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中國近代保險的掌控者

保險 英國 中華保險 清朝 金融界 2017-06-24

□顏鵬飛

深入探究中國近代保險發展歷史,總有一個問題在叩問:不論是清朝還是民國,政府並沒有專門監督管理保險的機構,也沒有成型的保險法規,但保險機構數量、業務發展速度、險種設計規範、風險管控水平、從業人員素質等,處在一個向上蓬勃發展的相對合理的運行區間,以上海為中心的保險市場一時間被譽為東方保險中心,這背後有著怎樣的祕密?

誰是FOCF?

中國近代保險史是一部西方保險商控制和壟斷市場的歷史。不瞭解FOCF〔 Fire Office’s Committee (Foreign)英國海外火險委員會〕,對中國近代保險的審視難免霧裡看花。迄今為止,國內所有的保險史專著均未提及FOCF。

關於這個問題,唐雄俊、林震峰、葉奕德等保險界老前輩,曾多次提及,但囿於這方面的資料匱乏而不知其詳。他們一再強調:唯有揭開FOCF的真實面目,才能真正瞭解中國近代保險市場的運作機制、特徵和內在規律。我利用1999年歐盟一中國高等教育合作項目(Eu-China HECP)的資助,以及當年英國皇家保險學會(CII)會員身份,成為第一個接觸到FOCF保險案卷的中國學者。

FOCF是英國國內火險委員會〔Fire Office’s Committee(Home)〕的姊妹組織。後者成立於1868年,掌控英國國內火險市場,前者則專注於海外市場。

FOCF的歷史可上溯到1859年。一些從事英國海外殖民地火險業務的保險商開始定期舉行火險業務會議,解決保險糾紛和爭端。1869年,29家火險公司參與制定海外火險費率表,並正式頒佈實施,由此組成海外火險委員會,簡稱FOCF。

起初其工作範圍只限於火險費率的分類、保險單的統一、制定保險法規等,後逐漸成為火險規則的主要制定、修改和監督者,保險糾紛的仲裁者,重要保險機構設置的審批者,重大保險活動的主持者,保險理論、實務和技術的總結者、培訓者和推廣者,併成為處理與非火險保險組織關係的協調者,中外非火險保險公司也唯 FOCF 馬首是瞻,FOCF以其巨大的網絡影響力和專業水準登上了全球保險“ 太上皇”的寶座。

其強大的掌控力表現在:首先, FOCF 是火險規則的主要制定者、修改者、監督者。例如。1840年7月,天津洋商火險公會第10號通告,刊登FOCF通知,“填制保險單,務必對於商店、倉儲、當鋪、倉庫應該使用不同的危險物品標準表”。其次,它還是處理與非火險保險組織關係的協調者。例如,天津洋商火險公會內部,除了火險委員會、費率委員會,還設立了水險委員會、汽車險委員會。第三,其火險費率的分類、保險單的劃一和制定保險法規等,也對於非火險保險公司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FOCF有一整套嚴格規章制度,並根據具體情況和業務發展狀況,多次加以修改和補充。例如,1891年1月頒佈的《海外火險規則》就是在1887年7月1日通過的相應規則的基礎上,加以修改而成的。該規則共分正文和五個附錄表格。

正文共分兩大部分,共33條。其主要內容有:

1.本委員會成員全來自火險公司。

2.本委員會開會地點定於沃特寧大街63號和皇后大街11號。

3.本委員會每個會員都有權隨時可任命或罷免主任、經理或其他重要官員。

4.本委員會可推行一名主持本委員會工作的主席,其任期直至推選出下屆繼任者為止。

5.每年分別於5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例會。本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召開特別會議,或至少有6名委員會成員共同提出,也可召開特別會議。但必須至少在會議召開前8天提出書面要求,並告知委員會各成員開會的確切日期以及會議內容和主要目的。

6.本委員會主席若缺席,則會議代表可臨時推選另一名主席主持會議。

7.出席委員會會議的每位代表或成員,在沒有受到反對的情況下(主席在這種情況下的裁決是最後的決定)都可以參加其間的活動;提交委員會的一切問題須經出席會議代表的大多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一經表決通過,即可生效。

8.每年第一次例會須提名選擇15名仲裁人(Arbitrator),任期一年。凡出席委員會會議的代表,均可投票表決他所認可的15名仲裁人(仲裁人所在火險公司的總部所在地,應設在英國),得票多者當選。這個15名仲裁人名單應依其得票多寡排列,寫入會議備忘錄。

