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6計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原文

誑也,非誑也,實其所誑也。少陰,太陰,太陽。

----《慰繚子.戰權》

釋義

用假象去欺騙對方,但並非弄虛作假到底,而是要巧妙地由虛變實。利用對方已經產生的錯覺假象就能夠掩護事實真像。按照益卦的原理,就是開始的時候用小的假象,繼而產生大的假象,最後突然變成了真相。


案例

結婚恩愛購房產 離婚成仇生欠條

智謀和計策不僅會被“好”人所用,事實上,很多“壞”人也會利用三十六計做些“弄假成真”、“無中生有”的事情。而法院審理案件是要依程序和證據,我國又是按法律審案的國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靠自己的良心和認識去判決案件,在實踐中,就可能會造成很多案件,由於“壞人”一方的“險惡”用心,使用“毒計”,使得案件按法律程序無法查清的結果,陸紅(化名)就是“小人”使計的受害者。

陸紅今年二十七歲,三年前認識了來南通開公司的趙明(化名)。

陸紅與趙明的相識,不是偶遇,也不是介紹,而是陸紅大學畢業後,到趙明開的公司求職。陸紅長得楚楚動人,容貌秀麗,趙明“擇優”錄取了陸紅。在工作場合中,趙明對陸紅“照顧”周全,“服務”周到,彷彿不是陸紅給趙明打工、而是趙明給陸紅打工似的。陸紅剛剛大學畢業,涉世不深,老闆對自己如此厚愛,引得同事不時的羨慕,自己也頗有“成就感”,屢屢對趙明的吃飯、會友、吃飯邀請欣然接受。時間一長,一來二去,陸紅對趙明產生了感情,2004年9月,不顧父母堅決的反對,陸紅與趙明在南通登記結婚。


按理說,女兒嫁人,婚姻大事,又是自由戀愛,父母應該支持才對,為什麼陸紅的父母堅決反對女兒的婚事呢?原來,在趙明幾次到陸紅家做客過程中,陸紅的父母對趙明的情況慢慢有所瞭解。父母曾不止一次地向陸紅勸解離開趙明的公司、斷絕和趙明的戀愛關係,主要理由有:

1. 趙明二年前離過婚,現在已經三十多歲了。離過婚的男人,不是妻子有問題,就是自己有問題。雖然趙明說是因為與前妻感情不和才離的婚,但畢竟這只是一面之詞,不可全信。

2. 趙明經商不正。趙明是銷售照相器材的,現在銷售照相器材,除了正規大商場之外,很多小公司、小門市為了在價格上的優勢,一般都是賣的“水貨”,即賣的是走私過來的貨。因為逃避了關稅,因此,銷售價格較低,趙明開辦的公司利潤主要來源於這些“不義之財”。父母認為不靠正路來財,遲早一天會觸及法律。

3. 趙明過於“靈光”。幾次上門坐客,趙明都是出手大方,中華煙、五糧液、人蔘鹿茸一買一大堆。並且嘴巴特甜,一個個“阿姨”、“叔叔”叫得陸紅的父母都臉紅,就差叫“爸媽”了。按陸紅母親的話說,趙明眼裡“特有活兒”,過於“靈光”,心眼兒多,自己女兒根本不是人家的對手,結婚以後,可能被人家趙明“玩兒”的團團轉。

每次父母勸陸紅,結果總是“熱臉貼冷屁股”,總是不討陸紅的理解,反而每次裝一肚子氣。與父母的觀點不同,陸紅認為,現在這年月,老實巴交、一切按規定辦事兒怎麼能發財啊!腦子靈光、人機靈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至於趙明離過婚,陸紅認為這是優勢,說明人家趙明有過日子經驗,經歷失敗的婚姻後會更珍惜感情嘛!

因此,不管父母如何勸阻,都不能動搖陸紅那一顆認準郎君的固執之心。到後來,陸紅乾脆家也不回,直接搬到趙明的住所,和趙明同居生活在一起,過起了“準”夫妻的生活。

見女兒如此,做家長的也沒有辦法。只有這一個獨生女兒,從小嬌生慣養,寵慣了,沒辦法。為了不讓親友看“笑話兒”,父母只得同意陸紅和趙明的婚事,陸紅的母親天天拜佛燒香,企盼菩薩保佑女兒幸福平安。

陸紅的父親在一家大型企業做高管,收入不菲。見女兒雖然找到一個“老闆”,可這“老闆”似乎經濟也比較拮据,二個人領取結婚證後,在談到買房“築巢”時,女婿似乎臉有難色。為了讓女兒婚後更有地位,也為了下一輩的健康幸福,表示父母理解子女的“創業”之難,陸紅的父母甚至出資了40萬元,與趙明出的20萬元,湊起來在市區買了一套三房二廳的新房。由於顧及面子,陸紅的父母也沒有讓小二口兒打收條,房產證也做成了陸紅和趙明二個人的名子,買房的手續也沒有參與,而是由陸紅和趙明二個人一起跑去辦理的。


