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曾軼可“曝光”邊檢人員看權利的邊界

曾軼可 法律 法眼旁觀 2019-06-26

身處網絡時代,在享受信息爆炸便利的同時,我們的舉止言行也會被不斷地放大,尤其噹噹事人是一個公眾人物時,放大效應也會愈加明顯,以至於一發不可收拾,即便是侵權也不自知,曾軼可在網上曝光邊檢人員證件照便正是網絡霸凌侵權的典型案例。那麼以法律的視角看究竟曾軼可違了哪些法,犯了哪些規呢:

由曾軼可“曝光”邊檢人員看權利的邊界


法眼分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曾軼可“曝光”邊檢人員看權利的邊界


顯然邊檢人員是人民警察,必然也屬於國家機關人員,而其不配合的行為可能實際阻礙了邊檢人員執行職務,曾的行為可能已經實質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通過微博將邊檢人員的工牌信息公佈並加入諸多負面陳述和評價,如最終導致該邊檢人員的社會評價降則侵犯了其名譽權,如事情未能及時控制甚至可能會侵害邊檢人員的隱私權。

旁觀點評:

當“吃瓜群眾”看著“鍵盤俠”們的挑撥而“選邊站”並隨手轉發時,可能並不知道他們的轉發已無聲無息的侵害到了其他人包括隱私權及名譽權在內的其他權利。當人與人通過網絡聯繫在一起,似乎言論的相對自由中的“相對”二字也被不斷的忽視和弱化,變成有理只在“聲高”,事情的真實性合理性也變得不那麼重要。

但在法律中,自由總是存在邊界的,也從來不是絕對的,即便是在網絡中,當人們進行意見表達時, 評論的內容也應實事求是,不應通過使用侮辱性言辭來攻擊他人, 不隨意針對他人的人身特質進行隨意的定性。公眾人物作為倍受關注的個體,更應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以身作則,淨化網絡的空氣,而不是注入更多的戾氣。

以法律的視角分析,以適當的距離審視。法眼旁觀,期待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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