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64歲男子與人起糾紛,被警方帶走途中癱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妻子:他曾兩次心臟病發作被搶救。你怎麼看?

10 個回答
叶律师
2019-08-22

徐某(男,58歲,殷都區人)因房屋漏水與樓下住戶榮某(男,64歲,殷都區人)發生糾紛。接市局110指令,巡邏民警趕赴現場處置後,將雙方當事人帶離現場接受進一步調查處理。當車輛即將到達分局時,榮某突然在座位上癱倒,民警發現異常後立即撥打120,榮某後經120搶救無效死亡。

徐某(男,58歲,殷都區人)因房屋漏水與樓下住戶榮某(男,64歲,殷都區人)發生糾紛。接市局110指令,巡邏民警趕赴現場處置後,將雙方當事人帶離現場接受進一步調查處理。當車輛即將到達分局時,榮某突然在座位上癱倒,民警發現異常後立即撥打120,榮某後經120搶救無效死亡。

從公安機關通報的情況來看,公安機關及警務人員在整個接警及出警過程中都沒有任何。雙方發生糾紛,將雙方當事人帶離現場進一步接受調查處理,這個沒有問題。榮某在前往公安分局的路上突發心中疾病,民警也立即撥打120搶救,及時履行救助的法律義務。

整體來看,這是因為榮某自身疾病引發的一場意外事件。可能因為該起事件的另一方是公安機關,家屬也便沒有大吵大鬧。試想,若是徐某與榮某發生糾紛過程中,榮某突發心臟疾病發作死亡,那對於徐某來說,那可能真是天大的麻煩!除了面臨家屬索要的賠償之外,我們還看到雙方吵架導致另一方死亡,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知行致远1
2019-08-22

既然是被警察帶走,當事人的健康權就轉移到警察手中了,警察就有義務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為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憲法給予的權利,這裡麵包括了健康權。警察帶走只是屬於詢問,並不是罪犯,即使是罪犯他的生命權也是不能任意剝奪,是罪罰相當。何況只是在詢問過程中的普通公民。警察手裡的權利是公正執法權,公正執法必須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生命權。

遇我得福
2019-08-23

安陽64歲男子與人起糾紛,被警方帶走途中癱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盡職盡責人還是走了,天命難違,和人為無關。

安陽64歲男子與人起糾紛,被警方帶走途中癱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盡職盡責人還是走了,天命難違,和人為無關。

事情發生於 2019年8月18日,巡邏民警接到市局110的指令,要去處理一樁民事糾紛,誰知道在帶離相關人到警局途中卻發生意外。

按照規定,巡邏民警要把徐某和榮某帶到局裡進一步協助調查,解決糾紛,但是沒有想到,在警車剛剛到達分局的時候,榮某忽然癱倒。

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民警馬上撥打120請求救助,但是萬萬沒有想到,榮某竟然搶救無效,死亡了。

本來是因為很簡單的樓上樓下,鄰里之間的房屋漏水的糾紛,但是卻讓當事人的一方搭上了性命。

安陽64歲男子與人起糾紛,被警方帶走途中癱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盡職盡責人還是走了,天命難違,和人為無關。

事情發生於 2019年8月18日,巡邏民警接到市局110的指令,要去處理一樁民事糾紛,誰知道在帶離相關人到警局途中卻發生意外。

按照規定,巡邏民警要把徐某和榮某帶到局裡進一步協助調查,解決糾紛,但是沒有想到,在警車剛剛到達分局的時候,榮某忽然癱倒。

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民警馬上撥打120請求救助,但是萬萬沒有想到,榮某竟然搶救無效,死亡了。

本來是因為很簡單的樓上樓下,鄰里之間的房屋漏水的糾紛,但是卻讓當事人的一方搭上了性命。

據瞭解,榮某,男性,64歲,是殷都區人,而與之發生爭執的徐某,男性,58歲,也是殷都區人。

民警履行了救助的義務,也對榮某相當負責,發現異常已經及時送去就醫,然而還是救不回榮某。

據榮某家人交代,榮某先前已經兩次因為心臟病發作而被搶救,這次沒有救回來。

此事警察屬於正常公務,而且在榮某發病的時候,警察做了應該做的工作,雖然結果很遺憾。

安陽64歲男子與人起糾紛,被警方帶走途中癱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盡職盡責人還是走了,天命難違,和人為無關。

事情發生於 2019年8月18日,巡邏民警接到市局110的指令,要去處理一樁民事糾紛,誰知道在帶離相關人到警局途中卻發生意外。

按照規定,巡邏民警要把徐某和榮某帶到局裡進一步協助調查,解決糾紛,但是沒有想到,在警車剛剛到達分局的時候,榮某忽然癱倒。

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民警馬上撥打120請求救助,但是萬萬沒有想到,榮某竟然搶救無效,死亡了。

