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驢友組織的戶外旅遊靠譜麼?

如題
5 個回答
一路听风
2017-03-04

首先做為玩戶外是有一定風險性的,因此在話動中要遵守組織者的安排,不妄自行動,造成危險。一般情況下,組織者會選擇相對成熟的路線。我曾參過多次驢友組織的戶外旅遊,都沒有出現問題。現在國家已加大了對戶外旅遊的監督力度,組織者要有戶外資格證。選擇靠譜的應該沒什麼問題。

旅行中国
2017-02-27

在法學理論上,參與的成年人有能力對自身行為的風險性作出合理判斷,並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驢友”在參加自助遊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風險的存在,當致害風險發生時,也應當責任自負。比如足球、拳擊比賽或乘坐飛機、“高鐵”等社會活動,都屬於“自願承擔風險”。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風險均是社會普遍認為可以存在的風險。但是,如果活動的組織機構是一種商業行為,比如旅行社,或者由他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責任的承擔需另當別論。

參加驢友組織的戶外旅遊靠譜麼?

今年7月19日,5名自駕遊遊客登上天祝馬牙雪山主峰海拔4447米探險時,因路況不清,加上體力不支,被困山頂。事發後,經過多部門人員21個小時的營救,被困遊客才全部安全下山。諸如此類自助遊意外事件近年來屢見不鮮,那麼在參與這些活動時,組織者、參與者該注意哪些事項來保障安全?並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當出現意外時,受損害者又該如何索賠?

案例1.車禍致“驢友”傷殘 兩組織者被判賠償2009年8月,蘭州市民劉某等11名“驢友”相約去武威冰溝河森林公園旅遊返回途中,乘坐的金盃麵包車發生側翻,車上人員均有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劉某受傷最重,經診斷構成兩個部位九級傷殘。之後,劉某一紙訴狀將兩名組織者告上法庭,索賠23萬元。2011年8月,城關區法院一審判決兩名組織者共賠償劉某損失費10.8萬元,兩被告提出上訴。2012年2月9日,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自駕遊翻車致人一級傷殘 全車人共擔賠償2013年2月,重慶市江北區某公司同事朱某、李某、陳某和包某相邀外出自駕旅遊,陳某又邀約了何某、王某、餘某,大家約定所有費用實行AA制,朱某出面向譚某借用了別克商務車作為自駕遊工具。何某駕車途中,由於車速過快,車輛衝出路面,致朱某一級傷殘。隨後,朱某訴至法院要求駕駛員何某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譚某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其餘同行者在過錯責任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151萬餘元。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何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餘責任由其他自駕遊成員共同分擔,共計賠償被害人朱某69萬餘元,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3.自助遊“驢友”傷亡 組織者被判無責2007年3月6日,北京市民郝某、張某在網站論壇上發帖,約定於3月10日組織一次由網友自願報名參加的野外登山活動,聲明“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負完全責任。領隊除接受大家監督、有責任控制費用和公開賬目外,不對任何往返路途中發生的危險、所產生的後果負責。”孫某見到帖子後,自願報名參加。在活動中,路線有所變更,不間斷行走超過12小時,超出了原計劃。孫某突然出現虛脫症狀,後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孫某的父母起訴要求郝、張及網絡公司連帶賠償各種損失40餘萬元。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認為,組織者郝、張不具備對環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責任、不承擔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義務,出現意外後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孫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2008年11月,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參加驢友組織的戶外旅遊靠譜麼?

“自助遊”這種旅遊方式,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定性的?與旅行社組織的組團旅遊不同的是,自助遊的組織形式相對鬆散、自由化程度較高。自助遊過程中,參與者自由結合、自願參加,由一個或數個組織者負責安排路線、行程等事宜,組織者也是活動的參加者,對其他參加者沒有絕對的管理權,活動不具有營利性質。因而,該類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同於商業性營利活動的組織者。在法學理論上,參與的成年人有能力對自身行為的風險性作出合理判斷,並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驢友”在參加自助遊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風險的存在,當致害風險發生時,也應當責任自負。比如足球、拳擊比賽或乘坐飛機、“高鐵”等社會活動,都屬於“自願承擔風險”。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風險均是社會普遍認為可以存在的風險。但是,如果活動的組織機構是一種商業行為,比如旅行社,或者由他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責任的承擔需另當別論。自助遊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意外風險有哪些?適用的法律規定具體是什麼呢?自助遊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風險,自助遊過程中經常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劃分責任。二是發生意外傷亡時的損害賠償風險,受害人的損壞需要由他人承擔的條件,至少要求他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比如自助遊的發起人或起組織領導作用的人員,在山洪多發季節將露宿帳篷搭建在地勢低凹區域,洪水致人損害的,相關人員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就國內目前的立法狀況看,我國目前對自助遊這種旅遊形式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把具體意外概括為兩種:一是“驢友”因其相互之間或受到“驢友”外第三人侵權所引起的糾紛,對於侵權性質的意外,一般都是以《侵權責任法》為主要依據進行處理;二是“驢友”在自助遊期間因消費、買賣、租賃等原因引發意外的,則按照所對應的法律關係,適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條文來進行責任區分。自助遊過程中發生意外,如何劃分責任?組織者是否有賠償責任?在無償自助遊中,組織者只負一般的善良保護義務,而不承擔與旅行社相當的責任。針對自助遊過程中所發生的意外,根本原則還是首先要對自助遊的性質作出一個判斷和界定,其次再根據自助遊的組織形式、參與人員、具體意外發生的原因等事實進行責任的分擔。就組織者本身而言,確定其是否負有對受害“驢友”的賠償責任,要看其是否對“驢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要看其對“驢友”所受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如果組織者對於意外損害的發生並無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則不應當由組織者來承擔責任

參加驢友組織的戶外旅遊靠譜麼?