婚後三個月,陸紅漸漸發現,自己心中的“白馬王子”、“如意郎君”並不是一匹“白馬”,而是“花馬”,自己也越來越不如意了!不僅陸紅髮現趙明又與公司新的女職員關係曖昧,而且也發現趙明有一批狐朋狗友、並且趙明有賭博的惡習。為此,陸紅也哭過、鬧過,但是,趙明不僅沒有改正,反而一改“和諧”的面容,開始對陸紅又打又罵,特別是在賭博輸錢、醉酒解愁後,乾脆繼續拿陸紅出氣。結婚不到一年,陸紅就捱了四次打,有一次由於打出了血,陸紅還去了醫院。

原本以為嫁給了一個如意郎君,現在才發現是嫁給了一匹沒有良心的“狼”君,陸紅追悔莫急,不得已將事實真相告訴了父母。父母心疼姑娘,讓陸紅搬回了孃家,並向趙明提出了離婚。

為了早日順利讓女兒脫離苦海,陸紅的父母告訴趙明,離婚後,陸紅父母當初購房的40萬出資不需要小二口兒歸還,房子可以給趙明,趙明按房價的一半給陸紅財產分割折價款就可以了。

陸紅的父母原以為自己做了讓步,“賠了女兒又折財”、認個倒黴,差不多就算了。不料趙明不幹,不接受陸紅父母“吃虧”的算法。趙明說,我不同意離婚,我很“珍惜”和你們女兒的感情。我“愛”她,離不開她。不同意離婚!

到這會兒,陸紅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只能靠父母來處理這事兒。沒辦法,陸紅的父親找來了單位的律師,請律師出面和趙明協商。律師和趙明約了時、見了面,帶回話兒說,趙明的意思是離可以,但房子全要,另外陸紅再給趙明二十萬元的“分手費”!

陸紅一聽到這兒,感覺天都要塌下來了!陸紅的父母聽了也要氣死了,覺得自己女兒嫁給這個黑心郎一年多,從姑娘變成媳婦,現在又揹負了一個離婚的名份;更何況是趙明又打又賭,我們不向趙明要錢就不錯了,怎麼還可能給趙明賠什麼分手費!這不是坑人麼!如果給了這個錢,天理難容!自己女兒還要青春損失費呢!

談不攏,就打官司,陸紅的父親是老黨員了,相信國家法律,相信法院一定能給一個公道。於是,又請單位律師代表女兒起訴,讓法院給一個公正的說法。

原以為通過訴訟就能解決問題的陸紅父母,沒想到官司越打越麻煩,一切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容易。即使自己“賣”了幾回老臉,託了很多關係給法院打“招呼”,但好像官司打得也很不順心。

一開始,就遇到了管轄問題。原來,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而是在X省,雖然南通某區法院立了案,但趙明的律師卻以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也沒有在南通形成住所地為由,要求案件轉到X省去。雖然陸紅又補交了一個居委會的證明,居委會證明趙明在南通某小區居住超過了一年,但趙明在得知居委會出證明後,找了三個人到居委會大吵大鬧,人家居委會被嚇著了,也害怕生事兒,就又給趙明出了一個證明,說又經核實,不清楚趙明在該小區實際居住的時間。

官司在南通打還放心一點兒,要是轉到了X省,不僅路途遙遠,而且人生地不熟。官司咋打呢?陸紅的父母又求爺爺、告奶奶,和律師一起找證據,最後好不容易法院裁定,駁回趙明的管轄權異議,趙明又上訴,官司打到了南通中級法院,折騰了二個多月,管轄才有確定的結果,二審法院也駁回了趙明的管轄異議的要求。

陸紅的父母剛鬆了口氣,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離婚案子一審開庭了,人家趙明在法庭上演戲演得可以拿奧斯卡影帝了,又是懺悔、又是流淚,信誓旦旦地表決心,搞得跟陸紅多無情、趙明多有義似的。

更讓陸紅生氣的是,對於賭博、打罵的事兒,趙明一概不承認。法官說你看你們小兩口兒剛結婚,需要磨合,不能一點兒小事兒就離婚吧,這也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吧,依據咱們國家的婚姻法,你們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竟然當庭判決不準離婚,這讓陸紅氣得差點兒背過氣去!