9.仲裁人所代表的委員會成員資格,若被取消或撤銷其代表資格,則相應取消仲裁人資格。

10.本委員會有權隨時對所制定的規則作修訂或增訂新內容。但應提前8天函告本委員會所有成員(以下涉及具體保險業務的條款從略)。

1891年,FOCF共有23名會員公司,即聯盟保險公司(建立於1824年)、美洲保險公司、阿特拉斯保險公司(1808年)、蘇格蘭保險公司(1805年)、通用保險公司(1885年)、格拉斯哥暨倫敦保險公司、護衛者保險公司(1821年)、漢堡一馬格狄堡保險公司、帝國火險公司(1803年)、肯特火險社(1802年)、蘭開夏保險公司(1852年)、獅子火險公司(1879年)、利物浦暨倫敦環球保險公司(1864年)、倫敦保險公司、倫敦暨蘭開夏保險公司(1867年)、倫敦暨普羅維雪爾海險和通用保險公司(1890年)、曼徹斯特保險公司(1846年)、國民保險公司、新西蘭國民保險公司、北英商業保險公司(1862年)、北方保險公司、諾威奇聯盟火險社(1797年)、鳳凰火險社(1785年)、皇后保險公司(1857年)、皇家保險公司(1845年)、皇家交換保險公司(1720年)、蘇格蘭聯盟國民保險公司(1878年)、新西蘭南英保險公司、太陽火險社(1710年)、聯盟火險社(1714年)等。20世紀鼎盛時期,會員公司已逾50名。

此外,FOCF在海外保險市場大量設置其分支機構,即地區性火險同業公會(Local Association Of Fire Insurance)。據FOCF1917年案卷的統計,它在全世界共批准設立24個地區性火險同業公會。其中包括阿根廷、曼谷、緬甸、加爾各答、錫蘭、古巴、埃及、希臘,、漢口、天津、香港、上海、牙買加、日本、馬德拉斯(印度)、馬尼拉、墨西哥、紐芬蘭、檳城(檳榔嶼)、新加坡、南非、特立尼達、烏拉圭、瓦爾帕萊索(智利港市)。1929年增加到42個,後又發展到50餘家。

FOCF自身機構在世界火險業務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呈膨脹趨勢,設置了一批輔助性機構。一是常設機構,如常務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保險環節、險種、按職能等設立);二是臨時性機構,為處理某些重大保險業務或保險糾紛而設置的特別委員會,一般稱之為Sub—Committee;三是專門處理地區性或特定國家保險業務的機構,例如倫敦歐洲大陸火險委員會(1920年)、倫敦澳大利亞保險委員會(1925年)、倫敦西非保險委員會(1958年)、倫敦南非保險委員會(1966年)、愛爾蘭火險委員會(1975)等。這些委員會的工作業務已從火險擴展到人壽保險和海上保險。

FOCF在中國的分支——上海火險公會

中國近代保險史是一部多元發展的歷史。中國民族保險業、官僚資本保險業、外商保險業以及尚處於萌芽狀態的革命根據地保險業這四大主體及其集團和機構盤根錯節,分分合合,錯綜複雜。而以英國為首的洋商保險業在長達一個半世紀的舊中國保險市場上基本上佔支配和壟斷地位。

中國近代保險史的發展大致劃分為三大階段:

早期階段(19世紀初期一中期),亦即澳(澳門)港(香港)穗(廣州)保險發展極時期。這一時期的特點是,外國保險商主要委託在華洋行代理保險業務。據統計,1838年設在廣州的55家洋行代理15家外商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1805年脫穎而出的中國第一家外商保險公司Canton Insurance Soceity(亦稱廣州保險社、廣州保險協會)揭開中國近代保險的序幕。

中期階段(19世紀60年代-1937年):以上海為中心,以天津、漢口和香港為準中心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的特徵是:洋商保險業與民族保險業及官僚資本保險業、人民保險業等多條發展主線並存,但外商保險業佔主導、支配和壟斷地位。據《中國保險年鑑》(1937年)統計,外商保險機構僅在上海就有126家,而華商保險公司只有24 家。此階段往往被忽視的重要事件是FOCF在華分支機構即上海火險公會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的設立。不過,該機構何時成立尚無考證,僅據英商在上海《北華捷報》刊發的1900年行名簿(1900 Hong List,The“North China Herald”Office)可以知道,“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上海火險公會(洋商)”的辦公地點在上海北京路,公會主席為立德爾(Little,W.D.Chairman)。據此推斷,該外商保險同業公會在1899年之前即在上海成立。1910年2 月2日,《申報》刊登了上海洋商保險公會啟事:“上海開埠以來,外洋火險各公司來華經保平安火險現有四十餘家,向來洋商本有公會,立法完善共同遵守,而華人經理各洋行火險素尚公正。近則倫類不齊,每有貪圖微利之流,並非同業,居然到處兜攬,敗壞向章,罔顧大局。同業諸君亟思整頓。爰於宣統元年六月(1909年7—8月)集議創立洋商火險華人公會議定規則。”根據這一線索,我們對隱身其後的FOCF歷史案卷進行進一步挖掘,終於找到謎底:上海火險公會成立於1895年5月16日。

