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機構學者:比特幣只是一種網絡遊戲,是龐氏騙局、鬱金香泡沫的升級版

權威機構學者:比特幣只是一種網絡遊戲,是龐氏騙局、鬱金香泡沫的升級版

熊鷺

近期,比特幣的炒作之風又有捲土重來的跡象,筆者認識一個文科背景的研究生到處推銷比特幣,他的理由很簡單:比特幣九年升值100萬倍,所以從分散投資理財的角度,可以投資比特幣。此外,前幾天,筆者還接到一個電話,是來自於國內曾經一家非常著名的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營銷員,她試圖向筆者介紹如何投資比特幣,經筆者瞭解,此營銷員屬於文化程度偏低,兼職從事比特幣的推銷工作的。比特幣實質上不是幣,而是一種網絡遊戲,有鑑於比特幣具有的欺騙性,筆者認為持續加強對比特幣騙局的宣傳,防止比特幣在中國氾濫,對防範比特幣的市場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比特幣是如何產生

比特幣從本質上是一種網絡遊戲,它的英文名稱是Bitcoin。2008年11月1日,中本聰在metzdowd.com網站上發表了一篇論文,首次提出比特幣的概念,2009年1月3日中本聰開發出首個實現比特幣算法的客戶端程度並進行了首次採礦(Mining),獲得了首批50個比特幣,從而標誌著比特幣的誕生。

比特幣這種網絡遊戲的玩法規則是做數學題,由挖礦者計算最優散列值,只要有一臺能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從比特幣網站上下載比特幣程序,首次運行會產生一個數字賬號,然後保持運行,這個程序就會不停的計算破解一道與記賬相關的數學題,礦機24小時不停的進行哈希碰撞,爭奪區塊鏈的記賬權,誰記賬,就能得到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作為獎勵。早期,比特幣主要是在個人計算機上運行,也較容易獲得,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個人單獨找到比特幣越來越不容易,有些人甚至連續用計算機運行三年都沒有任何的收穫,這三年中,任由計算機設備不停的開著,不停的運算,不停的挖礦,耗費的計算機資源的成本有可能遠遠大於最後獲得的比特幣價值。

由於中本聰遊戲規則的設定,導致比特幣的獲得越來越不容易,預計在2140年將達到2100萬個的極限。因此,比特幣這種網絡遊戲對計算機的性能要求不斷提高,個人計算機挖礦已經很難,現在一般都是集體挖礦,加入一些礦池團隊(例如BTC Guild)一起挖礦,礦場負責計算,礦池負責打包,個人按照在團隊中做的貢獻率,得到一定比例的比特幣。這一過程相當於一個大型的網絡在線協作遊戲,而分佈式記賬原理也是很多大型網絡在線協作遊戲運行的機制。

我國對比特幣的態度

我國對比特幣存在的市場風險是有清醒的認識的,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在通知中,提出了比特幣雖然在名字中有幣的字眼,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並明確提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等。2017年九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在公告中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末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並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加強對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社會公眾應該高度警惕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並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比特幣為什麼具有巨大的風險

為什麼中央三令五申,比特幣仍然有死灰復燃的跡象?因為比特幣欺騙性、危害性是非常隱蔽的。我們先看看歷史上二個經典炒作騙局的特點。

首先是鬱金香泡沫,泡沫產生的背景是荷蘭原本不產鬱金香,1593年經土耳其、奧地利傳入荷蘭,由於開始時非常稀少,只有達官顯貴才買得起,因此,供給稀缺、擁有鬱金香傳遞出的貴族背景,以及荷蘭當時是歐洲金融發達的國家這三個因素,促成了其後鬱金香的炒作,1637年炒作到高峰時,一株鬱金香售價高達6700荷蘭盾(約為45年的荷蘭人的均年收入)或一幢阿姆斯特丹運河邊的豪宅。1637年2月鬱金香的價格突然崩盤,一個星期後平均價格下跌了90%。同年4月,荷蘭政府禁止鬱金香投機交易,泡沫鬧劇收場。

其次是龐氏騙局,龐氏騙局是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是一個名叫查爾斯•龐氏(Charles Ponzi)的投機商人發明的,這種騙局的實質是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簡單的說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投入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查爾斯•龐氏的精明之處是故意把投資計劃寫得非常複雜,讓普通人難以辨別。

比特幣是龐氏騙局、鬱金香泡沫的升級版,它比這兩種歷史上經典的騙局更隱蔽、更頑強,因此,也更應該引起監管機構的高度重視。

比特幣和龐氏騙局的相似之處在於,都需要後面的資金推高標的價格讓前面的資金獲利。但它比龐氏騙局的高明之處在於,龐氏騙局的操縱者吸引的資金有高利成本,且成本往往幾何級數的增長,最後導致崩潰。而比特幣宣稱去中心化,沒有操縱者,也就無所謂操縱者的資金成本,只要投資者信,就會去購買,而購買的一些比特幣又在一些國家或地下經濟中可以使用,因此,具有更大的欺騙性。

