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一死一重傷案:主犯獲刑15年,重傷者突然成了逃犯
張家口一死一重傷案:主犯獲刑15年,重傷者突然成了逃犯
張家口一死一重傷案:主犯獲刑15年,重傷者突然成了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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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一死一重傷案:主犯獲刑15年,重傷者突然成了逃犯
光明網
1/10 案發地點 本文圖片 津雲 圖2017年夏天,張家口市宣化區大倉蓋鎮北甘莊村發生一起命案,起因是北甘莊村常、於兩戶人家對一塊退耕還林地使用權長達十餘年的糾紛。  常家曾為此訴諸法律,並向法庭出示了土地承包合同書、退耕還林合同書、林權證等諸多證據,但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地塊權屬卻仍未說清。多年的積怨終於在2017年8月26日爆發,造成常家一人死亡,一人重傷。  2018年11月27日,該案一審宣判,被告於永國、於太有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7年,判決書顯示,法庭量刑時認為受害者一方存在明顯過錯。常家不認可“過錯說”,申請抗訴,但未獲檢察院同意。然而事情並未就此結束,12月29日凌晨,一群警察突然來到該案的重傷受害人馬某龍的家,稱他為網上追逃人員,將其帶走。  一直在家的受害人 突然成了在逃犯  2018年12月29日零點剛過,家住張家口市工人村煤機小區的喬雲聽到敲門聲,來者說有自來水跑水,來了解情況,喬雲開門後,突然衝進來一群警察,稱喬雲的丈夫馬某龍為網上追逃人員,而後連外套都沒有允許馬某龍穿,就給他戴上了手銬將其強行帶走。  喬雲驚恐萬分,她不明白一直在家的丈夫為什麼突然成了網上追逃人員,慌亂中她抓住其中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察問他們到底是哪個單位的,對方告訴她,他們是紅旗樓派出所的。“來的人從頭到尾沒有給我出示過任何法律文書或是逮捕證。”喬雲說。  這兩年,馬某龍確實牽扯一起刑事案件,但他是那起案件的受害人,傷情經鑑定為重傷二級,而他愛人的姥爺常佔軍則在那起命案中死亡,案件於2018年11月27日剛剛宣判,被告於永國、於太友以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7年。
2/10 受害人馬某龍傷口談起這個案子,常家人多有不滿,關鍵凶器沒有找到,致命傷成因沒有說清,主犯於永國案發1年多後才被執行逮捕,且法庭量刑時認定受害方存在過錯。常家提出抗訴,但檢察院沒有批准。  本以為十多年的恩恩怨怨只能就此打住了,卻沒想,風波再起。  一切要從2006年前後說起。  從佔地賣煤到鏟地蓋房  馬某龍和於永國都曾是長途車司機,又是同村人,一來二去就認識了。  馬某龍愛人的姥爺常福有5畝多退耕還林地,後因修路被佔去一部分,餘下的地上種著杏樹,常家人很少去打理。馬某龍回憶,於永國大約從2006年至2007年間,開始在這片地的邊緣賣煤,“一開始就是放一輛三輪車,一個大鐵秤,佔不了多大地方,我們覺得互相都認識,放就放唄,也沒說什麼。”  時間轉眼過去了四五年,常家人從未把那片退耕還林地放在心上,直到有一天馬某龍的愛人喬雲接到孃家電話,才知道於永國已經要在那片地上蓋房子了。那塊地上有很厚的土,約高出旁邊一條叫油路的馬路路面1米,想要在這塊地上蓋房子,需要先把土鏟走。  喬雲和家人趕到的時候,發現地已經剷平了好大一片,工人正在打地基,當初只能放下一輛農用三輪車的地方如今已拓展到能寬寬敞敞地開進一輛大貨車。喬雲氣憤不已,立即給於永國打電話,“我對他說‘你不能蓋房子’,於永國說‘我就要蓋’。”  沒過幾天,馬某龍和於永國在村裡遇見了,兩人說著說著竟打了起來,為此還進了派出所,喬雲的舅舅常佔軍出面解決了這件事,常家人告訴記者,那次在派出所裡,於永國同意騰退土地,但後來一直沒有履行承諾。  兩家對這一塊地的爭奪,就此開始。  約1年後,於永國又開始蓋房子,常佔軍獨自去找於永國,發現他不僅在地裡蓋了房子,還裝了地磅,安了監控攝像頭。“我舅舅很生氣,覺得你在我的地裡蓋房子還敢這麼囂張,還安攝像頭,一氣之下把磚牆推倒了,把監控砸了,又砸了屋子上的兩塊玻璃。”喬雲說。
