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天價保險拒賠案二審開庭:民警出庭稱核心證據系內部文件

甘肅天價保險拒賠案二審開庭:民警出庭稱核心證據系內部文件

庭審現場。庭審直播網截圖

甘肅男子王維紅的死亡,讓妻子焦小云在之後的三年間陷入了與保險公司的賠付糾紛中。

2016年3月15日,王維紅開車途徑國道212線麒麟寺水庫時,墜入水庫身亡。王維紅身故後,他的妻子焦小云向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慶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申請賠付2400萬元,但遭到拒絕。

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將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保金。2017年11月5日及2018年12月5日,慶陽中院經過一審、重審後,兩次駁回了焦小云的訴請。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源自於文縣公安局曾出具的《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及《不予受理決定書》,其中顯示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王維紅身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2019年5月9日,該案在甘肅高院二審開庭。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通過庭審直播獲悉,庭審中,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5組新證據,以證明上述兩份文書不具備法律效力,王維紅身故系交通事故而非自殺。

平安保險公司則認為,焦小云提交的5組證據不符合民訴法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不能作為新證據使用。

當天的庭審共持續約3個小時,中午12時30分許,審判長宣佈休庭,未當庭宣判。

男子駕車墜入水庫身亡,家屬索賠鉅額保金遭拒

王維紅出事前曾在甘肅慶陽、天水等地經營多家火鍋店,2015年下半年,他開始籌備在西安再開一家火鍋店。在新火鍋店開業前四天,王維紅在駕車前往西安途中,墜入水庫身亡。

王維紅的妻子焦小云回憶,2016年3月15日,他突然接到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名民警電話稱,有一輛車掉進了水庫,懷疑可能是王維紅。

警方的猜測在3月18日王維紅的遺體被打撈上岸後得到了證實。焦小云說,王維紅生前曾在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鉅額保險,她在事發後第一時間就曾通知了保險公司,“他們在當天就趕到了現場,隨後的屍檢等相關工作他們也都參與了”。

據焦小云介紹,2015年9月,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推銷,她在與王維紅商議後,便在業務員推薦下購買了平安保險公司的“平安福”和“百萬任我行”兩份保險。

據焦小云提供的投保合同顯示,《平安福終身壽險》保額為300萬元,其中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00萬元(自駕雙倍賠付2000萬元);另一份《平安百萬任我行兩全保險》保額為10萬元,合同中列舉說明保險保障為“自駕車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100萬元。焦小云認為,根據合同,保險公司應賠付2400萬元。

然而,在王維紅出事後不久,2016年3月21日,隴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王維紅的血樣樣本送檢後,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鑑定所出具了一份血液檢驗結果顯示:“送檢的王維紅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73mg/100ml。”

“這意味著我丈夫出事時是醉駕。”焦小云說,王維紅平時滴酒不沾,這份檢測結果讓她覺得不能理解,因此提出了重新鑑定。但第二次檢測結果中,王維紅血液中卻未檢出乙醇。

2016年4月15日,平安保險公司向焦小云出具了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解除與王維紅的保險合同;不予退還保險合同之保費;不予承擔保險合同解除之間發生的保險責任。”平安保險公司作出上述決定的理由是,本次事故屬於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故難給付保險金。

排除了酒駕之後,保險公司依然決定不予理賠。2016年7月18日,焦小云一紙訴狀將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慶陽中院。

2017年11月5日,慶陽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慶陽中院以“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等為由駁回了焦小云的訴訟請求。

慶陽中院兩次駁回訴請,是事故還是自殺成二審焦點

收到判決後,焦小云提出上訴,2018年3月30日,甘肅高院以“一審存在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未迴避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但在此後的重審中,慶陽法院再次駁回了焦小云的訴訟請求,理由仍然是“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其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兩份判決書中的主要判決依據均來自於文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文縣公安局在報告書中認為,該事故是在“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此前,文縣公安局還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不是交通事故。

但上述報告書及決定書均遭到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的質疑。2019年5月9日,該案在甘肅高院二審開庭。澎湃新聞通過庭審直播獲悉,與此前兩次庭審一樣,王維紅的身故到底屬於自殺還是交通事故,依然是此次庭審的焦點。

焦小云的代理律師劉長認為,在公安機關的制式法律文書及公文樣式中,沒有《不予受理決定書》,上述法律文書系文縣公安局自創,不具備法律效力,應當不予採信。焦小云的另一名代理律師李亞則指出,一審判決書中僅根據《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認定王維紅駕車墜入水庫系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但並未明確王維紅身故到底屬於事故還是自殺。

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同時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公安部《申請信息公開答覆書》、《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書樣式》及《道路交通事故屍體處理通知書》在內的5組新證據,證明上述觀點,並稱,文縣公安局曾在《道路交通事故屍體處理通知書》制式文書中認定王維紅系因交通事故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庭審中,文縣公安局指派一名民警出庭,對《03·15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書》的製作過程及目的進行了說明稱,該報告書僅用於交警部門向上級部門彙報的文件,不屬於國家機關對外的公文,不對外發生效力。

庭審中,平安保險公司認為,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師提交的新證據不屬於民訴法證據規則相關規定,不能作為新證據使用。對於案件中的核心證據《不予受理決定書》的法律效力,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各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制定非公安部制式樣式之外的文書。

當日中午12時30分許,審判長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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