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

保險 汽車租賃 交通 財經 會計學堂博老師 會計學堂博老師 2017-09-13

一、無租使用員工車輛

  實務中比較多的情況是企業無租使用員工的車輛,並在租賃協議上寫明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是否承認呢?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若干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11〕10號)文件規定:五、關於支付給投資者等個人資產使用費用所得稅處理的規定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所發生的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其他地方上沒有對無租使用車輛的問題作出明確,不過從政策上來說,存在稅務機關質疑企業變相為員工報銷交通費用的風險,稅務機關會認為你們的交易是不正常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有一種可能是稅務機關認為你們的交易價格不合理,並對你們的交易價格進行調整,核定個人的租金收入,並扣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當然徵管法36條說的是企業,並沒有說個人經營收入偏低的處理(可以以此抗辯),不過實務中很多稅務機關都引用了36條對個人經營收入的價格不合理進行了核定。如果不考慮租賃價格的問題,則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應當允許稅前扣除。

  二、有租使用員工車輛

  實務中部分企業為避免風險,會以支付租金的方式租入員工車輛,並在租賃協議上寫明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是否承認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准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從上述來看,只要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了合理的租金,並取得了發票,租賃期內發生的汽油費、過橋過路費、停車費就可以在稅前扣除,當然前提是必須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這筆支出屬於經營性支出,企業最好能夠提供車輛的使用時間、車輛的運營區間,否則過多的費用,可能會使稅務機關認為企業是否把非公務使用車輛的票據也拿來報銷了。車輛保險費、維修費不能扣除的原因是車輛的主要使用主體還是個人,這些固定費用應當由個人承擔。

  由於國家政策不明朗,地方上未出臺政策的,為避免納稅風險,建議與稅務機關商議處理。

  【提示】在向員工支付租金的時候,需要員工提供租賃發票(除非當地規定未到增值稅起徵點可以不開發票),否則該項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在代開發票的時候,稅務機關會代徵一部分個人所得稅,但是代徵的稅款一般是不足的,企業在支付款項時,應當讓個人提供代徵稅款的憑證,針對不足部分再進行代扣,並在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時申報納稅。

  【相關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案例1】會員張某曾經打電話諮詢其和員工簽訂了租賃車輛的合同,並明確支付租金每月300元,租賃期限兩年。結果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並不認可,稅務機關要求租金最低1000元每月,否則不給代開相關發票。會員諮詢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作者認為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正常情況下考慮車輛的折舊、保險等費用,每月300元根本就不夠成本,雖然車輛租賃期間,員工也可以私人用車,但是這並不足以使稅務機關認為你的價格合理(這裡實際上價格是否合理,稅務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儘量與稅務機關溝通,強調車輛實質上是在一定期間內部分時間段的租賃。

  【案例2】會員李某曾經打電話諮詢租賃車輛的問題,其與員工簽訂了無租使用合同,稅務機關也認可,但是稅務機關要求其提供車輛的具體使用情況,明確車輛每月使用的路程,提供相關的出車記錄。否則不允許扣除相關汽油費、過路費、過橋費。會員諮詢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作者認為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合理的,當地對租賃合同是否是有償的要求並不嚴格,說明當地對這個業務要求比較寬鬆。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車輛的具體使用情況,說明稅務機關對費用報銷上要求比較嚴格,不能把私人用車產生的費用拿到企業來進行報銷。企業在日常用車時,就應當嚴格出車手續,採取先申請,後審批的程序,明確記錄出車日誌,保留相關票據,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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