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發腦出血去世不到百天 妻子將公婆告上法庭要分房

春節家書 腦出血 婚姻 南方法治報 2019-04-07

“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慾斷魂。”清明是追憶親人、緬懷故人、寄託哀思、傳承孝道親情的傳統節日。然而在這個時節,難免提到繼承糾紛那些事兒,怎樣處理繼承糾紛才更好傳遞親情?

據統計,2015年至今,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受理繼承糾紛143件,其中遺囑繼承糾紛14件,佔總數僅9.7%,法定繼承糾紛91件,佔比63.6%;數據顯示,在法定繼承糾紛中,案件調解率甚至略高於判決率,反映在該類案件中,如有公平合理的遺產分配方案,繼承人之間也不願意徹底“撕破臉皮”。可以說,規範合理訂立遺囑,是有效避免繼承糾紛的一劑“良方”。

不立遺囑易生後患

基於傳統觀念,不少中國人對訂立遺囑都有所忌諱。南沙法院受訪法官表示,由於法律意識不強,不少年長者認為,自己百年歸老後,個人財產自然而然留給配偶或者子女繼承;年輕人更是覺得,自己年紀輕輕,談及遺囑為時尚早。正因如此,不少人會認為訂立遺囑,沒有必要。但不立遺囑,實則更加易生糾紛。

小杰是老張夫婦的獨生子,三十出頭,和小婷結婚不到兩年,小杰因突發腦出血去世。小杰離世不過百日,小婷就將老張夫婦告上法庭,要分小杰名下的房子。

小婷稱,房產是小杰的遺產,作為妻子,她應當繼承房產三分之一份額。老張夫婦卻稱,小杰名下的房產由他們夫婦二人共同出資並一直佔有使用,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是老張夫婦二人,並提供了出資轉賬憑證、購房發票、裝修合同等證據,用以主張房屋不是小杰的遺產,小婷無權繼承房產。同時,老張夫婦還認為小杰生前已與小婷感情不和,在小杰病發住院期間,小婷仍因種種問題與丈夫爭吵。雙方矛盾一觸即發,調解工作陷入僵局。經辦法官在庭審後給雙方一個冷靜期。半個月之後,法官電話聯繫了小婷耐心勸解同時也向老張夫婦進行釋法說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老張夫婦補償小婷數萬元,小婷放棄對小杰名下房屋的繼承權,案件終得解決。

南沙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在案件處理中,如果沒有遺囑,遺產的分配便轉為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則會涉及父母贍養、婚姻關係、親疏遠近、家庭矛盾、戶籍住所等眾多複雜的家庭關係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糾紛、兄弟反目的案例不在少數。這類案件的審理也往往耗時長、難度大。

遺囑不規範 親人糾紛不斷

有些案件中雖有遺囑,卻又會因為遺囑訂立不規範導致遺囑無效。

朱先生生前未婚無子女,有朱大、朱二兩個侄子,並一直住在大侄子朱大家中由其照顧。生前,朱先生親自手寫、立下遺囑,分配其自有的三層房屋,其中朱大繼承兩層,朱二繼承一層。朱先生去世後,朱二卻一直霸佔著該棟房屋進行出租,朱大沒有得到房屋的租金也住不進去。無奈之下,朱大起訴至南沙法院。朱大認為,弟弟朱二在叔叔生前沒有履行過贍養義務,贍養老人的事情全部由自己完成,因此要求繼承該房屋全部份額。訴訟中,朱大提交了朱先生的自書遺囑。弟弟朱二認為,遺囑無效,不同意朱大訴訟請求。

法院審查後發現,該遺囑只有朱先生一人簽名,並無見證人見證,其內容也不盡規範,是不規範的遺囑,其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認定。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同意按照老人生前意願分別繼承該房屋。

南沙法院受訪法官表示,遺囑訂立是一件私密性極強的事情,有時候因為訂立人不具備訂立條件、訂立時間久遠、見證人不適格、或者財產處理範圍錯誤等原因導致遺囑存在瑕疵、遺囑訂立不規範,甚至造成訂立的遺囑得不到應有的效力,逝者的真實意願無法得到證實,家庭也因此關係緊張、破裂。

遺囑訂了也可能遺願難了

即便遺囑規範有效,他人不配合,同樣會導致逝者遺願難了。

馮氏夫婦共同生育了五名子女,原告小林是其小兒子。早在2002年馮氏夫婦就分別立下了遺囑,其名下擁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在其去世後由原告小林取得,併到番禺區公證處進行了公證。馮氏夫婦分別於2014年去世,小林認為其因公證遺囑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份額,現想將該房屋過戶,此時,他的兄弟姐妹卻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小林將他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

經過法庭的審理,法院認為馮氏夫婦的遺囑得到公證處的公證,是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而各被告沒有提供其他相反遺囑和證據證明該公證遺囑無效,所以法院認為馮氏夫婦的公證遺囑合法有效,該房屋應該按照公證遺囑的內容來繼承。目前該案已生效。但小林也因此與其他兄弟姐妹在法庭上吵得不可開交深深傷害了兄妹感情。

實踐中,繼承人認為訂立的遺囑不公正或與平時的交流不一致,原本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其他人員沒有繼承的權利,便會出現不願按照遺囑辦理繼承的情況,從而引發糾紛。法官告訴記者,此類案件一旦進入訴訟階段,原告便有證明該遺囑有效的義務。而現實中,原告又往往不在遺囑訂立的現場,不清楚遺囑訂立的時間和現場情況,因此舉證相對較難。

法官提醒:規範遺囑訂立是減少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

南沙法院法官表示,提高訂立遺囑的意識很有必要。做好訂立遺囑的工作,可相對減少繼承糾紛案件的發生。

有效的遺囑一方面是對遺產明確有效的劃分,有助於減少此類糾紛;另一方面,即便進入訴訟程序,也可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目前,有效的訂立遺囑有以下形式: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其中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容易涉及舉證難、真偽難辨等情況,公證遺囑的效力和真實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認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通過合法程序對遺囑進行公證。

對於經合法程序公證的遺囑,子女家人都應當理性接受,尊重逝者遺願,尊重公序良俗,維護血緣親情。

記者 林思琪 通訊員 付斌 王君 龐新建

編輯 唐韻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