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靖江:靖江一市民家中失竊損失17萬多,物業公司被判賠償一半

靖江馮女士家中被盜,損失財物17萬餘元。後來案件破了,可犯罪嫌疑人無力償還贓物。馮女士認為,該損失是小區物業管理不當造成,因此物業公司應予以賠償。可物業認為自己沒責任。靖江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物業公司賠償業主一半損失。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清晨,靖江某別墅小區的馮女士起床發現,放在家中的筆記本電腦、錢包等不見蹤影。下樓一看,廚房窗戶上有明顯破壞痕跡,顯然家中遭賊了。

初步估算,失竊損失達17萬餘元,馮女士當即報了警。馮女士說,小區門口有保安值守,小區內有保安巡邏,有多個監控攝像頭,小區圍牆上還有防盜電網,小偷怎麼就堂而皇之地到她家盜竊呢?

靖江馮女士家中被盜,損失財物17萬餘元。後來案件破了,可犯罪嫌疑人無力償還贓物。馮女士認為,該損失是小區物業管理不當造成,因此物業公司應予以賠償。可物業認為自己沒責任。靖江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物業公司賠償業主一半損失。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清晨,靖江某別墅小區的馮女士起床發現,放在家中的筆記本電腦、錢包等不見蹤影。下樓一看,廚房窗戶上有明顯破壞痕跡,顯然家中遭賊了。

初步估算,失竊損失達17萬餘元,馮女士當即報了警。馮女士說,小區門口有保安值守,小區內有保安巡邏,有多個監控攝像頭,小區圍牆上還有防盜電網,小偷怎麼就堂而皇之地到她家盜竊呢?

微靖江:靖江一市民家中失竊損失17萬多,物業公司被判賠償一半

2013年1月,這起盜竊案審理結案,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退賠相關款項,發還給受害人。可大半年過去了,嫌疑人無力償還,始終未能退回贓款。

馮女士認為,是物業公司管理不當給自己造成損失,理應物業公司全額賠償。可物業公司稱,馮女士曾拖欠物管費,且物業為業主提供的安全保衛等服務僅限公共區域等,拒絕賠償。此外,根據涉案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對非因其故意或者過失所致刑事犯罪,及業主專有部位的火災、盜竊等所致損害免責。現法院判決已責令犯罪嫌疑人退回馮女士的非法所得,再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已無必要。

交涉未果,馮女士將物業公司訴至法庭。庭審中,物業公司又提出,案件發生在2011年10月份,馮女士2013年12月才起訴,已經超過民事案件兩年的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應根據合同提供相關服務。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負有安全防範義務,應根據小區的特點,合理佈崗,對重點部位、重點時間及特殊情況加強防護,確保小區業主和物業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但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小區圍牆電網存在安全隱患,又因物業公司在重點時間、重點部位未按約加強巡邏,嫌疑人在小區內活動一個多小時都未被發現,物業公司違反了雙方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構成違約,應對業主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物業公司提出,合同中約定對非因其故意或者過失所致刑事犯罪及業主專有部門的火災、盜竊等所致損害免責,但合同中同時約定“在直接破壞門窗發生被盜,物業公司未及時發現處理的案件,負相應的連帶責任”,故物業公司在上述免責條件不成立時,應依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馮女士家中被盜的事實及損害後果於2013年1月判決確認,原告於2013年12月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最終,根據其違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安保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來源:泰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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