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產拖欠工程款陷入糾紛,這麼大公司會差這點錢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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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財經網 方悅/文

房地產公司一直是公認的不差錢的主,然而最近保利地產卻因拖欠工程款而被告上法庭,這也未免有點太滑稽了。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深圳市藍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與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如下。

保利地產拖欠工程款陷入糾紛,這麼大公司會差這點錢麼?

原告深圳市藍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訴被告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3月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張國虎、被告的委託代理人譚子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於2011年8月簽訂《廣州市琶洲村項目地塊十一、一期4、5、6號樓及回遷安置區樣板房、思親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雙方又簽訂了《廣州市琶洲村項目地塊十一、二期7、8、9、18號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之後,原告已完成上述兩份合同約定的工程,並交付給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餘的工程款。

現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05473.58元及利息(以1905473.58元為本金,從2015年3月22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4倍計算);2、判令被告支付二年期滿應支付的保脩金714748.5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只確認原告完成涉案工程的結算款是14294970.64元,但公司已支付1215萬元。關於保脩金,合同已約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計算,質保期為5年,從保修期滿日起14日內支付,且質保金不計利息。

經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廣州市琶洲村項目地塊十一一期4、5、6號樓及回遷安置區樣板房、思親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琶洲村項目地塊十一一期4、5、6號樓及回遷安置區樣板房、思親樓的防水工程,面積暫定109531.51平方米,總價暫定4015549.14元;價款支付被告將工程款劃入合同約定的原告的開戶銀行,原告不得將工程款轉入第三方賬戶或挪作他用。

工程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被告支付進度款至85%;結算之日起30日內,支付至結算造價的90%,剩餘10%按質保期內工程質量反饋情況支付,若兩年內滲漏點數超過3個/10000平方米,扣除結算造價5%作為處罰,五年內滲漏點數超過5個/10000平方米,扣除剩餘5%作為處罰。

保利地產拖欠工程款陷入糾紛,這麼大公司會差這點錢麼?

本合同規定的質量反饋情況說明由物業公司提供,作為質保金請款附件;簽約7日內,中標人必須向被告提交中標價10%的履約保證金,工程完工後,經驗收合格,被告一次性返還原告10%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5年,保修期自本工程所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之日算起;無正當原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達60天及以上的,從逾期第60天之日起,原告有權每天收取該筆工程款0.1%的違約金等。

2011年12月,原、被告再簽訂《廣州市琶洲村項目十一地塊二期7、8、9、18號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除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建該地塊二期7、8、9、18號樓的防水工程,面積暫定151818.3平方米,工程造價暫定6310060.68元等內容外,其它內容與前一份合同基本一致。原告在上述兩份合同的落款乙方處註明“委託代理人陳海良”,並蓋章。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被告於2015年1月核定原告完成的工程造價是14294970.64元。庭審中,原、被告確認涉案工程的質保期起算時間是2014年11月28日。

原告確認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是1096萬元。被告表示除此外,還於2014年1月7日按照原告的指示,將119萬元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給廣州東生影視設備有限公司,故共已支付的工程款是1215萬元。

被告對其付款主張提供了。

1、2014年1月7日出具給被告的《委託函》,主要內容為:因原告欠廣州東生影視設備有限公司款項,特委託貴司將涉案工程進度款119萬元轉入廣州東生影視設備有限公司。該函件落款處蓋有“深圳市藍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印章,及“陳海良”簽字。(原告對真實性有異議,認為上面的印章虛假,並申請作司法鑑定;其司並未授權被告向該影視公司付款;陳海良確實是涉案合同的簽約代表,也具體負責實際施工工作;期間,陳海良還私刻其司公章承接了琶洲村項目的玻璃幕牆工程。)

2、2014年1月7日的中國銀行支票存根,金額119萬元,有肖新華的簽字。(原告否認收到該款項,否認委託被告付款。)

3、2014年1月2日由原告深圳市藍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開具給被告的發票,內容是收到廣州市琶洲村項目十一地塊二期7、8、9、18號樓防水工程款金額119萬元。(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發票是提前開出,以準備向被告收取工程款用。)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嚴格執行。對於原告已依約完成了合同工程的施工,並經結算核定工程款為14294970.64元的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保利地產拖欠工程款陷入糾紛,這麼大公司會差這點錢麼?

關於已付工程款問題,原告表示實際收到1096萬元。被告認為除此外,還於2014年1月7日付款119萬元,付款方式是按照原告的指示,將錢轉賬給廣州東生影視設備有限公司,並提交了相關的轉賬支票存根、委託函、發票來證明。原告對此提出異議,並否認出具過委託函,認為委託函上的印章虛假,該委託付款是陳海良的個人行為,並申請對該印章真偽作司法鑑定。

對此,法院意見為,陳海良是原告涉案合同簽約的委託代理人,並具體負責涉案合同的實際施工工作,即在與被告履行涉案合同中,其均是代表原告一方;就該筆付款而言,陳海良是以原告深圳市藍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名義出具委託函,要求被告將涉案合同的工程款支付給廣州東生影視設備有限公司。

此時,即使該委託函上原告的印章虛假,而被告作為普通的經濟主體,並沒有識別公章真偽的能力,況且,陳海良出示委託函的同時,還提供了原告開具的收款發票而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一直未對該開票行為提出異議,故被告有理由相信陳海良是代表原告公司實施行為。

因此,陳海良持該委託函要求被告付款給第三方,構成表見代理,應將被告依委託函上付款認定為被告向原告付款。原告申請對委託函上的印章進行司法鑑定的意見,不予採納。基於此,被告主張另已支付工程款119萬元,有理,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應認定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是1215萬元。

根據合同中“工程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被告支付進度款至85%;結算之日起30日內,支付至結算造價的90%,剩餘10%按質保期內工程質量反饋情況支付,若兩年內滲漏點數超過3個/10000平方米,扣除結算5造價%作為處罰,五年內滲漏點數超過5個/10000平方米,扣除剩餘5%作為處罰”的約定,工程結算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5473.58元(14294970.64元×90%-1215萬元)。

涉案工程的質保期從2014年11月28日起算,至今已超過2年,現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該期間曾就工程質量向原告提出異議,故被告應將10%工程款的質保金其中的5%部份支付給原告,即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質保部分的工程款714748.53元(14294970.64元×5%)。

保利地產拖欠工程款陷入糾紛,這麼大公司會差這點錢麼?

關於利息問題。根據合同中“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達60天及以上的,從逾期第60天之日起,原告有權每天收取該筆工程款0.1%的違約金”的約定,因被告未在約定的結算之日起30日內付清工程進度款,故原告要求從2015年3月22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實際上是違約金,該訴求有理,可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並未超過合同約定,可予採納。但從違約金的性質及公平合理原則出發,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本金為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5473.58及違約金(從2015年3月22日起至實際清付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但以715473.58元為限)。

二、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支付質保部分的工程款714748.53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962元,由原告負擔11162元,由被告負擔178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保利地產作為中國房地產上市公司綜合實力測評的第五名,卻因區區不足百萬的違約金損了聲譽,實在是讓人感到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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