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院長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逮捕,八例法官枉法裁判罪的構罪案情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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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雲南省檢察院”發佈消息:文山州廣南縣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吳少斌(副處級)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由文山州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文山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對吳少斌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眾多落馬的司法高官,尤其是法院領導,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是常見罪名,但法院院長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並不多見。雖然紀監機關和檢察機關未披露具體案情,但根據《刑法》關於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規定,法院院長作為法定的“審判人員”之一,也是包括在該罪名的犯罪主體中的。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接受請託,訴訟材料造假,與代理人合謀操控案件,收受金錢、禮品,放任或參與虛假訴訟……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發布的枉法裁判裁判文書有四十多篇,法萌君選取了其中八篇,概括了刑事判決書中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是普法,二是警誡。

其實,每一起法官被判枉法裁判罪的背後,不光是司法公信力的損傷,更是具體箇中法官職業的基本終結,涉及案件兩方甚至更多方利益的徹底翻盤,影響不可謂不大。(案例搜索來自“法庭誌異”)

1、程序違法,文書造假、受賄

案號(2016)湘11刑終16號

2007年至2012年,曾祥文在擔任祁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一庭副庭長期間,利用擔任審判長和主審法官的便利,在審理三起民事案件中:

在當事人、其他合議庭成員均未到庭的情況下,指使書記員陳某燕偽造開庭筆錄,在未經合議庭評議情況下提出並報分管副院長羅祁生簽發查封、凍結被告不動產的民事裁定書,造成受害人董某經濟損失44萬元。

在未經合議庭評議,偽造關於查封被告不動產及案件判決的合議庭筆錄,在僅有原告代理人何國榮(實習律師,不能單獨出庭)在場而當事人、其他合議庭成員均未在場情況下,進行了所謂開庭審理,並指使書記員桂某宇偽造開庭筆錄。

在未經調解程序及其他合議庭成員、當事人授權委託等情況下,指使他人偽造庭前調解筆錄,未經合議庭評議情況下偽造合議筆錄。

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6萬元。

曾祥文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2、與代理人共謀 許諾好處

案號:(2015)方刑初字第460號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某某在擔任唐河縣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長期間,在審理三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接受原告代理律師韓某宴請,接受許諾給予好處,明知韓某在三起案件中提供的原告城鎮務工材料、工資表、居住證明等虛假,不顧案件中對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沒有進行證據核實而予以採信,對原告以城鎮戶口賠償標準予以賠償的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審理的上述三個案件均已執行完畢。

被告人楊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

3、 與律師共謀 受賄

案號:(2014)公刑初字第759號 關鍵詞:

被告人周某在任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助理審判員期間,於2012年至2013年間,在審理由史某某(另案處理)代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過程中,收受史某某、楊某(另案處理)的賄賂,故意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具體情況是:

沈某某訴袁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在原告沈某民事授權委託書簽字系兩個不同的人簽字的情況下,仍允許史某作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代理此案。周某收受史某2000元。

王某甲訴董某某、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在被告董某某未到庭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讓楊某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李某甲訴張某某、吉林省大方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在此案第一開庭時組成合議庭審理,第二次開庭時獨任審判;允許吉林省大方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綠園分部車隊長常作相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作為該公司委託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王某乙訴孫某某、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在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均無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允許訴訟代理人行使特別授權權限;在宣判時,讓原告代理人史某某代替被告代理人曹某某在宣判筆錄簽字,同時將送達給被告的民事判決書交給史某某,讓史某某在送達回證上代替曹某某簽字。周某收受史某某人民幣2000元。

李某乙訴李某丙、長春市嘉禹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楊某甲、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安華農業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讓原告代理人史某某在被告楊某甲宣判筆錄上代替楊某甲簽字,同時未將判決書送達給被告楊某甲,而是交給史某某,讓史某某代替楊某甲簽字。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高某某訴李某丁、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在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代理人王瑤的代理權限是訴訟代理的情況下,允許王瑤超越代理權限放棄申請重新鑑定,後又允許王瑤代為和解。

時相某訴吳某、長春市嘉禹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在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景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出具時間晚於開庭時間的情況下,允許王雷作為該公司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此案開庭當天,周某收受史某某2000元。