本來是因為很簡單的樓上樓下,鄰里之間的房屋漏水的糾紛,但是卻讓當事人的一方搭上了性命。

據瞭解,榮某,男性,64歲,是殷都區人,而與之發生爭執的徐某,男性,58歲,也是殷都區人。

民警履行了救助的義務,也對榮某相當負責,發現異常已經及時送去就醫,然而還是救不回榮某。

據榮某家人交代,榮某先前已經兩次因為心臟病發作而被搶救,這次沒有救回來。

此事警察屬於正常公務,而且在榮某發病的時候,警察做了應該做的工作,雖然結果很遺憾。

人,終究是難逃一死,生死循環,這是一個亙古不變的規則,也是一個良性循環。

榮某的死是自我原因,也是自然的原因,怪不了任何人。

警察帶走當事人詢問,期間沒有違法,當事人自己發病,搶救無效死亡跟警察沒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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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154442478
2019-08-22

兩次心臟病發作,不能控制控制自己的情緒嗎,為何與別人起衝突。難道和人發生衝突後警察不能帶去調查?已經64歲了,又有嚴重的心臟病,隨時有危險,當事人應屬正常死亡。顯然警察履行職務,既不是非法拘禁,又沒有使用暴力,暈倒後又送醫進行了搶救,警察在整個過程中沒有處理不當,警察沒有責任。

我有一位同事,剛退休不久,表面看身體還可以未發過病,退休前在單位是司機。2016年開自己的車在路上與車發生刮蹭,交警處理判對方賠100元,這位同事當場氣憤激動心臟病發作猝死。他和他的妻子都是獄警退休,兒子也是獄警,他全家人都能平靜對待,沒有發生衝突和糾紛。這就叫理性。我不同意"警察須保障當事人生命及健康權"的說法,警察並不先知先覺判斷他有嚴重的心臟病,警察執行職務處理糾紛,沒有濫用職權,意外發生後警察送了醫搶救,警察沒有過錯,不負任何責任。當事人意外死亡不屬非正常死亡。

手机用户24049599044
2019-08-22

尊重事實,警察沒有錯,身體原因,如果病人違法,警察不去過問,社會會遍成什麼樣子,在農村好多,特別是老人,倚老賣老,無理取鬧,警察對此也是頭痛!不問群眾有意見!問了有風險,擔責任!希望人民群眾用正義的目光看問題,不要一邊倒。警察是正義的!個別警察也有問題,哪個群體沒有壞人?警察的苦衷誰能理解,哪裡危險哪裡去!你在沉睡中,他們在值班!不然怎麼叫警察叔叔呢?!!!

连部文书
2019-08-22

執法機關和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要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情與法相一致。要搞清楚警察有無責任和應負多大的責任,必須弄明白幾個問題:第一,有沒有把當事人帶走的必要,從介紹的情況來看,與人發生糾紛屬於調解的範圍,不能是犯罪嫌疑人。第二,是否知道當事人有可能發生死亡危險的疾病,一般來說遇到這種情況家屬都會提醒民警,假如明知有病而仍強行帶走,這是有責任的。第三,在執法的過程中有無激化病情的言行。第四,有沒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類似這樣的問題完全可以查清楚,民警執法過程當中可能有不妥之處。

梦回盛唐3
2019-08-22

首先,任何一件事都得先弄清來龍去脈再評論,我問了下度娘,事情發生在8月21日,起因是樓上住戶漏水上去理論,度娘沒有說動沒動手,可報警人是樓上住戶,肯定其有過激行為,警察是把雙方都帶走的,快到分局時突然全身抽搐,可以想象,是他與樓上住戶爭執誘發心腦血管疾病導致死亡的,和警察沒有直接的關係,而樓上住戶就逃脫不了干係了,你家漏水肯定影響樓下人的生活,不積極主動進行補救,反而和人家發生衝突,真有點無理取鬧,所以,以我個人感覺,此次事件樓上住戶應該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而警方和死者各承擔百分之五的責任,畢竟人是死在警方車上的。

用户6930665650351
2019-08-24

警察沒打就沒責,打了人就有責。

退休的少年时代
2019-08-23

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的調解,詢問過程為什麼非的當事人去警局呢?現在不都有隨身錄像嗎?現場調解不就可以了嗎?一次調解不好,就多次調解好了,群眾利益第一位,一切都得為人民服務,群眾少跑幾次,辦事員多跑幾次,走村串戶體察民情,本來就是為人民服務的一種表現。

走走道o疯了
2019-08-23

這個命題沒有說明什麼糾紛 糾紛程度 如果只是吵架 我還是建議警察就地解決 警察還走去審查也沒錯 警察維護治安更沒有錯 但是這個糾紛程度是不是已經到了非要帶走的情況 我想很多人都有這個心裡 本來和別人吵架 打架都不怕 但是一聽說帶到警察局 那麼很多人心理壓力就會突然增大 都會有一種恐懼心裡 那麼這位老人死因 可不可以說是因為本來就心臟病 剛剛吵架 最後警察帶走了 增加了心理壓力和恐懼感導致的呢 這個呢只是我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