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去世後,如何辦理繼承,律師詳細講述,下集

檔案 銀行 曾律師講法律 2019-06-18

上回我們聊天,繼承發生後,該去哪個部門辦理,以及辦理繼承都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今天我們接上回的話題,談談這些材料都在什麼地方取證,以及怎麼可以取到證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會遇到兩大困惑,1、不知道被繼承人有什麼遺產;2、繼承所需要的材料無法獲取。我們先來解決這兩個問題。


當親人去世後,如何辦理繼承,律師詳細講述,下集

一、繼承發生後,該如何取證

1、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範圍

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被繼承人去世時非常突然,並沒有和家人交待過,自己在哪個銀行存過錢,還有多少存款或者被繼承人生前與其中一位繼承人共同生活,繼承人之間相互並不信任,懷疑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隱匿了遺產,在這些情況發生時往往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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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您可以到公證處,去辦理調查函的手續,由公證處為您開具“調查函”,可不要小瞧了這個喲,它可以調取被繼承人名下在任何一家銀行的開戶信息及存款餘額信息;也可以調取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信息;也就是說,只要是財產有登記的均可以調取。當然了,銀行有幾百家,你讓公證處給你開幾百張那是不現實的,你還需要結合當事人生前,經常在哪個家銀行存取款,儘可能的縮小調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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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繼承所需材料如何調取

上回我們談到,繼承所需要的材料有身份信息、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財產權屬證明等。

身份信息——也就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材料,這些材料一般蒐集並不是很困難,如果無法蒐集的話,直接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去調取,有些派出所可以直接調取,有些就需要公證處的“調查函”。

死亡證明——一般由去世的醫療機構出具,這些材料一般醫院不給補,所以一定要保留好,如果真不小心丟失,就需要到派出所開具戶口註銷證明來代替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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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證明——調取這些材料就比較複雜了,想要證明被繼承人一共有多少個法定繼承人,其實是很困難,目前公證處及人民法院辦理案中,都是採用調取人事檔案的辦法來查明,一般被繼承人生前有工作單位的,而且單位屬於正規大型企業的,有可能保留人事檔案,在檔案中的履歷表,或者職工登記表中,就有記載著其家庭成員的信息情況,依據此就可以證明關係了。在實踐中,還有可能存在原單位將檔案移交人才市場託管,勞動局、就業服務局,人社局等等,由於每個地區政策不同,無法一一列舉,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先到原工作單位調取,在原單位可以得知檔案的去向,檔案在哪裡就到哪裡去找,如果被繼承人的檔案中沒有此類信息,你也可以調取自己或者其他繼承人的檔案,相互認證。調取這些材料別忘帶著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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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屬信息——,房屋、土地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農村的房屋、土地到村鎮辦,村委會;存款、理財去銀行;車輛信息到車輛管理所;如果有公司的話,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就是原來的工商局。

二、繼承基本規則

1、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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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繼承法中的基本規則就是,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就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就按法定繼承。

2、多份遺囑,公證優先,最後為準

如果存在多份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3、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4、被繼承人配偶去世在先,未繼承的,被繼承人去世時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多處分的部分無效,僅就自己部分財產的享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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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的晚輩直接血親,為代位繼承人,如果無晚輩直接血親,就沒有繼承權了。

6、被繼承人死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適用轉繼承,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7、除了財產可以繼承之外,債權也是可以繼承的,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負債累累,應先償還債務後,剩餘的財產才可以繼承。

以上內容是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的總結,並不能包括所有的內容,如果有本律師未講到的地方,您要是需要了解的話,可以通過留言的方式,有問必須回!下期將教大家,如何製作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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