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論對光的波粒二象性的解釋

????�???? 霍華德·漢森 天使之翼22143 2019-04-19
範圍論對光的波粒二象性的解釋

一,光的波粒二象性,體現了一種新的思維模式

光的本質是光的波粒二象性。

在光的本質的爭論中,雙方觀察的是同一物質光,卻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在傳統思維模式看來是不可思議的。在傳統思維模式看來,這種爭論的結果,只能是要麼光具有微粒性,要麼光具有波動性,絕不可能是既是粒子又是波。

光的本性問題,早在古希臘的時候,就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到了十七世紀,形成了以牛頓為代表的微粒說,和以惠更斯為代表的波動說的爭論。1905年,愛因斯坦把“量子”概念,用於解釋光的本性問題,提出了光量子假說。認為光在傳播的時候,具有微粒性;而光在輻射以及與其他實體粒子相互作用的時候,具有波動性。光量子假說後來被密立實驗和康普頓效應所證實。

因此,光的波粒二象性,體現了一種新的思維模式,在這種新的思維模式中,觀察的是同一個事物,可以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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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漢森的研究與“觀察滲透著理論”

兩人觀察的是同一個事物,卻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對這一現象, 漢森在《發現的模式》中作了研究,他認為這是因為“觀察滲透著理論”,他說,“看是一件‘滲透著理論’的事情。X的先前知識形成對X的觀察。表達我們知道什麼所使用的語言或符號也影響著觀察,沒有這些語言和符號也就沒有我們能認作知識的東西。”但是漢森是從主體的角度考察的。

結論的形成是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我以為這應當從主體和客體兩方面去考察。就主體而言也不是因為“觀察滲透著理論”,而是由於觀察具有一定的範圍性,就客體而言是由於客觀事物具有整體性。正因為此,就會出現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對同一事物進行觀察的情形:雖然,雙方觀察的是同一個事物,但是,雙方觀察的卻是這同一個事物的不同的部分,因此得出的結論也不同,由此便產生了爭論。這種爭論,就稱為兩個範圍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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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範圍論對光的波粒二象性這種新的思維模式的解釋

我們觀察的對象,客體、存在、實體等等,也就是客觀事物,就結構而言是什麼樣子呢?範圍論認為,世界上的萬事萬物,都是立體的多元的,就結構而言,都是由兩個以上的部分組成的整體,具有整體性。但是,我們人類眼睛的特徵,在觀察客觀事物的時候,我們只能觀察到部分,而無法觀察整體。當我們看到的某一部分的同時,也存在著我們無法看到的部分,比如一枚硬幣,你看到正面時你看不到反面,你看到反面時你看不到正面,你看到的同時總有你看不到的。我們觀察的只是某一範圍的東西。

由於我們觀察的只是某一範圍的東西,因此得出的結論也僅僅只是某一範圍的結論。

現在,我們來看看,在光的本質的爭論中,雙方觀察的是同一物質光,是怎樣形成了兩個不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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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同世界上的萬事萬物一樣,也是由部分組成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就如同硬幣有正反兩個面一樣,光有兩種狀態,光在傳播的時候,這是一種狀態;光在輻射以及與其他實體粒子相互作用的時候,這又是一種狀態。就如硬幣是由正面和反面兩部分組成的一樣,光是由這兩種狀態組成的。正如觀察硬幣一方觀察的正面一方觀察的是反面一樣,在光的本質的爭論中,雙方觀察的是同一物質光,但是,雙方觀察的卻是光的不同的狀態,一方觀察的光在傳播的時候這樣一種狀態,而另一方觀察是光在輻射以及與其他實體粒子相互作用的時候這樣一種狀態。爭論的雙方,觀察是光的不同的狀態。而且,正如觀察硬幣時,看到正面時看不到反面,看到反面時看不到正面的情形一樣,爭論的雙方,他只能看到光的一種狀態,光的另一狀態他觀察不到,對方能觀察到的他觀察不到。爭論的雙方,觀察的範圍不同,因此得出的結論也不同,因此,便產生了長達幾百年的光的本質的爭論。光的本質的爭論,就是一個典型的兩個範圍的爭論。

愛因斯坦的光量子假說,其意義不僅僅在於結束了兩個範圍的爭論,而且在於以一種新的思維模式看待這種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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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光的波粒二象性的實質是觀察的範圍性和結論的範圍性

傳統思維模式與光的波粒二象性這種新的思維模式的區別在於,傳統思維模式觀察的是同一個範圍,雙方是站在同一個方向同一個角度,觀察同一個事物的同一個部分,他們觀察的是同一個範圍的東西,因此,雙方爭論的結果,正確的結論是一個;而在光的波粒二象性這種新的思維模式中,雙方是站在不同的方向不同的角度,觀察的是同一個事物的不同的部分,他們觀察的是不同範圍的東西,範圍不同,結論也不同,因此,雙方無論爭論的怎樣激烈,時間無論怎樣長久,其最終結果是正確的結論有兩個,兩個結論並存。

範圍論對光的波粒二象性的解釋

光的波粒二象性的實質是觀察的範圍性和結論的範圍性。

結論的範圍性,其一是說,結論僅僅只是在一定的範圍內才是正確,也就是說在這個範圍之外有它沒有觀察的現象和它無法解決的問題。這也就是一些現象量子力學無法解釋的原因所在。結論的範圍性,其二是說,結論不可超出範圍應用。這是理論不可充當標準的原因。為什麼光的本質問題,爭論了幾百年,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結論超出範圍應用的結果。雙方都認為唯有自己結論是對的,爭論的目的就是要用自己的結論替代對方的結論。

五、充當判定正確與錯誤標準的是實驗事實,而不是理論

判定正確與錯誤標準的是實驗事實,而不是理論。在光的本質的爭論中,我們不能用微粒說去評判波動說,也不能用波動說去評判微粒說。我們不能因為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是對的,就以此為標準判斷牛頓力學是錯誤的。判定正確與錯誤標準的是實驗事實,而不是理論。理論充當標準是對其它理論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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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些沒有實驗事實根據,只是自己認為如何如何想當然的理論,更不能成為充當判定正確與錯誤標準。然而現實中還真有這樣的人,那些總是說量子力學是錯的,而自己的理論才是千真萬錯。你問他,你說的可有實驗事實驗證,他沉默不語。你說量子力學是建立在觀察與實驗基礎之上的客觀事實,他說他已把量子力學扒得體無完膚,言外之言量子力學是大錯特錯了。

​實尊重實驗事實是我們判定正確與錯誤標準,也是我們討論問題的前提,沒有了這種尊重,也就失去了討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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