3/10 於家的房子
4/10 被砸掉的攝像頭只剩下底座這一次衝突又驚動了警方,但受懲罰的是常佔軍,他被警方拘留了6天。這樣的結果讓常家人心裡更加憋悶,在求助了村委會、派出所、鄉政府均無果後,他們決定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於永國。  打了一圈官司 事情回到原點  2016年,常家人起訴於永國,要求於永國停止侵權,將原告種植林地恢復原狀並賠償經濟損失。常家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有標明瞭土地四至範圍的林權證原件,和一份由北甘莊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土地四至範圍證明,證明署名於昌久,為北甘莊村時任村委會主任。
5/10 常家持有的林權證
6/10 於昌久給常家人出具的證明於永國在答辯期間未提交答辯狀,只在庭審中辯稱沒侵權,是臨時佔用集體土地。於永國也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人證言,據其稱,出具證言的於昌祥、喬景生是北甘莊村前村委會主任和會計。  法庭認為於永國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僅有個人簽名,無村委會公章,二人也未當庭作證,故認定為無效證據。至於原告方提交的證據,法庭認為,雖然林權證可以證明原告合法佔有林地的四至範圍,但不能證明被告佔用的土地在原告的合法承包地範圍內,即使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載明瞭 “(於永國)後又在蘇某、常福地北開辦煤站銷售點”,也依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開辦的煤站是佔用了原告的林地。
7/10 判決書截圖
8/10 於家房子及磚牆外道路為林權證四至範圍內“北至道路”——油路2016年7月25日,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常家人不服判決,選擇上訴。  2017年1月24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原判決依據不足,被上訴人是否侵犯了上訴人合法權益有待進一步查實,故撤銷宣化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案件發回宣化區人民法院重審。  在重審過程中,於永國又遞交了一份證據,與常家一審時遞交的村委會證明一樣,於永國的這份證明也是由時任村主任於昌久出具的,但卻將於永國佔據的地塊認定為屬於村委會的荒地,並表示村委會決定收回該地塊,證明加蓋了村委會公章。“於昌久當村主任之前是包工頭,於永國在我舅舅的地裡蓋房子,僱的就是於昌久的施工隊,房子後來被我舅舅推了。再後來,於昌久當了村主任。”喬雲說。記者多次致電於昌久,但電話無人接聽。
9/10 於昌久給於家出的證明2017年8月2日,宣化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事情好像又回到了原點。  當初,常家人之所以選擇訴訟這條路正是因為過去這些年的調解均無效,而今經歷了一審、上訴和再審卻得出這樣的結論,常家人徹底失望了。  他們決定不再爭論是非對錯,直接行使對土地的使用權。  目擊者稱 凶器是把殺豬刀  2017年8月26日,常家人聯繫了土方車和挖掘機,打算給爭議地塊墊土,為下一步恢復種植做準備。  開工前,常佔軍和女兒、女婿、馬某龍一起在附近的小飯館吃晚飯,常佔軍的女兒常曉去衛生間時看到於永國也正和一些人在另一間屋子裡吃飯,多年的糾紛使兩家的關係已十分緊張,彼此見到對方都會覺得不快,常曉從衛生間回來後告訴家人,她看到了於永國,大家並未在意。  晚8點左右,常佔軍等人來到地裡。馬某龍指揮土方車向地裡卸土,站在地的另一邊的常曉看到於永國的父親於太有從建在地裡的平房裡出來向他們這邊望了望又回了屋裡。