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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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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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新廠長“殺害”老廠長被判15年,出獄10年後被判無罪,卻不能回家
乙圖
1/14 今年72歲的朱能剛,家住安徽蕪湖荻港鎮老埠頭。21年前,當地發生的一起命案,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將他從一個廠長變成了一名階下囚。直到今年6月,朱能剛終於等來了法院的無罪判決,此時距離他出獄已經10年時間。8月6日,攝影師見到朱能剛老人,此刻他正準備申請國家賠償。
2/14 時間往前倒退21年。1997年9月9日,蕪湖荻礦水泥廠發生了一件大事,60歲的前任廠長翁某某被發現死在其辦公室內。經法醫鑑定,翁某系他殺,死亡時間在9月7日下午2時左右。而剛上任僅三個多月的廠長朱能剛被警方列為重點懷疑對象。因為就在事發前幾天,朱能剛因為一筆貨款的去向和翁某某發生過爭執。
3/14 案發3天后,朱能剛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當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後經當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不久後,當地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7年9月初,被害人翁某某將其在外地要回的荻礦水泥廠的貨款三萬元人民幣截留,用作償還其在荻礦水泥廠的集資款,被告人朱能剛不同意,為此與翁某某發生爭執、辱罵,被人勸開。同年9月7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朱能剛趁翁某單獨在辦公室之機,對翁實施暴力,從而引起外傷性休克,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4/14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朱能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朱能剛行為致使被害人翁某某死亡,給被害人親屬所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判決被告人朱能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翁某家庭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元整。
5/14 隨後朱能剛提起上訴,其辯護律師認為辦案機關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原判認定上訴人殺害翁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二審後認為,原判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判決恰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14 8月6日下午,面對攝影師,72歲的朱能剛面色紅潤,精神矍鑠。朱老告訴攝影師,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於2018年6月26日宣判他無罪了,但案子並沒有真正結案,犯罪嫌疑人至今沒有落網,是他一塊心結。
7/14 朱能剛說,出獄後老家不能回,只能住在蕪湖郊區的女兒家,平時除了看電視外,還學會了上網,有自己的微信。“我每天過的很充實,早晚和老伴一起外出鍛鍊,打打太極拳、練練劍是我每天必做的事。只是那11年時光再也難以找回,最對不起的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們。”
8/14 朱能剛說,他入獄後就開始了申述。在服刑期間,他服從管教,積極改造。一次監獄失火,被朱能剛發現,第一時間報告給獄警,他和民警一起參與救火,避免了監獄重大蘇損失,為此,他立功一次,減刑9個月。在服刑期間,朱能剛表現很多,多次受表揚,最終服刑11年,提前釋放。
9/14 朱能剛在服刑期間,除了申訴,就是讓家人為他買法律書籍,研究、學習法律方面的常識。這麼做就是為了在出獄後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2008年9月11日,朱能剛出獄後,將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爭取案件重審上。家人和孩子多次陪伴他踏上申冤路。
10/14 朱能剛當年的辯護律師楊偉告訴他,在此之前,國內已經出現了殺人案啟動再審程序的先例,而再審程序往往符合兩個條件之一:要麼是死者並沒有死亡,多年以後重新回到了人們的視野,要麼就是案件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而在朱能剛的案件中,都不符合,啟動再審程序非常困難。為此,楊偉抓住了重要一點,那就是卷宗材料中的法醫鑑定報告、現場勘驗報告與朱能剛有罪供述內容存在巨大差異。
11/14 朱能剛的老伴說,自己老伴心地善心,連一個蒼蠅都不打,他和老頭子結婚,還是老廠長介紹的,他們一家住的很近,兩家相處很好,她根本不相信,老伴會害人,她和三個子女一直堅信他是無罪的。在家人的支持下,朱能剛一直在寫申訴書,向全國各地執法機關投寄,所寫的申訴書能挑一擔子,光是寄快遞的單子就有好幾斤重。
12/14 在朱能剛和楊偉的不懈努力下,朱能剛的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最終在多位司法界人士的幫助下,朱能剛故意傷害案終於啟動了再審程序。苦苦等待了21年後,2018年5月16日,朱能剛殺人一案在蕪湖中院開庭再審。
13/14 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據以認定朱能剛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既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朱能剛有罪。檢察機關認為朱能剛實施犯罪行為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有關規定,6月26日,法院判決:朱能剛無罪。
14/14 “我現在的要求是,和律師商量提起國家賠償,希望警方早日抓獲真正的罪犯,只有這樣,我的案子才算有個了結。” 朱能剛說。(江風 文\/圖)乙圖原創作品,未經授權,嚴禁任何形式轉載,侵權必究!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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