外商保險業中斷、復業和大撤退

後期階段(20世紀40年代-50年代初)。這是外商保險業一度中斷、復業和大撤退時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火險公會的成立有著必然的主客觀條件:

第一,保險業的獨立化。上海火險公會成立的年代已初步完成從洋行內部附設保險代理處向獨立保險機構的轉化。第一次鴉片戰爭前後成立的老牌洋行業務十分廣泛,其主業是貿易,兼營碼頭、貨棧、船舶修理、銀行和保險等。19世紀下半葉,第一代洋行已被以輪船運輸體系為特徵的第二代洋行所取代,保險業務已脫離洋行母體,外化為獨立的保險機構。其中著名的有揚子保險公司(1862年成立)、保家行(1863年)、“保寧”即中外眾國保險公司(1865年)、香港火燭保險公司(1866年)、“寶裕”即中日水險公司(1870年)、香港維多利亞保險公司(1870年)、中華保險公司(1870年)等。

第二,外國保險業的觸角已從主要通商口岸伸向大陸腹地,大體形成以英國為龍頭老大的全國性保險網絡,從全局和整體上,進而在組織機構上完成了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這種保險網絡的原始形態是委託洋行代理保險業務。據統計,1866年,香港、上海、天津、福州、廈門、汕頭等六大通商口岸有102家保險代理處,1900年已躍至148家保險代理處(由52家洋行總代理)。但與此同時,這種原始形態的保險網絡,已逐步發生了質的變化,大有被髮達形態的保險網絡取而代之的趨勢。後者通過在上海設立的保險管理機構(如中國分公司、總公司或遠東分部、分行等),向各主要通商口岸以及有大量保險業務可開展的城鎮(保險業務較少的城鎮仍委託洋行或買辦代理)設立分支或代理機構。據1894年統計,香港、廣州、黃浦、重慶、汕頭、廈門、福州、臺灣、寧波、煙臺、天津,北京、上海以及鎮江、宜昌、九江、漢口等19個城市都有外商保險公司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外國在華保險商在激烈的競爭過程中,產生了設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的客觀要求,目的在於阻止惡性競爭(如“降低保險價銀”、“爭相折讓回扣”),共同釐定費率,劃一保價,統一管理,集體行動。更重要的是為了有效地與已在崛起的華商保險業抗衡。後者已相繼成立義和公司保險行(1865年),保險招商局(1875年)、仁和水險公司(1876年)、安泰保險公司(1877年)、濟和船棧保險局(1878年)、常安保險公司(1880年)、萬安保險公司(1881年)、上海火燭保險公司(1882年)、仁濟和水火險公司(1886年)等,以至於托馬斯·諾克斯在《買辦人物》(載《哈潑斯新月刊》1878年)撰文指出:“中國人學會外國人無形中教給他的生意經,並且學得很好。現已證明,他是一個比他的導師更強的對手。在所有的中國口岸,都有華人的錢莊、華人保險行、華人貿易團體、華人輪船公司,以及其他企業”。

第四,上海已發展成為包括外商保險業在內的中國保險業的中心。自1842年上海開埠以來,已完成了外貿中心、航運中心、金融中心和保險中心自穗港澳地區向上海的遷移。19世紀中期,上海洋行已增至160餘家,外貿進出口全年總額已達白銀1億兩。據《中國保險史志》1894年的統計,清代自道光、咸豐以來,上海一隅洋商所設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店近50家。每歲輸出保費約白銀四百餘萬兩。除揚子保險公司、保安公司、保康、保家行、水平、保宏、保川、保寧行、諫當、遠東等十家保險公司直接設立分公司外,尚有133家外國保險公司委託39家洋行設立保險代理店。其著名的洋行有瑞記、同孚、巴勒、太古、禮和、寶順、天祥、協隆、仁記、好時、怡和、美最時、魯鱗、禪臣、豐泰、天福、三井、新旗昌、老公茂、義記、泰隆、德記、公斗等。

這就是中國第一家外商保險同業公會上海火險公會在19世紀末設立於上海的總背景。

中國保險報·中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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