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迴應敬漢卿名字被搶注:可請求商標無效 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Bilibili 法律 威優思知產 2019-08-09
"

IPLaw法律發聲訊 近日,B站UP主敬漢卿名字被搶注的事件引發網友關注。因名字被某家公司搶注收到律師函,敬漢卿發佈了一條名為“我被告知跟我 22 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我是如何維權的!”的視頻。此事引起了不少UP主和律師的關注。

隨後,B站迴應稱將為UP主提供相應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承諾不會因為UP主暱稱被惡意搶注而要求其修改暱稱。

而共青團方面也針對此事做出了迴應,稱該商標權人的行為屬於惡意搶注商標行為,UP主可以請求該註冊商標無效。如果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其造成損失的,還可以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

IPLaw法律發聲訊 近日,B站UP主敬漢卿名字被搶注的事件引發網友關注。因名字被某家公司搶注收到律師函,敬漢卿發佈了一條名為“我被告知跟我 22 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我是如何維權的!”的視頻。此事引起了不少UP主和律師的關注。

隨後,B站迴應稱將為UP主提供相應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承諾不會因為UP主暱稱被惡意搶注而要求其修改暱稱。

而共青團方面也針對此事做出了迴應,稱該商標權人的行為屬於惡意搶注商標行為,UP主可以請求該註冊商標無效。如果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其造成損失的,還可以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共青團迴應敬漢卿名字被搶注:可請求商標無效 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敬漢卿”為有一定網絡影響力的B站up主的真實姓名,公司的商標搶注行為侵犯了敬漢卿的姓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根據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針對此事,不少律師也紛紛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山皆律所的律師李君認為:“在敬漢卿案件中,姓名權是人身權的一部分,大於財產權,所以即使商標權被註冊,敬漢卿也不會失去姓名權使用權益。”

律師李君認為:“商標權被註冊不代表失去姓名權使用權益,但是會失去商用權益。被侵權方可以通過控告對方惡意註冊要求對方撤銷商標權,但惡意與否很難判定。如果在打官司前註冊方已將商標投入使用在其產品上,那麼在官司中對於被註冊方是一件極其不利的事情。”

律師馬 66 判斷敬漢卿的勝算很大:“敬漢卿現在可以進行的維權操作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根據他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維權成功難度不會太大。”

本文由來源 站長之家,由 博海拾貝整理編輯,其版權均為 站長之家 所有,文章內容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博海拾貝 對觀點贊同或支持。如需轉載,請註明文章來源。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