經審理,判決張某向劉某支付所欠貨款及違約金。隨後,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12月,法院對張某(共有人周某)名下的位於成都市錦江區的房屋作出查封三年的執行裁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周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查封,理由是她與張某在2016年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涉案房屋歸周某單獨所有。

新都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周某原系夫妻,二人於2016年7月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確實約定涉案房屋歸周某所有,且該房屋餘下按揭款由周某自行償還。但由於周某不能一次性還清餘下貸款,因此至今都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周某與張某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於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變更有所約定,但直至2017年12月該房屋被查封時二人並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房屋產權證及房管部門登記信息均載明該房屋為張某與周某共同共有。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之規定,新都法院對涉案房屋予以查封並無不當,因此裁定駁回案外人周某的異議請求。

“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同時也保護公民的債權不受侵犯。當二者碰撞衝突時,法律沒有規定哪種權益是當然的優先級,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會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該案承辦法官表示。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陳豔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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