沒過多久,一輛黑色奇瑞轎車駛來,停在正在作業的剷車後面,車上下來的正是於永國。  常曉看到於永國從車上下來後直奔離他最近的馬某龍,彼時馬某龍正在指揮剷車作業,並未注意到於永國的到來,在足夠接近馬某龍後,常曉看到於永國做出了捅的動作,“我開始並不知道於永國手裡有刀,直到我姐夫喊‘快跑!他有刀了!’”  馬某龍回憶那天於永國是先從後背連捅了他三刀,他大聲警告岳父於永國手裡有刀,要岳父快跑,但常佔軍體形較胖根本跑不過34歲的於永國,馬某龍眼看著於永國追過去捅了岳父一刀,岳父跌倒在地,而於永國的父親於太有隨後也拿著剪刀趕到,往常佔軍身上扎。負傷的馬某龍和常佔軍的女婿賈超先後跑去救常佔軍。  馬某龍已記不得詳細的過程,他最後的記憶畫面是自己倒在地上,於永國持刀砍向他的頭,他用左臂擋住了這一刀,而後於永國被人拉走。“我記得是一個幫於永國打架的人把他拉走的,後面我就什麼都不知道了。”馬某龍說。  賈超回憶,他跑到常佔軍身邊時,馬某龍正在和於永國奪刀,他加入爭奪後,於太有在他身後用剪刀扎他的腿,在於太有捅向他的腰部時,他及時抓住了於太有的手腕,而後逃開。確定自己無大礙後,賈超想再度回去救岳父和馬某龍,而後他看到於永國持刀直直地捅向站在其正對面的馬某龍的腹部和常佔軍的腹部、前胸部。  看到於永國從正面捅常佔軍的還有剷車司機薛某,薛某說,當他看到一個光著膀子的胖青年(指於永國)手裡拿著刀向一個胖老漢(指常佔軍)走去時,他立即拔了鑰匙下車,然後看到光著膀子的年輕人與胖老漢面對面站著,年輕人左手摟著胖老漢的脖子,右手向胖老漢的上身左側捅了一刀,旁邊的馬某龍渾身是血。薛某在現場還聽到年輕人拿著刀喊:“來,還有誰,老子捅死他!”  裝載車司機武某現場聽到於永國站在於太有身邊時說:“爸爸給我捅死他。”  常曉告訴記者,當天事發非常突然,整個過程只有幾分鐘,她跑到父親身邊時父親已渾身是血,背心上翻套在頭上,她一邊大聲哭喊,一邊想扶起父親,卻發現父親已癱軟如泥,沒有任何主動站立或行走的意識。在她拖拽父親的過程中,於永國還向她揮舞了刀子,“他追我,向我刺過2刀,我都躲開了,摔倒了2次,離我最近的時候,刀就在眼前。”常曉彤說。  現場目擊者龐某明確形容出於永國當日所持凶器的形狀,他告訴警方,那像是一把殺豬刀。  常佔軍送到醫院的時候醫生就判斷病人已經不行了,但常曉執意要求醫生進行搶救,“第一輪搶救後,醫生出來告訴我沒什麼希望了,但我還是不想放棄,讓醫生繼續搶救,醫生說沒法搶救了,再搶救肋骨就斷了,其實我也知道,繼續搶救沒有意義,無非是讓我自己心裡好受點。”  入院40分鐘後,醫生宣佈常佔軍死亡,常曉在搶救室門口嚎啕大哭。  常佔軍送到醫院後沒多久,馬某龍也被送入了同一家醫院,他的身上共有7處傷,肺、胃等器官受損,胃做了修補手術,經鑑定為重傷二級。  當天,於永國也被送去醫院,經鑑定其傷情為輕傷,於太有在原地等待警方。  爺倆行凶 兒子卻被看守所拒收  案發後,常家忙著處理常佔軍的後事,照顧病重的馬某龍,大約1個月後,他們才想起來去打聽於永國和於太有的下落,警方告訴他們,於太有已經被控制了,但於永國因受輕傷被看守所拒收。  此後1年多的時間裡,常家人不時聽別人說起在外面看到了於永國,有人在醫院見到了於永國,看起來精神煥發,有人在鄰村趕集時見到了於永國。  2018年11月6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於太有、於永國故意傷害一案,常家人親眼見到於永國自己開著車來參加庭審。“開的還是案發那天開的那輛尾號220的黑色奇瑞,他的媳婦、兄弟跟著他,開完庭以後他又開著那輛車走了,看起來特別無所謂。”馬某龍說。  “那天於太有是被押著出庭的,於永國是自己出庭的,他在法庭上說他的刀是從現場圍攻他的人手裡搶過來的,然後馬某龍給了他一磚頭,他就失去意識了。但是法官問他是從誰手裡搶的刀,都有誰圍著他,他全答不上來。最可笑的是,他雖然不承認自己砍人,卻要求法官從輕判決。”喬雲說,“庭審那天,於家人非常凶,差點跟我們家起了衝突。  判決書顯示,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於2017年9月7日起對於永國實行監視居住,2017年12月1日改為取保候審。  