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 安慶崔某友一審被判12年'

"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慶市某化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安徽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友貸款詐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淮北中院審理認為:2012年8月初,被告人崔某友以偽造的房地產他項權證作抵押擔保,以資金週轉為由分別以個人名義和某公司的名義騙取某潤公司貸款現金人民幣500萬元,崔某友將此款主要用於歸還他人借款。某潤公司向其多次催討,至案發未償還。借款期間,崔某友支付利息195萬元。2013年底,崔某友謊稱公司遷址需要使用證件,將其偽造的房屋他項權證要回並銷燬。被告人崔某友通過他人偽造房地產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共六本,後於2013年8月1日、16日、9月18日使用上述虛假的產權證書向吳某寨借款。經安慶市嶽西縣國土資源局、嶽西縣房地產管理局證實,上述六本房地產權證書均系偽造。被告人崔某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被告人崔某友通過他人偽造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崔某友構成貸款詐騙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崔某友犯數罪,應予並罰。

綜合上述情節,淮北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安慶市某化肥有限公司無罪;被告人崔某友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被告人崔某友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單位淮北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