王某訴李某戊、長春市翰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在原告王某訴訟代理人史某某所在的吉林同信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通知函》、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委託代理人李誌慶民事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通知函》、被告長春市翰霖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瀋海卓授權委託書上時間均為2013年5月13日的情況下,於2013年5月8日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周某收受楊某3000元。

謝某某訴寧某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在原告代理人史某某、被告代理人鄧某某的委託權限均為一般授權的情況下,讓史某某、鄧某某在宣判筆錄上超越代理權限簽署放棄上訴的意見。周某收受楊某3000元。

李某已訴石某某、安華農業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在李某已病歷記載李某已係自己不慎掉入溝內受傷的情況下,周某仍按交通事故審理此案。周某收受楊某3000元。

林某某訴柳某某、安華農業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讓原告代理人史某某代替被告代理人沈某某在宣判筆錄上簽字,同時將被告判決書交給史某某,讓史某某代替沈某某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周某收受楊某3000元。

許某某訴徐某某、長春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在史某某沒有被代理人許某某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通知函的情況下,同意史某某代理此案,並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作出判決。周某收受楊某3000元。

被告人周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

4、 與當事人共謀造假 受賄

案號:(2015)澧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XX,時任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石公橋法庭庭長,明知馬某要求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真實性存疑,訴訟的目的就是通過司法裁定的方式凍結並劃撥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鼎城區人民法院無地域管轄權,其中兩個案件的訴訟標的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標的,四個案中有三原告未到庭辦理立案手續而又未書面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仍採取違法手段受理。

為了規避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級別、地域管轄的規定,被告人XX要馬某將楊某1丈夫李某1訴楊某1借貸糾紛的訴訟標的820萬元拆分為楊某1女兒楊某2訴楊某1借款400萬元,楊某1丈夫李某1訴楊某1借款420萬元兩個案件,將訴狀中當事人楊某1和丁某1的住所地由外地改為鼎城區周家店鎮閔泉居委會,將馬某的戶籍地改為常德市鼎城區周家店鎮白合寺,爾後以四個民事案件立案。

同年6月17日(星期天)上午,被告人XX在案件當事人均未到場且未經審判人員調解的情況下,安排該法庭審判員艾某以書記員孫小武的名義,按照相關訴訟程序製作“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等,並在相關司法文書上加蓋了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的印章。同日,被告人XX與該法庭副庭長彭某及馬某趕到深圳,在被告人XX等人入住的交通銀行深圳分行寶安支行旁的一賓館內,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楊某1、丁某1、韓守靜在調解筆錄、調解書等訴訟文書上簽字。6月18日上午,被告人XX及彭某等人到交通銀行深圳寶安支行,搶先於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監管賬戶中的存款1590萬元。

從深圳返回常德後,被告人XX為了完善四個虛假訴訟案件的訴訟材料,通過他人出具了楊某1和丁某1居住地為常德市鼎城區周家店鎮閔泉居委會的虛假居住證明。6月25日,根據馬某提交的執行申請,被告人XX、該庭副庭長彭某及馬某再次來到交通銀行深圳分行寶安支行,出具相關執行文書後將已凍結的1590萬元劃撥至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賬戶內。後被告人XX將1590萬元先後發放給楊某1820萬元、丁某1610萬元、馬某160萬元。被告人XX在整理案件卷宗時,為避免6月18日既在鼎城區石公橋法庭調解又在深圳執行的時間矛盾,故意將湖南省鼎城區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未入卷。”

被告人XX的供述稱,四件案子共收財產保全費、訴訟費、執行費15萬元,開訴訟費發票76450元,其餘7萬餘元庭裡支付招待費、汽車油費,發放幹警福利用了,由庭裡內勤艾某經手。四件案子的卷宗裡沒有裝入財產保全方面的文書,是他要艾某抽出來的,目的是為了2萬元的保全費不開發票留在庭裡用。辦案費用全部由馬某負擔,庭裡沒有支出費用;馬某除交15萬元的訴訟費、執行費等外,還給了他個人2萬元,這筆錢他沒有對其他人說過。

