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要求公開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不合規定依法處罰

彩票 時政 新華網 2017-06-24

新華網北京6月21日電 近日,民政部網站發佈了關於印發《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中對彩票公益金的公開內容、公開方式和程序以及監督都進行了說明,並要求於發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都應對項目名稱、資金額度、項目單位、內容、資金使用方向及聯絡人等信息進行公開,各省份資金的分配額度也應公開顯示。各公益金項目單位還應公開有利於體現項目效果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等。

《辦法》中對信息公開的時間也做出了明確要求,每年4月1日前,各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將上年度本省份使用部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有關情況上報民政部,並於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每年6月底前,各級民政部門和各項目單位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門戶網站上發佈公益金有關使用管理信息、民政部應當將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辦法》還規定,各級民政部門和項目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並將對不合規定的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以下是《辦法》全文: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會監督,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包括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部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

第三條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便民的原則,誰使用、誰分配、誰管理、誰公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各申報公益金項目預算的民政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五條 民政部對部本級彩票公益金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資金額度、項目聯絡人等;

(二)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六條 民政部對部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資金使用方向、資金額度等;

(二)各省份資金分配額度;

(三)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七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對部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使用應當公開以下信息:

(一) 獲得上一級民政部門補助及補助下一級民政部門的資金額度、資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級民政部門使用的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資金額度、項目聯絡人等;

(三)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八條 各公益金項目單位應當對所執行項目公開以下信息:

(一)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要內容、項目週期、資金額度、項目負責人、聯繫方式、項目完成情況、實際效果、接受督查情況等;

(二)其他有利於體現項目效果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等;

(三)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等。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公開的公益金項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勵各級民政部門、各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形式增加信息公開內容。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每年6月底前,各級民政部門和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本部門、本單位門戶網站上發佈公益金有關使用管理信息。項目單位無門戶網站的,可由相關民政部門網站代為發佈信息。下級民政部門無門戶網站的,可由上級民政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代為發佈信息。

民政部通過部門戶網站和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官網同步公開部本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並對各省級民政部門發佈情況進行彙總鏈接。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將公益金有關信息納入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每年4月1日前,各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將上年度本省份使用部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有關情況(含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上報民政部,並於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應當將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各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佈的內部報批審核機制,加強信息審核,對上報、發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項目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通過信息公開暴露、發現的問題,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信息公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屬民政部門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延期公開信息的;

(二)公開信息有較大錯漏的;

(三)拒不公開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在信息公開中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上級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按照其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民政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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