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26歲卻因聚餐飲酒過度致死,一起喝的賠20多萬

揚子晚報訊(記者 郭小川 通訊員 戴夕雨)每逢春節、中秋等團圓之日,親朋好友間總免不了小聚一番,小酌幾杯,但是喝酒還是得量力而行,過量飲酒可能會釀成悲劇。日前,南通市港閘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聚餐飲酒導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死者小程的父母將同桌吃飯的十名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07萬餘元。

26歲的小程在南通市港閘區一家小吃店做廚工,2018年中秋節,小吃店老闆沈某在晚上打烊後召集家人及小吃店員工等十餘人一起聚餐,共度中秋佳節。席間六人飲酒,共喝了約三瓶白酒。根據酒店監控顯示,聚餐中途小程前往衛生間時,已呈嚴重醉酒狀態,在沈某陪同下從衛生間返回包廂。待到聚餐結束時,小程已經無法自主站立、行走,被同行者抬出了酒店大門。之後,雖然同飲人立即將小程送往醫院救治,醫院也採取一切搶救辦法,但已無力迴天,小程最終撒手人寰。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最終認定小程系醉酒後窒息死亡。小程的家屬在悲痛之餘,認為小程的死亡是由於聚餐喝酒造成的,故將同桌吃飯的其他人一起告上法庭。

港閘法院經審理認為,共同飲酒人對飲酒過度的人有及時勸阻和照顧的義務,未盡到義務的,應當對他人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小程在聚餐開始後約一小時就已經呈現了比較嚴重的醉酒狀態,共同飲酒人卻未能及時勸阻、合理照顧,致使其飲酒行為繼續發生,最終窒息死亡,因此,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鑑於小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別和控制能力,對自己的身體條件、健康狀況、飲酒量應有一定的認知,其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潛在風險和嚴重後果,合理控制酒量。即便他人存在勸酒行為,當飲酒的數量超過自己的承受能力時,也應當予以回絕。但其未能適時終止飲酒行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對自身的損害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綜上,港閘法院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同席飲酒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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