被告人XX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5、領導吩咐關照 受賄

案號:(2016)晉0781刑初118號

某中院民二庭庭長杜某某向被告人樑某某說情,請求其關照原告劉某某。依劉某某申請,2014年10月17日某中院追加被告範某某之妻劉某二為共同被告。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樑某某主持原被告雙方調解,並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過程中,範某某提出欠款系在澳門賭博的籌碼,並非現金,對此意見證據交換筆錄中並未記載。調解未果後,被告人樑某某告知劉某某和範某某該案定於2015年2月3日開庭審理。之後,被告人樑某某安排以快遞方式給範某某郵寄開庭傳票,均因無法聯繫到本人被退回。

2015年2月2日,劉某某為了能夠順利開庭,申請撤回對劉某二的起訴。次日,被告人樑某某開庭審理了此案,劉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溫某浩到庭參加訴訟,範某某未到庭。庭審中,劉某某提出其主張的2000萬元借款,其中1500萬元均系現金交付......

2015年2月5日,劉某某為便於以後執行,又向法院申請撤回對劉某二的撤訴申請,後被告人樑某某幾次安排給範某某郵寄開庭傳票,均被退回或簽收已過開庭期限。同年3月30日,劉某某為讓法院儘快做出判決,再次申請撤回對劉某二的起訴。同年3月31日,合議庭在合議該案時,被告人樑某某隱瞞了被告範某某提出的借款系在澳門賭博的籌碼的意見。在劉某某提出關於1500萬元均系現金交付不符合日常交易習慣,劉某某也未提供任何交付憑證,被告人樑某某對劉某某的支付能力也未做任何調查的情況下,被告人樑某某便作出判決:限被告範某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2000萬元,支持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劉某某在被告人樑某某的辦公室曾表示事後會表達謝意。

2015年4月23日,應劉某某的要求,杜某某安排被告人樑某某和書記員何某去遼寧省某市鮁魚圈向被告範某某送達判決書,劉某某在太原機場送給被告人樑某某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樑某某予以收受。當日,被告人樑某某見到範某某,得知其已於當日早晨收到判決書,便製作筆錄確認其收到判決書,並告知其享有上訴權利。同年5月7日,範某某提出上訴,被告人樑某某同意其上訴,並辦理了上訴的相關手續。同年5月17日,劉某某對範某某的上訴提出異議。同年6月17日,某中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該案時,被告人樑某某提出:被告範某某對借款是否交付現金提出異議,稱欠款系在澳門賭博的籌碼。經某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範某某收到判決的時間應以郵寄送達日期為準,其提起上訴已超過上訴期限。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樑某某發出通知,告知範某某提起上訴已超過上訴期限。

被告人樑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

6、 與代理人同謀操控案件立案審判

案號:(2017)鄂0321刑初5號

南北置業公司總經理許某1欲將華生公司位於十堰市武當路7號的吳家溝3、4號倉庫和土地及位於十堰市武漢路7號爐子溝的四套住宅過戶到南北置業公司名下,遂向該公司的法律顧問李某某諮詢。被告人李某某向許某1提出幾種過戶方法,其中包括由南北置業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低價達成調解協議,藉助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數額繳納稅款,以達到少交稅款辦理過戶的目的。南北置業公司總經理許某1同意按此操作,並委託李某某辦理相關事宜。2011年12月5日、12月14日,李某某分別起草了南北置業公司與華某公司以資產抵償債務的虛假“協議書”和“調解協議”,並將協議簽訂地寫為十堰市張灣區,以方便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張灣法院)管轄。2011年12月16日,李某某代南北置業公司起草了民事訴狀,安排本所律師曾某作為南北置業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向張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起訴前,李某某向時任張灣法院民二庭庭長的被告人曹某某打了招呼,曹某某便通知立案庭將該案立案後轉交民二庭,並由其本人辦理。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李某某告知曹某某該案系南北置業公司希望通過訴訟途徑在辦理過戶時少繳稅費,曹某某在明知該訴訟中南北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調解協議”和“協議書”等證據系李某某偽造的情況下,仍然適用簡易程序,於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043號民事調解書並送達。2012年2月10日,南北置業公司依照(2012)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043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虛假抵償價格,向十堰市地稅局車城分局申報納稅146960元后,分別到房產和國土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