需要指出的是,自助遊的基本特徵是較為專業的,是具備相應的戶外常識的主體自發組織的非營利性旅遊形式,驢友之間的照顧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救險,均是道德要求,而非法律要求。組織者往往在活動發起後,也轉變為“驢友”中的一員,其與其他驢友之間不存在絕對的硬性管理和領導關係。這也是法律有條件讓其承擔責任的原因之一。自助遊發生意外時,作為組織者和參與者應該分別做哪些應對工作?受傷者如何索賠?注意事項有哪些?自助遊的主要屬性應為法學理論上的“自願承擔風險”的行為,但這種“風險自擔”並不是絕對的。在自助遊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作為組織者和同行的“驢友”,對受害的“驢友”負有民法一般意義上的“救助義務”。這意味著,不論意外是否是由組織者或同行“驢友”直接導致,在意外發生後,組織者或同行“驢友”均應積極地進行救助,防止所受損害擴大或者因意外造成次生損害。如果因組織者或同行的“驢友”救助不力等原因造成受害人損失擴大或發生次生損害的,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索賠本身就存在風險,自助遊引發的民事糾紛更是存在取證難、過錯責任劃分難等特點。

作為訴求者,要正確判斷相關的賠償責任人並收集好事故發生、損失程度、責任人負有過錯的相關證據,同時還應妥善保留產生的費用票據、病歷資料等憑證。

如案例3中,作為組織者和參與者應如何做才能視為免責?在自助遊時組織者為規避風險,一般要求參加者簽署一份風險自負的協議。該協議的目的之一是向參加者宣示該運動的潛在風險,二是一旦發生傷亡,組織者便藉此主張免責。免責條款雖然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籤訂,但是如果免責條款免除了組織者的謹慎注意義務,則該免責條款應屬無效。發佈自助遊信息的網站等媒介機構應加強對自助遊風險的宣傳說明,並對活動的組織者進行一定的能力、經驗、信用評估,便於參加者進行判斷、選擇,儘量減少組織者的責任。而作為參與者而言,則要把風險防範意識時刻放在首位,要自覺遵守交通、防火防災、安全防範等方面的行為法則,並認識到所參加活動的風險性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防範。

凯旋130004690
2017-05-06

《看又有驢友被困而死傷》今日看到報道又有驢友在所謂的探險中出現人員傷亡,這回是2死1傷,下回又會是在什麼時候,又會死傷幾人?!一群買了幾件戶外裝備,戶外生存應急經驗極度匱乏,甚至是無知的人,隨便幾個男男女女組個隊就敢屢屢去涉身犯險,為了尋求刺激所走的路線往往十分險惡,幾乎所有驢友團隊都是在:個人生存技能、個人體能、裝備物資準備、團隊分工配合協作、個人心裡承受力、突發的傷痛疾病救治、各種遇險的風險評估、遇險求援方案......等等各方面準備和訓練不足的情況下,憑個人喜歡倉促組成的旅行隊,將休閒遊玩和探險混為一談,甚至為尋求刺激故意去險惡之地,以為看了點戶外生存的影視、書籍材料,買了點不知真假的戶外裝備就能在惡劣的環境下生活了,就能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了。徒步旅行開時候以後因個體體能、體質的差異,往往幾天以後體能、體質差的就會成全團隊的拖累,因為是倉促組隊很多驢友之間相互不認識,沒有共同生活的磨合,遇到問題、遇到險阻不能分工合作,共同進退幾乎就空話。團隊遇險後,更是常常出現拋棄團內驢友的情況,這種時候被拋棄或掉隊的人就是不死也得脫層皮,死傷也就難免。每每出現驢友遇險,參與救援的人也就十分危險,為了就幾個“作死”的驢友,往往需要幾百、上千的人去參與救援,甚至是出動軍隊參與救援,各種救援花費更是百萬、千萬不止,而為了救這些“作死的驢友”救援人員也常常出現傷亡,這種救援人財物耗費巨大,而被救的人除了被救時口頭感謝一下,後期根本沒有任何表示,有些人甚至沒有一點點悔意,還拿被營救過當談資炫耀,而組織者被追責的既很少,而這種情況往復不休可惡至極!強烈建議加強對徒步遊、私人組隊驢遊的管理,儘快立法,如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要對驢遊組織者、參與者嚴肅追究法律和賠償責任。不能再對這樣對這些屢屢傷亡、使國家耗費巨大、胡亂無序的私驢冒險行為放任不管。旅行絕不能成為.死亡之行

龙族ELL
2017-02-28

玩兒戶外十年 從來不參加網上戶外團體或個人組織的盈利性質(假AA)的出遊 想想就不靠譜 所謂的領隊不過就是個玩兒了幾天的毛頭小子 既沒有足夠的經驗技能 也沒有服務精神 最要命的是連起碼的責任感都沒有 保險也不給買 幾大車人漫山遍野的一扔 能有什麼保障?! 這類活動我都是和俱樂部出行 相互熟悉 線路成熟 各種保障充足 這麼多年來沒出過也沒見到過出問題 命是自己的 自己學會愛惜吧 跟殘酷的大自然別想鑽空子!

JCTZD
2017-03-01

也是一個驢友,喜歡去戶外徒步穿越露營爬山,曾經也熱衷於AA制的方式去戶外活動,經過一段時間的經歷後,慢慢的也發現這樣的方式存在不安全的隱患在裡面,首先是保險意識不強,很多時間不買保險就去戶外活動了,其次參與活動的毛驢參差不齊,還有就是組織者的個人能力也有不盡人意之處。戶外活動有危險,從安全的角度考慮,故現在選擇參加戶外俱樂部組織的活動,參與這樣的活動安全第一,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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