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嫌毒品犯罪,家屬務必第一時間請律師

毒品 九點說法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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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家屬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抓,什麼時候是請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

接觸過很多毒品案件的委託人都是認為涉嫌毒品犯罪被抓了,不應當為他請律師,應當讓他在裡面接受教育,幫他請律師是在縱容他。但是很多委託人在一審判決後卻匆匆忙忙找到我們要求我們代理二審。當事人多半認為一審判決過重並且很多事實沒有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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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通常會反問回他們,為什麼一審時不找專業律師介入,而二審的是時候又“想通”了。多數的當事人回答是:我們當時不知道案情,平時根本不知道他(指嫌疑人)在外面做什麼,後來被抓之後才知道涉嫌販毒,但也不知道具體數量,即使知道數量也以為是公安查證屬實的,直到聽完一審庭審後才知道案件的真實情況並不是之前想象的那樣。他在裡面帶話出來說他也不知道里面是毒品,他其實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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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般會如實告知委託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基於我國嚴厲的禁毒政策,根據大數據的分析,毒品案件的無罪判例極少,無罪率在我國相當低。毒品案件相當敏感,即便某些案件在程序上不能達到法定的標準,但是考慮到審判的社會效果,毒品案件的無罪判決相比其他類型的案件會更有難度,一審判決有罪,要二審判決無罪更是難上加難,雖然這樣的判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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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審判階段,選擇無罪辯護更大層面是一種以攻為守的策略而不是目的。這時無罪辯護是個技術活,如果不掌握這種技術,不如選擇罪輕辯護。

其實單從辯護技術層面,毒品案件的無罪辯點無論是從程序方面還是事實方面,相比其他類型的案件均更有優勢。

簡單而言,針對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送檢,兩高一部專門發佈了毒品案件辦理程序規定,但是受限於各種因素,辦案機關很難嚴格依據該程序辦案,從技術層面給辯方的辯護空間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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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實層面,毒品犯罪具有天然的隱蔽性,定罪證據依據口供及推定的情形較多。而基於口供的不穩定性以及推定的主觀性,客觀上又給辯方留存一定的辯護空間。

因此,基於以上分析,其實毒品案件最有利的無罪辯護時機應當是審判以前,尤其是嫌疑人被批捕以前,毒品案件不捕率並不比其他案件低。

因此如果不幸有家屬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批捕,想聘請律師為他提供幫助的話應當是嫌疑人被抓捕後立即聘請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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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們辦理的一單運輸毒品案即是如此,委託人的家屬被抓之後,在第一時間找到我們介入。經會見了解到的案情是有人寄給他一個快遞,當他去拿快遞的時候,剛簽收完,旁邊的便衣警察即將他逮捕。後經打開快遞盒,裡面有一包冰毒。

公安的入罪邏輯是嫌疑人涉嫌販賣毒品,還吸過毒,這次收到上家郵寄來的毒品後肯定是用於販賣,構成販賣毒品罪。而嫌疑人的說法是根本不知道里面有毒品是,是有人叫他代收保管快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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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瞭解到的情況,我們立即撰寫了申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指出基於毒品的內包裝並無嫌疑人的指紋,無法提取嫌疑人的生物物證,不應當推定嫌疑人明知快遞盒內是毒品。

推定一項事實的成立應當以某些客觀事實為基礎,而不能隨意推定。在案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嫌疑人明知快遞盒內有毒品。該份意見終被檢察院採納,三十七天後當事人被不予批捕,現在取保候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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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當事人有了正當職業,在看守所內接受了三十多天的教育,被取保候審相當於有了“緊箍咒”,也不敢再遊手好閒了,一切都回歸了正常生活。

可以想象如果該名當事人一旦被批捕,案件進入之後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案件的結果可能並不會如此順利,而他的人生軌跡將會完全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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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真正毒品犯罪案件的當事人並非個個都像電視劇塑造的毒梟那樣凶狠。很多人誤入歧途的原因與缺乏家庭的關愛有關。他們其實很多都是極為普通的人,某些經歷只是人生中的一個坎,跨過之後自然就正常了。浪子回頭金不換的意義即在於此。

因此,真正想幫助涉毒案件的家屬應當第一時間為他聘請專業律師介入,以免貽誤最佳時機。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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