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成本》‖正義不是與生俱來,正義需要什麼樣的成本?

《正義的成本》‖正義不是與生俱來,正義需要什麼樣的成本?

關於作者

熊秉元,臺灣地區家喻戶曉的經濟學家。在華人經濟學界,他與張五常、黃有光、林行止並稱為“四俠”。熊秉元被公認為是經濟學家中散文寫得最好的一位,他的經濟學散文著作廣受好評,屢次獲得臺灣地區出版界最重要的獎項“金鼎獎”。

關於本書

這是熊秉元的代表作之一。作者用散文體書寫,引用大量法律案例,來為普通讀者介紹一個相對冷門的學科——法律經濟學,即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法律的根本目標是實現正義,但社會的整體資源是有限的,追求正義也不可能不計代價,而是必須考慮成本。特別在現代社會中,正義的內涵需要由經濟學中的“效率”概念來填充。

核心內容

一、正義是一種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類社會需要靠“正義”來維持運作、創造價值,所以,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正義被賦予了不同的內涵。

二、法律經濟學裡有一個重要原則,也就是“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以及由此推出的“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

三、“生命無價”的立場,看起來是正義的,但是對於解決法律實踐中的“定價”問題並沒有什麼幫助。

一、正義是一種工具性概念,它不是目的本身。人類社會需要靠“正義”來維持運作、創造價值,所以,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正義被賦予了不同的內涵

在原始社會中,面對嚴酷的自然環境,生存問題是最重要的。為了提高生存概率,人類選擇用群居方式來共同抵禦風險。如何恰當地處理群居生活必然出現的糾紛,對原始人類來說,首先並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性命攸關的生存問題。為了生存,以及生存所必須的和平共處,人類才逐漸發展出了“正義”的概念。同時,因為資源的極度匱乏,原始社會必須以最小的成本,來實現最低限度的正義。

如果說,在原始社會裡主導力量是大自然,正義的落腳點是生存問題;那麼,進入以農牧業為主的傳統社會後,主導力量則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義的落腳點是契約精神。這時候,“正義”的內涵變得豐富,逐漸有了“效率”的考慮。書中舉了英國的一樁著名官司,“帕拉丁起訴簡”的案子來做具體說明。在這個案例中,租地農民簡因為客觀原因顆粒無收,法院卻仍然判決其必須按契約規定繳納地租,就是從執行社會契約的效率來考慮的。

進入現代工商業社會,經濟活動成為主導社會的決定性力量。經濟活動中所強調的“效率”,也自然而然地變成規範人際互動的最主要原則。換句話說,在現代社會中要確定什麼是正義,需要從效率的角度來衡量。書中舉了“臺北市議會”的一個醫療補助法案來做具體說明。在這個案例中,看似追求公正的“排富條款”,由於需要過高的實施成本,反而損傷了普通人的利益,這種沒有效率的“正義”是經不起推敲的。

二、法律經濟學裡有一個重要原則,也就是“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以及由此推出的“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

“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是由當代法律經濟學的領軍人物,波斯納法官提出的。這條原則很簡單,就是在面對官司時,法官可以自問:怎麼判,才能使社會裡的財富越來越多?書中舉了一起膠捲索賠案例來說明,沖印公司不小心弄丟了顧客送來的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才拍到的珍貴底片。按照“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應該判決沖印公司只需要按照業內公認的標準賠償幾卷膠捲,而不是重新拍一套這樣的照片的昂貴費用。

這是因為,如果讓顧客得到足額補償,那麼他就不會吸取教訓,以後交印底片時仍然不會對一般底片和特殊底片差別處理。沖印公司為了避免損失,必須對所有底片採用更精細、成本更高的方法來處理,這必然要提高所有底片的沖洗費用,增加所有人的成本。相反,如果沖印公司僅僅賠償幾卷膠片的費用,以後顧客沖洗底片時,一定會對特殊底片進行特別交代。沖印公司可以對需要特殊處理的底片收取較高費用,同時對普通底片維持價格不變。顯然這對交易雙方都有好處,實現了社會財富的最大化。

從“社會財富最大化”原則出發,可以推出另一個原則,也就是“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意思是說,在一個責任事件當中,誰防範意外的成本最低,就值得由誰來防範意外。書中舉了幼兒乘坐電梯意外事件和幼兒地鐵墜落事件來說明,在這兩起事件中,由於幼兒的監護人最清楚自己孩子的情形,能用最低的成本來防範意外。因此必須對意外事件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是將責任簡單推脫給電梯製造商或者地鐵管理方。

三、“生命無價”的立場,看起來是正義的,但是對於解決法律實踐中的“定價”問題並沒有什麼幫助

我們經常說,親情無價,生命無價。可是在法律實踐中,偏偏就需要對親情甚至生命定價,該怎麼處理呢?書中舉了一個案例:存放骨灰罈的陵園發生火災,上百個骨灰罈損毀,骨灰散落一地,分不出彼此。陵園管理方應該以什麼標準來對家屬進行賠償呢?

這時,需要把“親情無價”之類的觀念先放一邊,看看與親情無關的類似情況。洗衣店把顧客送洗的衣服給洗壞了,一般賠償送洗價格的20倍。如果銀行金庫失竊,顧客租賃的保險箱被偷,無論顧客的實際損失是多少,銀行只會賠償保險箱租金的某一個倍數。按照同樣的道理,陵園也是提供一種服務,當服務出了問題時,就可以以每年所收取的保管費為基準,斟酌適當的理賠倍數。這裡,賠償的基礎在於“契約沒有履行”,而不是抽象的“生命”或“親情”。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同樣無價的生命,當法律不得不為它們定價時,都不可避免存在差別待遇。比如,同樣是在交通意外中喪生,坐汽車、火車和飛機的賠償金額是不一樣的。坐汽車所付的票價最低,事故時賠償的金額也最低;坐飛機最昂貴,事故時賠償的金額也最高。這其實與洗衣店和銀行保險箱的例子一樣,“服務契約”價格的高低決定了賠償金額的大小。

因此,無論是生命或物質,本身並沒有客觀的價格,而是通過經濟活動中的“服務契約”,直接或間接、明白或隱晦地被賦予了某種價格。採取生命無價的立場,除了滿足心理上高尚尊崇的虛榮之外,對於解決問題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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