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妻子寫下20萬欠條,離了婚這錢還不還?內江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兩口子之間借了錢寫了欠條又離了婚,這錢怎麼算?有人說“親兄弟明算賬,當然得還”,也有人說“夫妻之間屬共同財產,不用還”,還有人認為“既然離了婚就該還吧,可不可以打折”……

這事我們說了都不算,得看法院怎麼判。

丈夫向妻子寫下20萬欠條,離了婚這錢還不還?內江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日前,內江兩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訴訟案——

原告訴稱:她將婚前財產借給丈夫裝修

原告鄭某與被告李某曾經是夫妻,二人於2011年6月在重慶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在重慶還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因感情破裂,於2017年1月經訴訟宣告離婚。

2017年3月,鄭某手持一張前夫曾向自己出具的借條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鄭某訴稱,被告李某因無資金裝修房屋,於2013年11月16日向她借款20萬元用於裝修,並向她出具了借條。該借條寫明,這20萬元屬於鄭某婚前私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

被告辯稱:借條系婚內夫妻吵架,且在其飲酒後所籤

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辨稱,自己並沒有向原告借過錢,原告也沒有向他轉過賬。同時,出具借條的時候,他與原告是夫妻關係,當時是他們吵了架之後,原告寫了借條後叫他簽字,他當時喝了酒,不知道內容就簽了字。而在這之後,原告曾對他說,只要他好好工作掙錢,借條就自動作廢。

被告還辯稱,裝修房子是他家裡面出的錢,加上他和原告卡里的錢,一共花費了15萬元左右。而原告卡里的錢,是夫妻二人共同的存款。

一審認定:該借條是一種無效債務行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原告持借條起訴民間借貸,根據其提供的借條形成時間,認定被告向原告所出具的借條系在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具的借條,屬於婚姻法調整的範圍,不屬於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關係。

其次,原、被告雙方婚後在重慶共同購買的房屋,已為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所確認。不管各方出資多少,均系共同財產,況且從借條載明的內容看,借款20萬元是用於該共同所有的房屋裝修,即在共同財產上增加價值,而不是形成債務。

另外,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本案不屬於這種約定財產的情形。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法官進一步釋法說理

一審法院判決後,鄭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鄭某在一審提供銀行賬戶18萬元的交易明細以及陳述另給付李某現金2萬元,證實完成了20萬元借款實際交付,但雙方並未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

法官點評: 婚前約定明確,避免離婚後發生財產問題爭執

審理此案後,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餘發會就此提醒市民,司法實務中判斷婚姻財產,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財產的,一般推定為共同財產。所以,夫妻雙方對婚姻財產、債務的歸屬問題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採用有效證據的方式予以鎖定,最好是婚前約定明確,以避免今後在財產問題上發生分辨不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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