2014年底,原華某公司職工向省委第六巡視組反映該案存在虛假訴訟,侵犯其合法權益。巡視組將案件轉交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後再轉交張灣法院辦理。張灣法院對該案進行重新審查後,於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鄂張灣民監字第000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啟動再審程序,並於2015年4月3日作出再審判決,認定南北置業公司向華某公司追償債務無法律依據,撤銷該院於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2)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043號民事調解書。2015年8月18日,經評估,涉案房產價值為4219800元,涉案房產交易應繳納稅款671302.6元,南北置業公司少繳稅款524342.6元。

被告人曹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 程序不合規,受賄

案號:(2018)皖1621刑初445號

2015年11月,王某2和律師王某1預謀以借款糾紛為由起訴河南千禾環境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禾公司),由王某1製作一份虛假的借貸關係證明,並讓何某(另案)以千禾公司委託代理人身份簽字。2015年12月24日,王某2以千禾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何某向其借款303058.06元未還錢為由,向蒙城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由陳曦審理,陳曦首先採用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了該案的訴訟文書,在郵寄送達退回的情況下,於同年1月21日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該案的訴訟文書。

2016年4月,陳曦等人前往河南省鄭州市向千禾公司工商登記所在地送達應訴材料,因千禾公司實際經營地發生變化,在和該公司電話聯繫未果後,將有關訴訟文書在千禾公司工商登記地以張貼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期間,陳曦接受王某1邀請遊覽了龍門石窟等景點及王某1的宴請和禮品。該案公告期滿後,陳曦在未開庭審理該案件的情況下,讓王某1補制該案的庭審筆錄,2016年6月20日蒙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30號民事判決,判決千禾公司償還王某2人民幣303058.06元及利息(月利息2%計算),同年8月1日公告送達了該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後,王某2於2016年11月15日向蒙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12月30日,王某2領走執行款395260元。

被告人陳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

8、接受代理人受賄,對其代理案件程序放縱、證據不審查

案號:(2015)宛龍刑初字第609號

被告人符某某在辦理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兩次開庭審理時,原告劉鑫婉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訴訟,違背法律規定在判決書上認定原告與其委託代理人李書通(曾用名李書同)到庭參加訴訟,以後判決被告中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給付原告劉鑫婉保險金80000元。2014年7月24日保險金80000元給付劉鑫婉。

被告人符某某在辦理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在原告胡元艦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訴訟,違背法律規定在判決書上認定原告與其委託代理人李書同到庭參加訴訟,判決被告中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給付原告胡元艦保險金100000元。2014年4月8日保險金100000元給付胡元艦。

被告人符某某在辦理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投保人胡柱雙與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被告人符某某其審查原告是否適格,內鄉縣師崗鎮張集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投保人胡柱雙僅有兄弟二人,胡柱貴是胡柱雙唯一合法繼承人;符某某於2013年10月11日作出調查筆錄,筆錄顯示胡柱雙兄弟共三人,分別是胡柱良、胡柱雙、胡柱貴,胡柱良放棄繼承權。在兩案證據中的村委證明相互矛盾的情況,符某某認定原告胡柱貴是投保人胡柱雙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原告適格,判決被告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胡柱貴保險金70000元。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後,保險金70000元給付胡柱貴。

被告人符某某在辦理(2014)內法民初字第167號原告黃某訴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4)內法民初字第168號原告黃某與被告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4)內法民初字第433號原告鄂國六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過程中,在主管領導聶某批示:“該保險案件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與業務員及證人有串供的可能,是否有騙保嫌疑,查清下判”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未做調查核實,即判決: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黃某保險金111940.29元;被告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黃某保險金200000元;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鄂國六保險金71428.56元。

另查,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書通與保險公司業務員李某丁一起送給符某某一袋辣椒,內裝現金1萬元;2014年4、5月份一天晚上,符某某到師崗鎮辦案,與李書通一起去飯店吃飯,接受現金1萬元;2014年年底一天下午,在內鄉縣法院門口李書通以過節為名送給符某某現金1000元。

被告人符某某收受李書通賄賂共計21000元,對李書通代理的上述六個民事案件枉法裁判,造成被告單位合計損失人民幣593368.85元。

被告人符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來源:煙語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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