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檢察依法對一限定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秋末之際,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鍾某
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
不起訴決定。
秋末之際,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鍾某
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
不起訴決定。
案件回顧
經查明,犯罪嫌疑人鍾某於2017年4月至5月期間,在平湖市鍾埭街道附近超市、商店等地點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00餘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不起訴決定理由
1
本案犯罪嫌疑人鍾某經法醫精神病鑑定,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且其本人持有2009年3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證實其智力殘疾三級的證明,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聽取多位證人證言後也驗證了這一事實。
2
因其犯罪情節輕微,部分犯罪屬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家屬已代其全部退贓,且其本人又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故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鍾某不予起訴。
秋末之際,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鍾某
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
不起訴決定。
案件回顧
經查明,犯罪嫌疑人鍾某於2017年4月至5月期間,在平湖市鍾埭街道附近超市、商店等地點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00餘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不起訴決定理由
1
本案犯罪嫌疑人鍾某經法醫精神病鑑定,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且其本人持有2009年3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證實其智力殘疾三級的證明,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聽取多位證人證言後也驗證了這一事實。
2
因其犯罪情節輕微,部分犯罪屬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家屬已代其全部退贓,且其本人又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故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鍾某不予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秋末之際,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鍾某
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
不起訴決定。
案件回顧
經查明,犯罪嫌疑人鍾某於2017年4月至5月期間,在平湖市鍾埭街道附近超市、商店等地點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00餘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不起訴決定理由
1
本案犯罪嫌疑人鍾某經法醫精神病鑑定,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且其本人持有2009年3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證實其智力殘疾三級的證明,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聽取多位證人證言後也驗證了這一事實。
2
因其犯罪情節輕微,部分犯罪屬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家屬已代其全部退贓,且其本人又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故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鍾某不予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後續
本案承辦檢察官已將不起訴決定書
送達至被害人,
幾位被害人均對該處理結果表示接受
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諒解。
同時,承辦檢察官至鍾某家中
當面對其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
並開展訓誡教育,
要求其家屬今後對鍾某多加觀護照顧。
秋末之際,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鍾某
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
不起訴決定。
案件回顧
經查明,犯罪嫌疑人鍾某於2017年4月至5月期間,在平湖市鍾埭街道附近超市、商店等地點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00餘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不起訴決定理由
1
本案犯罪嫌疑人鍾某經法醫精神病鑑定,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且其本人持有2009年3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證實其智力殘疾三級的證明,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聽取多位證人證言後也驗證了這一事實。
2
因其犯罪情節輕微,部分犯罪屬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家屬已代其全部退贓,且其本人又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故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鍾某不予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後續
本案承辦檢察官已將不起訴決定書
送達至被害人,
幾位被害人均對該處理結果表示接受
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諒解。
同時,承辦檢察官至鍾某家中
當面對其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
並開展訓誡教育,
要求其家屬今後對鍾某多加觀護照顧。
秋末之際,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鍾某
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
不起訴決定。
案件回顧
經查明,犯罪嫌疑人鍾某於2017年4月至5月期間,在平湖市鍾埭街道附近超市、商店等地點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00餘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不起訴決定理由
1
本案犯罪嫌疑人鍾某經法醫精神病鑑定,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且其本人持有2009年3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證實其智力殘疾三級的證明,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聽取多位證人證言後也驗證了這一事實。
2
因其犯罪情節輕微,部分犯罪屬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家屬已代其全部退贓,且其本人又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故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鍾某不予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後續
本案承辦檢察官已將不起訴決定書
送達至被害人,
幾位被害人均對該處理結果表示接受
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諒解。
同時,承辦檢察官至鍾某家中
當面對其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
並開展訓誡教育,
要求其家屬今後對鍾某多加觀護照顧。
機制探索
今年1-10月,本院已辦理不起訴案件182件242人,切實規範案件辦理,有效保證不起訴案件質量,確保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對本院的不起訴決定均無異議。
下一步,本院將探索健全不訴案件跟蹤制度,對不起訴案件實行定期檢查,重點對不起訴案件事實證據、法律依據、不訴說理情況、法律文書規範等情況進行檢查,在有效保證不起訴案件質量的同時,真正努力提升群眾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