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破獲 傳銷組織“善心匯”在我省註冊會員近萬人

傳銷 投資 經濟 法律 青海新聞網 青海新聞網 2017-08-27
“7.24”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破獲 傳銷組織“善心匯”在我省註冊會員近萬人

青海新聞網訊 (本網記者 朵海平攝影報道) 8月3日,西寧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該局“7.24”(“善心匯”)專案偵辦情況及揭露“善心匯”傳銷犯罪真相。

近日,西寧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在省公安廳協調指導以及局屬各相關部門、各分縣局的協作配合下,破獲了“7.24”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

2013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明等人在廣東深圳市註冊成立“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心匯”公司)。此後,張某明等人以“善心匯”公司為運營中心,先後在海南、雲南等地註冊、投資關聯公司20餘家,對外宣稱該公司涉及文化、投資、餐飲、農林、旅遊等行業。

2015年8月26日,“善心匯”公司在互聯網註冊www.shanxinhui.com等多個網站域名。2016年7月起,租用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服務器搭建“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會員管理平臺。

2016年5月28日起,“善心匯”公司及張某明等人以宣揚“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打著探索構建“新經濟生態模式”、“推動國家精準扶貧”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戰略落地”的旗號,肆意歪曲國家大政方針、扶貧政策,曲解政治、經濟概念,炮製出“善心匯”新型網絡傳銷騙局,通過搭建“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平臺,以“佈施”和推薦他人加入獲得高額返利為誘餌,採取“拉人頭”方式發展會員,大肆進行傳銷犯罪活動,進而騙取鉅額財物。

傳銷犯罪活動具有極大的頑固性、隱祕性、欺騙性、矇蔽性、蠱惑性和煽動性,可稱之為“經濟邪教”。參與傳銷的,既是受害者也是加害者。在犯罪嫌疑人張某明設計的善心匯“新經濟生態系統”中,參與者向推薦人購買1顆“善種子”(每顆300元),即可在“善心匯”系統激活一個賬號,然後參與到“靜態”和“動態”模式兩個系統。“靜態”模式下,會員在系統平臺內先打款捐助其他會員,這種行為被稱為“佈施”,然後系統平臺會安排其他會員對已“佈施”會員進行所謂的捐助,這種行為被稱為“受助”。根據匯款金額的多少,系統分為“特困、貧困、小康、富人、德善、大德”六個社區,金額從1000元到1000萬元不等,其中以“佈施”金額3000元居多。“動態”模式,即參與者推薦他人加入“善心匯”,即可獲得系統獨有的跳級制推薦獎,即拿到第一層下線“佈施”金額的6%、第三層下線“佈施”金額的4%、第五層下線“佈施”金額2%的提成,所獲提成50%可以提現,另50%則在平臺內存為“善金幣”,可用於在“善心匯”公司設立的“慧尚商品城”消費。“善心匯”成員除了通過上述“靜態”模式、“動態”模式取得收益外,還可以在繳納5-18萬元不等的金額後,晉升為“功德主”、“服務中心會員”,以4.5折至8折價格向公司購買“善種子”和“善心幣”,再以原價或相應折扣價售賣給下線會員,從中賺取差價。

“7.24”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破獲 傳銷組織“善心匯”在我省註冊會員近萬人

張某明等人打著“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幌子,申請加入的會員要購買“善種子”、“善心幣”、繳納賬戶“解凍費”、會員升級等所有費用,這些款項絕大部分由會員直接打款至張某明的多個個人賬戶,用於其個人及骨幹成員揮霍。為廣泛吸納會員,更多吸收資金,“善心匯”組織採用投資數額小卻返利高的形式,吸引更多的人蔘與進來。

“善心匯”組織在沒有支撐高額收益的實體產業和正常盈利情況下,通過搭建網絡平臺吸收資金,其用來支付的回報及獎勵實際是由源源不斷參與人的本金來維繫,最終勢必入不敷出導致資金鍊斷裂,結局必定面臨崩盤,註冊會員註定血本無歸。截至今年6月1日,“善心匯”公司共有內地及港澳臺地區註冊會員526餘萬名,已投入資金會員395餘萬名,資金受損人員230餘萬名,資金缺口達92億餘元。我省參與“善心匯”會員9291人,西寧市4650人。目前西寧市公安局已抓獲“善心匯”傳銷犯罪組織骨幹人員24人,其中刑事拘留23人,取保候審1人,因在網絡發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人。

近年來,傳銷犯罪案件持續高發,不法分子不斷變換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愛心慈善”、“虛擬貨幣”、“電子商務”、“微信營銷”等各種名目,策劃、組織傳銷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公安機關將繼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和諧穩定。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近年來使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臺越來越普遍,各種APP、共享朋友圈等層出不窮,廣大市民要提高自身防騙意識,不要輕信所謂一夜暴富、不勞而獲,在家就能賺大錢、在消費中賺錢等謊言,不被高利所誘惑,提高防範意識,自覺抵制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共同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

西寧市公安局將繼續依法嚴厲打擊“善心匯”傳銷犯罪活動,依法追究首要骨幹成員的刑事責任以及發佈煽動信息、蠱惑不明真相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同時敦促參與“善心匯”傳銷犯罪的骨幹成員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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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鏈接:

1、2016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中明確指出,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就可以認定涉嫌傳銷: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三是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或者返利。

2、刑法條款:(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訴標準:(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的;(2)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層次在3級以上的。本條所指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策劃、指揮、佈置、協調人,以及其他在傳銷活動中擔負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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