對於於永國的取保候審,常曉的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北京昊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朝輝是有異議的,“我曾詢問過警方變更強制措施的原因,警方的回答是,因為沒有找到凶器,屍檢鑑定結果也沒明確說致命傷是刀傷,所以他們當時認為於永國可能構不成故意傷害,於是對他採取了取保候審。”  2018年11月23日,案發15個月後,於永國被宣化公安分局執行逮捕。  未找到的凶器 說不清的致命傷  警方一直未羈押於永國的兩個依據也正是常家人對於案件辦理的兩點疑惑。“事發過程很短,警察也很快就到了現場,怎麼就能找不到那把刀呢?”喬雲皺著眉頭問記者。  屍檢報告顯示,常佔軍身上共有11處傷,死因為“刺器刺斷右側面動脈,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且無聯合死因,“刺器”二字並不是清楚的表述。“那天於太有拿剪刀,剪刀找到了,他自己也承認了,但於永國不承認拿刀,刀也沒找到,這個‘刺器’到底指的是哪種凶器,是刀還是剪刀,說不清這一點就沒法明確致命傷是誰造成的。”喬雲說  “我們一直對屍檢報告有質疑,我認為刀傷和剪刀傷應該是能區分出來的,所以一直要求做重新鑑定,但合議庭未支持我們的請求。鑑定人在法庭上說,以現有的技術,他不能得出致命傷是刀傷還是剪刀傷的結論。”張朝輝律師說。  但張朝輝律師同時表示,沒有找到凶器和沒有明確致命傷是因刀子還是剪刀所致,並未影響對案件的定性,“凶器在命案裡是重要物證,鑑定結論也是關鍵證據,但也不是隻能依據這一兩個證據定案,只要能形成證據鏈,還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就能定案。大量證人證言證明當日現場確實有刀,於永國用了刀,所以刀沒有找到並不影響案件的定性,我認為將本案定為故意傷害是正確的,判決書也認定了是於永國持尖刀。”  一審判刑15年 常家拒認“有過錯”  2018年11月27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判,被告人於永國、於太有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7年。判決書顯示,法庭認為於永國和於太有講述的事發過程與查明事實不符,均未予採信,但對被告方提出的常家因土地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在未獲支持的情況下強行推倒被告人院牆的行為是引發鬥毆的主要原因的說法予以了採信,認定被害人一方存在“明顯過錯”。  “法庭認定了是於永國率先挑起鬥毆,從量刑上看其實也認定了是於永國造成了常佔軍的致命傷,但最終判決15年,正是因為考慮到被害人存在過錯。我認為這個量刑偏輕,不能反映出於永國的主觀惡性,他的行凶方式很殘忍,就算是土地糾紛,也不該刀刀都衝著索命下手。”張朝輝律師說。  一審判決後,常家人決定申請抗訴,並委託張朝輝律師代理此案,“是不是撞了院牆就叫有明顯過錯,刑事量刑為什麼認為被害人有過錯,我認為二審有必要把這個法理闡釋清楚。”  說清那塊地是誰的 到底難不難?  張朝輝律師在接受了常曉的委託後,立即調取了關於土地糾紛一案的相關材料,包括1999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2005年簽訂的退耕還林合同書等。
10/10 昊京律師事務所較為擅長征地拆遷訴訟,張朝輝律師在該領域也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在看過常家人提供的土地證明材料後,張律師認為,爭議地塊的權屬並不難分清,“林權證上有土地四至範圍,可以證明這塊地就是屬於常家的,這個事實很清楚,只要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撤銷該證,就應該認定林權證的法律效力。何況常家後來又對土地再次進行測量,也可證明爭議地塊就在常家土地範圍內。”  但這起土地糾紛重審後被裁定為個人間的土地權屬爭議,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也有一定的依據。