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四十八小時一直做筆錄嗎?

二十四小時 法妞問答 2019-05-13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派出所拘留四十八小時一直做筆錄嗎?

網友諮詢:

派出所拘留48小時在幹什麼,做筆錄要那麼久嗎?已經找到一個犯罪團伙中的一人了?為什麼還要關不相干的人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唐彤平律師解答:

一般的理由就是進行偵查訊問,或者是為了防止出來以後危害社會,總的來說,都是為了偵查的需要。

只是找到了一個嫌疑人,警方還要排查其他人啊,作為公民,我們有義務配合警方的調查,應該相信警方。

唐彤平律師解析: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唐彤平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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