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洩露群眾舉報信息,後果很嚴重!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黑社會 刑法 環球網 2019-04-15

“你是否清楚黨的工作紀律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守則?”

“我是一時糊塗。”

“我是一時大意。”

“我是一時氣憤。”

……

這是廣東湛江吳川市覃巴鎮一起重大洩密案相關涉案人的陳述。真的只是糊塗、大意、氣憤嗎?2018年9月,覃巴鎮紀委書記吳永洪接到一封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以祕密級別轉辦的群眾實名舉報信,主要反映覃巴鎮副鎮長寧伯承涉黑涉惡問題線索。吳永洪隨後把寧伯承喊來,要求他對涉及問題提供說明材料,但卻直接把舉報信複印給了他。之後,寧伯承在吃飯時故意將舉報信拿出給同席者閱看、拍照,導致該實名舉報信在社會上流傳。舉報人身份被曝光後,遭到具有黑社會背景的舉報對象家屬等人的警告質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近年來,各地查處通報了多起洩露舉報信息甚至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例,引起輿論廣泛關注——離職教師舉報非法辦學,半小時後舉報信落入被舉報人之手;市民舉報協警開套牌車,兩天收到被舉報人450通電話轟炸……舉報洩密不僅侵犯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更侵蝕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是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

在黨內法規層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法律層面,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享有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9條、刑法第308條,都針對舉報人、證人作了原則性保護規定。監察法第65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竊取、洩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當然,在執紀執法工作中,如果需要被舉報人說明情況的,必須隱去實名舉報人身份信息,然後摘錄有關內容交被舉報人說明情況。由此可見,前文中吳永洪、寧伯承等人洩露黨組織關於紀律審查工作中應當保密的內容,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和國家有關法律,理應受到懲處。最後,該案的22名涉案責任人員均受到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寧伯承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吳永洪被開除黨籍、政務撤職。

實名舉報是黨和國家賦予人民群眾一項重要的監督權。除了個別惡意誣告者,絕大多數舉報人都是勇於揭露陰暗面、積極反映身邊問題的正義力量。舉報信息一旦洩露,對於舉報人而言意味著失信,其監督積極性將遭到重創,安全感蕩然無存;對於違法亂紀者而言意味著縱容,會讓他們更加有恃無恐,繼續為非作歹;對於社會公眾而言則意味著“舉報有風險,往後需謹慎”的反向信號。如果監督舉報者提心吊膽,違法亂紀者趾高氣揚,誰還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義又何從談起?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黨員幹部身上的問題,群眾看得最清楚,最有發言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鬥爭取得顯著成效,與群眾的響應、支持和監督是分不開的。一系列數據顯示,隨著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群眾通過舉報行使監督權的積極性大大提高,許多地方的實名舉報率都有明顯上升。面對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必須創造安全的監督環境,切實維護好舉報人合法權益。只要出現洩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誰,都必須一查到底、嚴懲不貸, 對“內鬼”堅決追責,真正讓群眾敢於、願於、樂於發揮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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