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並容留他人吸毒 兩男子雙雙獲刑

毒品 嚴懲毒品犯罪 永福縣 廣西 天津高法 2019-06-29


中國法院網訊 (朱宇全 曾蘭秀)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被告人黃某、易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被告人黃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易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黃某、易某均為永福縣人,其中易某系未成年人。2019年1月,黃某將購買來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分裝成小包,以每包100元的價格賣給黃某幸,易某幫其送貨。同月,黃某、易某在永福縣三皇鎮某酒店容留楊某、黃某財、姚某等8人(其中包含2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同月底,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上述吸毒人員數名,經現場尿液檢測,被抓獲人員的檢測結果均呈陽性,並在該房間內查獲毒品疑似物9小包,合計淨重2.5克,經鑑定均檢測出含有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8年,秦某聯繫黃某讓其幫購買槍支。同年10月,黃某以5000元價格購得一支防64式槍支及彈藥,後以5800元價格賣給秦某,從中獲利8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販賣,被告人易某為其提供幫助;二被告人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人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黃某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易某起幫助作用,是從犯;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易某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在本案毒品犯罪中,涉及未成年人,依法對二被告人從重處罰。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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