比特幣和鬱金香泡沫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由資金在推動,都沒有什麼真正的使用價值,上漲的賺錢效應容易導致後續炒作資金源源不斷湧入。不同之處在於,比特幣的遊戲制度設計使得獲取它的成本會越來越高,當個人計算機日以繼夜的計算運行數年仍一無所獲時,理論上比特幣的獲取成本甚至有可能是趨向於無窮大,這為一些人炒作並抬高比特幣的價格提供一個標杆。而鬱金香一旦價格炒高,供給相對容易增加,這個區別也使得比特幣具有更大的欺騙性。因此,荷蘭中央銀行前行長Nout Wellink認為“這比鬱金香狂熱還糟糕,那時你至少(最終)還能得到一株鬱金香”。

比特幣炒作帶來的巨大風險

比特幣的炒作帶來的風險是巨大的。首先,比特幣及之後以比特幣設計理念為模仿的各種所謂“虛擬貨幣”的網絡遊戲強調的是所謂絕對去中心化的理念,而實際上比特幣這類的網絡遊戲是有中心的,它的中心就掌握在創始人或者掌握全網算力超過50%的人的手裡。例如,據稱,代號中本聰的創始人由於早期介入該遊戲,因此個人至少擁有100萬個比特幣。據筆者瞭解,一些公司和個人模仿比特幣開發所謂“虛擬貨幣”的網絡遊戲時,負責程序開發的人員由於巨大的物質誘惑,往往會在創造所謂的“虛擬貨幣”時留下技術後門,並在“虛擬貨幣”價格炒高之時拋出“虛擬貨幣”,造成“虛擬貨幣”價格的崩盤,然後捲款潛逃。從技術角度看,由於比特幣這種網絡“虛擬貨幣”採用的是區塊鏈的分佈式記賬原理,每記一筆賬都要全部的網絡遊戲參與者投票確認,因此,當有人掌握全網算力超過50%時,就擁有對比特幣網絡操縱和篡改的能力。2018年5月,“51%攻擊”已經在比特幣的分叉幣之一BTG(比特幣黃金)中爆發。在此次攻擊中,攻擊者由於掌握了BTG網絡大比例算力,造成破壞是巨大的,攻擊成功後,攻擊者可以修改自己的交易記錄,進行雙重支付,或者阻止區塊確認部分或者全部交易,也可以阻止部分或全部礦工開採到任何有效的區塊,在極端情況下,攻擊者可以將所有的BTG發送給自己,並得到全網認可,此時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所或者點對點產生任何交易將不再被認可。

其次,由比特幣這種網絡遊戲衍生出來的相關產業對社會也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效應。以比特幣挖礦產業為例,一些報告顯示,截止2018年末,整個比特幣挖礦造成每年排放2200-2290萬噸的二氧化碳,與整個斯里蘭卡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或德國漢堡市這樣的西方大型城市的排放量幾乎是一樣。在國內,由於比特幣挖礦需要耗費大量的電力,因此一些比特幣挖礦業者通過外接竊電等非法方式挖礦從而被抓的案例時有發生。

第三、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的安全性沒有保證。比特幣這種類型的網絡遊戲強調的去中心化,使得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的持有者一旦丟失或忘記比特幣的密鑰,將再也不可能找回比特幣。與此相反的是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交易所卻往往存在著高度中心化的特徵。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自問世以來,一直強調自己是“絕對安全”,而“絕對安全”的前提是記住比特幣的密鑰。2018年12月,加拿大Quadriga CX的創始人Gerald Cotton在印度突然去世後,該交易平臺當時總價約1.8億加元的數字貨幣資產由於是Gerald Cotton本人全權負責處理,因此,在他去世後,絕大部分數字貨幣資產都如石沉大海一樣消失了。諷刺的是該交易平臺一直強調自己的安全性,並且強調通過採用冷錢包的技術使比特幣線下儲存以躲避網絡的黑客攻擊。

如何進一步防範比特幣炒作的風險

如上所示,防範比特幣及與之相關的“虛擬貨幣”所帶來的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首先應加大宣傳,強化比特幣是網絡遊戲的虛擬屬性,非常有必要開展一次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主題的防範比特幣騙局的宣傳活動,使全民認識到比特幣的風險。對耗能巨大且沒有任何正外部效應的比特幣挖礦應堅絕杜絕產業化。

其次應對與比特幣相關的交易所平臺以及仿比特幣的其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進行進一步清理,防止這些交易平臺死灰復燃。鬱金香泡沫的產生表明交易平臺的成立對相似騙局是能起到很大的推波助瀾作用。比特幣交易量小,籌碼少,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特別容易受到莊家的控制,出現暴漲暴跌,同時,現有的比特幣的交易平臺24小時開放,沒有漲跌限制,這使得交易平臺的風險更加突出,強化對比特幣交易平臺尤其是曾經在國內的幾家大型交易平臺的實時監控非常有必要,同時應加強對為比特幣交易平臺提供清算服務的監管。

第三,由於比特幣的特性可能會引發的諸如購買非法商品和洗錢之類的犯罪活動,因此監管當局應加強對網絡交易的監測。比特幣技術具備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的特徵,使得比特幣交易者的身份看似難以識別,為不法行為提供隱匿的空間,但實際上現有的技術是支持發起針對比特幣交易的溯源機制並且能夠追蹤交易信息在網絡層的傳播途徑。(作者為經濟學博士 ,著名金融機構研究員)

見習編輯:李茜楠 主編:商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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