“因為村委會給於永國也出具了證明,證明那是一塊荒地,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組織對土地承包給誰有一定的話語權,村委會給兩方都出具了證明,如此使法院無法認定該地的使用權屬於誰,可以裁定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解決。”張朝輝律師說。  張星光是常家土地使用權糾紛訴訟一、二審的代理律師,當初接手這個案子時,他認為證據比較清楚,勝訴的把握很大。“他們手裡有林權證,有土地承包協議,上面有明確的土地四至範圍,我在村裡也走訪了很多村民,大家都知道,那就是常家的地, 只是農村人思想比較保守,不願意出庭做證。如果說常家提供的證據有什麼瑕疵,我覺得可能就是土地承包合同這些法律文書籤訂年代比較久遠,內容不是那麼嚴謹細緻,但其實地是誰的不難說清。”  既然有如此全面的證據,為何法庭沒有做出明確的判決?“這個問題我也沒法回答啊。”張星光律師說。  常家出示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中,乙方的權利義務第4條規定,對所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約定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上築墳、挖沙、起土、建房、辦企業等。  常家人的抗訴申請沒有獲得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的同意,理由是該案不屬於量刑畸輕的情況,不符合抗訴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逮捕程序是否合法 辦案人員拒迴應  馬某龍被帶走後,喬雲給宣化區刑警隊的相關負責人打電話,詢問馬某龍為什麼會成為網上追逃人員。對方稱自己在外地,並不太清楚情況,但認為馬某龍被列為網上在逃人員可能是因為此前刑警隊讓他去,但他沒去。  “我丈夫前些日子確實接到過宣化區刑警隊的一個電話,是曹隊長給他打的,讓他去一趟,沒說什麼事,但那天他還接到了法院的電話,好像是讓他去領判決書,他認為領判決書更重要,於是當著我的面給曹隊長打了一個電話,說他有事去不了刑警隊了,曹隊長也沒說什麼,就說完事再說吧。之後刑警隊再沒和他聯繫過,他也一直都在張家口市,沒出過遠門。”喬雲說。  29日,記者致電宣化區刑警隊曹姓辦案人員,詢問馬某龍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的原因以及逮捕馬某龍時是否出具了相關法律文書,曹姓辦案人員稱不便回答記者的提問,僅表示警方正在瞭解情況。  記者又致電紅旗樓派出所,但無人接聽。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網上追逃其實就是網上通緝,網上通緝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逃跑的情況下,依法採取的一種措施,要想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通緝,要符合3個條件,即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以及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通過以上條件可以看出,被通緝的人必須是下落不明的,公安機關明知其在家而不去抓捕,卻將其列為網上在逃,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且逮捕時必須出示通緝證明或逮捕證明。”付建律師說。  (文中部分人物為化名)  (原題為《【津雲調查】張家口命案一死一重傷!主犯領刑15年,重傷者咋也突然成了逃犯……》)  版權聲明:如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 文章來源:環球網)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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