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發話:以離婚來躲避執行,這種方式行不通'

法律 讓夢發生 婚姻 民法 槐城律師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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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實踐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出借人一看借款人名下有車有房,覺得這個借款有保障,等到錢要不回來起訴時才發現,借款人夫妻雙方早已協議離婚,並且協議約定資產全部歸屬非負債一方,以此躲避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由於房子尚有貸款,房子沒有辦理析產過戶。這樣的房子,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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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避執行 夫妻假離婚

山東某貿易公司與江蘇某礦業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周某海為上述買賣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經法院判決,周某海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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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實踐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出借人一看借款人名下有車有房,覺得這個借款有保障,等到錢要不回來起訴時才發現,借款人夫妻雙方早已協議離婚,並且協議約定資產全部歸屬非負債一方,以此躲避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由於房子尚有貸款,房子沒有辦理析產過戶。這樣的房子,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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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避執行 夫妻假離婚

山東某貿易公司與江蘇某礦業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周某海為上述買賣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經法院判決,周某海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院發話:以離婚來躲避執行,這種方式行不通


在法院強制執行海名下房產時,周某海前妻周某珠提出執行異議,理由是其和周某海已經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案涉房產歸周某珠所有,由於案涉房產尚有貸款,暫未辦理過戶手續。要求法院解除對案涉房產的查封並終止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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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以登記為準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如何確定。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周某珠與周某海於1991年9月27日結婚,於2015年7月28日自願離婚;2012年10月,周某海購買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揚路xxx號xxxx室、xxxx室房產。該房產購買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雖然只登記在周某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某珠、周某海未舉證證明歸個人所有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雖然周某珠與周某海於2015年7月28日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周某珠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屬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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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實踐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出借人一看借款人名下有車有房,覺得這個借款有保障,等到錢要不回來起訴時才發現,借款人夫妻雙方早已協議離婚,並且協議約定資產全部歸屬非負債一方,以此躲避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由於房子尚有貸款,房子沒有辦理析產過戶。這樣的房子,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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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避執行 夫妻假離婚

山東某貿易公司與江蘇某礦業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周某海為上述買賣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經法院判決,周某海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院發話:以離婚來躲避執行,這種方式行不通


在法院強制執行海名下房產時,周某海前妻周某珠提出執行異議,理由是其和周某海已經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案涉房產歸周某珠所有,由於案涉房產尚有貸款,暫未辦理過戶手續。要求法院解除對案涉房產的查封並終止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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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以登記為準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如何確定。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周某珠與周某海於1991年9月27日結婚,於2015年7月28日自願離婚;2012年10月,周某海購買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揚路xxx號xxxx室、xxxx室房產。該房產購買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雖然只登記在周某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某珠、周某海未舉證證明歸個人所有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雖然周某珠與周某海於2015年7月28日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周某珠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屬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院發話:以離婚來躲避執行,這種方式行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本案涉案債務雖然屬於周某海個人債務,但是涉案房產屬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最高院如此判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實踐基礎。實踐中,根據目前的規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對債權人來講存在較大舉證難度,如此便為夫妻雙方合理躲避債務提供了便利。

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夫妻雙方迅速辦理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全部歸屬非負債一方,以躲避執行。最高院通過該案,針對此類案件確定如下裁判規則

1、關於離婚協議約定物權變動的效力。由於協議具有相對性,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以登記為準,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2、關於法院判決物權變動的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如果通過訴訟離婚,且法院判決書對房屋的歸屬進行裁決,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法院不得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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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為了避免“離婚”而侵害債權人利益,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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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實踐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出借人一看借款人名下有車有房,覺得這個借款有保障,等到錢要不回來起訴時才發現,借款人夫妻雙方早已協議離婚,並且協議約定資產全部歸屬非負債一方,以此躲避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由於房子尚有貸款,房子沒有辦理析產過戶。這樣的房子,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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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避執行 夫妻假離婚

山東某貿易公司與江蘇某礦業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周某海為上述買賣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經法院判決,周某海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院發話:以離婚來躲避執行,這種方式行不通


在法院強制執行海名下房產時,周某海前妻周某珠提出執行異議,理由是其和周某海已經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案涉房產歸周某珠所有,由於案涉房產尚有貸款,暫未辦理過戶手續。要求法院解除對案涉房產的查封並終止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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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以登記為準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如何確定。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周某珠與周某海於1991年9月27日結婚,於2015年7月28日自願離婚;2012年10月,周某海購買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揚路xxx號xxxx室、xxxx室房產。該房產購買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雖然只登記在周某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某珠、周某海未舉證證明歸個人所有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雖然周某珠與周某海於2015年7月28日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周某珠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屬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院發話:以離婚來躲避執行,這種方式行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本案涉案債務雖然屬於周某海個人債務,但是涉案房產屬於周某珠與周某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最高院如此判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實踐基礎。實踐中,根據目前的規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對債權人來講存在較大舉證難度,如此便為夫妻雙方合理躲避債務提供了便利。

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夫妻雙方迅速辦理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全部歸屬非負債一方,以躲避執行。最高院通過該案,針對此類案件確定如下裁判規則

1、關於離婚協議約定物權變動的效力。由於協議具有相對性,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以登記為準,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2、關於法院判決物權變動的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如果通過訴訟離婚,且法院判決書對房屋的歸屬進行裁決,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法院不得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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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為了避免“離婚”而侵害債權人利益,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最高院發話:以離婚來躲避執行,這種方式行不通


1、作為債權人事前充分調查。簽訂相關經濟合同前,對相對方夫妻雙方進行充分調查,儘可能要求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簽署合同。

2、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核心資產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後,所有權人不得對資產實施任何處分行為,即使雙方協議離婚,也無法辦理析產手續。

3、作為債權人,訴訟時蒐集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比如債務人將所借款項直接轉入其配偶的賬戶、所借款項用於償還房貸等。

4、更多識別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操作性細節,請參考槐城律師的另外一篇文章《丈夫借錢週轉生意,全職主婦該不該還?》

相關鏈接:

《丈夫借錢週轉生意,全職主婦該不該還?》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周某珠與青島威邦貿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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