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的“明股實債”與銀行有很大關係,銀行資本≠社會資本

銀行系統在PPP項目中扮演角色在ppp項目中其實還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尤其在銀行系統可以通過明股實債基金直投PPP項目的做法,成為了各界爭論的焦點。好在此類銀行自導自演貸款ppp項目的做法已經被監管層明令禁止。

銀行系統在PPP項目中扮演角色在ppp項目中其實還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尤其在銀行系統可以通過明股實債基金直投PPP項目的做法,成為了各界爭論的焦點。好在此類銀行自導自演貸款ppp項目的做法已經被監管層明令禁止。

ppp項目的“明股實債”與銀行有很大關係,銀行資本≠社會資本

今年2月,財政部致函湖北省財政廳,要求核查武漢市軌道交通8號線一期PPP項目不規範操作問題。在該項目中,三家銀行作為有限合夥型地鐵基金的優先級投資人中標,在該ppp項目中以社會資本的身份出現,但卻行使的是貸款機構的權力,對成本控制、質量管控以及後續運營、移交等工作不承擔責任,因此被要求整改。該例子也是我國爆出的首例金額較大,銀行機構直接做項目的案例。各界對此類問題也是討論頗多。

銀行系統在PPP項目中的身份並不能擔任社會資本方所承擔的義務和風險。就當前ppp項目而言,銀行系統對PPP項目的融資做法有兩大類,一類是為PPP項目提供債務性融資,另一類就是社會資本提供融資服務,服務內容就是我們常說的債券+股權。但是,銀行系統本身是不能直接作為項目資本方的。

好在在去年的投融資論壇上,財政部等部門已經就明股實債問題向部分銀行實行調研以及反饋,要求銀行資金作不能作為項目資本金。這也是我國明確ppp模式的首個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