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史ABC】系列之六:觸犯黨紀有何下場

(央視播報畫面)“……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孫政才、黃興國、孫懷山、吳愛英、蘇樹林、王三運、項俊波、王建平、田修思、李雲峰、楊崇勇、莫建成開除黨籍處分,給予李立國、楊煥寧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給予張喜武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敲黑板)劃重點了啊!大家不要只聽人名,留意一下這條新聞另一個關鍵是對他們的處分:開除黨籍,留黨察看二年,撤銷黨內職務。

這些人曾經都是我們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為何會落得如此下場?因為他們觸犯了黨紀,而且是“嚴重違紀”。黨章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對越過黨紀“底線”的黨員,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以此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

那麼,做出這些處分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首先,黨的紀律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紀律,各項紀律都會在黨章中有所體現和強化。其次,還有作為黨章必要補充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還包括針對具體問題的制度和規定,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當然,還有非常重要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黨內專司懲處的一部條例。它將黨員的違紀行為劃分為六大類: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違反生活紀律;對各類違紀行為所對應的處分適用情況做了詳細規定,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處分完了就結束了嗎?當然不是。受處分的後續影響依然很嚴重。每種處分對被處分的黨員在考核、提職方面都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如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等。

若是黨員在違反黨紀的同時也觸犯了國家法律,還需要同時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謂“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對共產黨員來說,黨的紀律既是約束自我的“緊箍咒”,也是成就自我的“護身符”。每一位黨員都應時刻繃緊紀律之弦,知敬畏、存戒懼,牢牢守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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