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傳銷 山西 北海市 銀行 刑法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2019-08-17
"

2019年8月13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珍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

2019年8月13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珍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庭審現場)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

"

2019年8月13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珍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庭審現場)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楊某珍以及趙某剛、李某、陳某利、韓某紅、包某飛、李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是以山西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山西體系”)內傳銷組織內三級以上的且有幾個分支的傳銷組織。

2013年始,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先後出資加入“山西體系”傳銷組織,成為該傳銷組織成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騙取財物。

至案發時,被告人楊某珍直接、間接發展的下線已超過120人。被告人楊某珍負責“山西體系”傳銷組織財務、賬目,收取傳銷申購單(上有傳銷體系圖),計算傳銷上下線分成,利用銀行卡進行傳銷資金流轉。2018年5月2日晚,公安民警通過技術手段配合縝密偵查後,抓獲被告人楊某珍,當場收繳部分傳銷申購單263份、“轉讓協議”51份,並收繳有原始傳銷體系圖的被告人楊某珍的U盤。而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均已超過30人但未達120人,層級在三級以上。

"

2019年8月13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珍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庭審現場)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楊某珍以及趙某剛、李某、陳某利、韓某紅、包某飛、李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是以山西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山西體系”)內傳銷組織內三級以上的且有幾個分支的傳銷組織。

2013年始,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先後出資加入“山西體系”傳銷組織,成為該傳銷組織成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騙取財物。

至案發時,被告人楊某珍直接、間接發展的下線已超過120人。被告人楊某珍負責“山西體系”傳銷組織財務、賬目,收取傳銷申購單(上有傳銷體系圖),計算傳銷上下線分成,利用銀行卡進行傳銷資金流轉。2018年5月2日晚,公安民警通過技術手段配合縝密偵查後,抓獲被告人楊某珍,當場收繳部分傳銷申購單263份、“轉讓協議”51份,並收繳有原始傳銷體系圖的被告人楊某珍的U盤。而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均已超過30人但未達120人,層級在三級以上。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合議庭)

破案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某珍、宋某芳、崔某、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衛某飛、姚某慶、寇某遠處共查封9套房產;從被告人宋某芳、崔某、王某雪、呂某勇、寇某遠、衛某生處共扣押6輛小汽車;並扣押了楊某珍、姚某慶、呂某霞、宋某芳、趙某芝、呂某勇現金共計近30萬;另外凍結了被告人楊某珍、宋某芳、王某雲、霍某偉、呂某勇、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姚某慶、黃某銀行賬戶資金近40萬。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期間,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當庭進行質證、認證。

由於該案涉及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庭審預計持續2天。法院將根據審理情況擇期進行宣判。

圖文/黃慧敏

來源/海城區人民法院

"

2019年8月13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珍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庭審現場)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楊某珍以及趙某剛、李某、陳某利、韓某紅、包某飛、李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是以山西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山西體系”)內傳銷組織內三級以上的且有幾個分支的傳銷組織。

2013年始,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先後出資加入“山西體系”傳銷組織,成為該傳銷組織成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騙取財物。

至案發時,被告人楊某珍直接、間接發展的下線已超過120人。被告人楊某珍負責“山西體系”傳銷組織財務、賬目,收取傳銷申購單(上有傳銷體系圖),計算傳銷上下線分成,利用銀行卡進行傳銷資金流轉。2018年5月2日晚,公安民警通過技術手段配合縝密偵查後,抓獲被告人楊某珍,當場收繳部分傳銷申購單263份、“轉讓協議”51份,並收繳有原始傳銷體系圖的被告人楊某珍的U盤。而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均已超過30人但未達120人,層級在三級以上。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合議庭)

破案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某珍、宋某芳、崔某、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衛某飛、姚某慶、寇某遠處共查封9套房產;從被告人宋某芳、崔某、王某雪、呂某勇、寇某遠、衛某生處共扣押6輛小汽車;並扣押了楊某珍、姚某慶、呂某霞、宋某芳、趙某芝、呂某勇現金共計近30萬;另外凍結了被告人楊某珍、宋某芳、王某雲、霍某偉、呂某勇、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姚某慶、黃某銀行賬戶資金近40萬。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期間,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當庭進行質證、認證。

由於該案涉及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庭審預計持續2天。法院將根據審理情況擇期進行宣判。

圖文/黃慧敏

來源/海城區人民法院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2019年8月13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某珍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庭審現場)

“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楊某珍以及趙某剛、李某、陳某利、韓某紅、包某飛、李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是以山西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山西體系”)內傳銷組織內三級以上的且有幾個分支的傳銷組織。

2013年始,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先後出資加入“山西體系”傳銷組織,成為該傳銷組織成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騙取財物。

至案發時,被告人楊某珍直接、間接發展的下線已超過120人。被告人楊某珍負責“山西體系”傳銷組織財務、賬目,收取傳銷申購單(上有傳銷體系圖),計算傳銷上下線分成,利用銀行卡進行傳銷資金流轉。2018年5月2日晚,公安民警通過技術手段配合縝密偵查後,抓獲被告人楊某珍,當場收繳部分傳銷申購單263份、“轉讓協議”51份,並收繳有原始傳銷體系圖的被告人楊某珍的U盤。而被告人宋某芳、王某雲、崔某、常某強、王某、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趙某芝、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姚某慶、衛某飛、衛某生、黃某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均已超過30人但未達120人,層級在三級以上。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合議庭)

破案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某珍、宋某芳、崔某、霍某偉、呂某勇、呂某霞、衛某飛、姚某慶、寇某遠處共查封9套房產;從被告人宋某芳、崔某、王某雪、呂某勇、寇某遠、衛某生處共扣押6輛小汽車;並扣押了楊某珍、姚某慶、呂某霞、宋某芳、趙某芝、呂某勇現金共計近30萬;另外凍結了被告人楊某珍、宋某芳、王某雲、霍某偉、呂某勇、寇某遠、田某香、劉某雲、姚某慶、黃某銀行賬戶資金近40萬。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期間,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當庭進行質證、認證。

由於該案涉及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庭審預計持續2天。法院將根據審理情況擇期進行宣判。

圖文/黃慧敏

來源/海城區人民法院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山西體系”傳銷案17名被告人受審"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