陸紅的律師勸陸紅說,你也別太難過,根據咱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離,可以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咱們再等六個月,到明年四月份再起訴離婚,法院就很有可能判離了。陸紅問律師,下一次法院一定判離麼?律師說也不能保證,只是概率高一些。陸紅哭了,哭得很傷心,說怎麼法律是保護壞人的?律師“唉”的一聲嘆了一口氣,說法院判案講證據,咱們手上沒有關鍵證據,另外法律判離的要求很高,咱們的案子達不到這個程度。陸紅的父母也跟著傷心嘆氣,回到家裡病了好幾天。

以為這事兒就過去了,陸紅一家都數星星、數月亮地盼著時光快些流逝,好六個月後再起訴離婚。沒想到,你不找事兒,事兒找到你了。你不打官司,官司進了門兒。

沒過一個月,陸紅收到南通某法院的一張傳票,附一封起訴書。內容說是陸紅在半年前向張海(化名)借了二十萬塊錢,借期四個月。因為到期沒有還,因此,人家張海起訴到法院,要求陸紅還款。

看到這個訴狀,陸紅莫名其妙,說我從來沒有向張海借過錢啊。父母問張海你認識麼?陸紅說張海是趙明的一個朋友兼客戶,也是做攝影器材銷售的。我認識,但我從來沒有借過錢啊。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原文

誑也,非誑也,實其所誑也。少陰,太陰,太陽。

----《慰繚子.戰權》

釋義

用假象去欺騙對方,但並非弄虛作假到底,而是要巧妙地由虛變實。利用對方已經產生的錯覺假象就能夠掩護事實真像。按照益卦的原理,就是開始的時候用小的假象,繼而產生大的假象,最後突然變成了真相。


案例

結婚恩愛購房產 離婚成仇生欠條

智謀和計策不僅會被“好”人所用,事實上,很多“壞”人也會利用三十六計做些“弄假成真”、“無中生有”的事情。而法院審理案件是要依程序和證據,我國又是按法律審案的國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靠自己的良心和認識去判決案件,在實踐中,就可能會造成很多案件,由於“壞人”一方的“險惡”用心,使用“毒計”,使得案件按法律程序無法查清的結果,陸紅(化名)就是“小人”使計的受害者。

陸紅今年二十七歲,三年前認識了來南通開公司的趙明(化名)。

陸紅與趙明的相識,不是偶遇,也不是介紹,而是陸紅大學畢業後,到趙明開的公司求職。陸紅長得楚楚動人,容貌秀麗,趙明“擇優”錄取了陸紅。在工作場合中,趙明對陸紅“照顧”周全,“服務”周到,彷彿不是陸紅給趙明打工、而是趙明給陸紅打工似的。陸紅剛剛大學畢業,涉世不深,老闆對自己如此厚愛,引得同事不時的羨慕,自己也頗有“成就感”,屢屢對趙明的吃飯、會友、吃飯邀請欣然接受。時間一長,一來二去,陸紅對趙明產生了感情,2004年9月,不顧父母堅決的反對,陸紅與趙明在南通登記結婚。


按理說,女兒嫁人,婚姻大事,又是自由戀愛,父母應該支持才對,為什麼陸紅的父母堅決反對女兒的婚事呢?原來,在趙明幾次到陸紅家做客過程中,陸紅的父母對趙明的情況慢慢有所瞭解。父母曾不止一次地向陸紅勸解離開趙明的公司、斷絕和趙明的戀愛關係,主要理由有:

1. 趙明二年前離過婚,現在已經三十多歲了。離過婚的男人,不是妻子有問題,就是自己有問題。雖然趙明說是因為與前妻感情不和才離的婚,但畢竟這只是一面之詞,不可全信。

2. 趙明經商不正。趙明是銷售照相器材的,現在銷售照相器材,除了正規大商場之外,很多小公司、小門市為了在價格上的優勢,一般都是賣的“水貨”,即賣的是走私過來的貨。因為逃避了關稅,因此,銷售價格較低,趙明開辦的公司利潤主要來源於這些“不義之財”。父母認為不靠正路來財,遲早一天會觸及法律。

3. 趙明過於“靈光”。幾次上門坐客,趙明都是出手大方,中華煙、五糧液、人蔘鹿茸一買一大堆。並且嘴巴特甜,一個個“阿姨”、“叔叔”叫得陸紅的父母都臉紅,就差叫“爸媽”了。按陸紅母親的話說,趙明眼裡“特有活兒”,過於“靈光”,心眼兒多,自己女兒根本不是人家的對手,結婚以後,可能被人家趙明“玩兒”的團團轉。

每次父母勸陸紅,結果總是“熱臉貼冷屁股”,總是不討陸紅的理解,反而每次裝一肚子氣。與父母的觀點不同,陸紅認為,現在這年月,老實巴交、一切按規定辦事兒怎麼能發財啊!腦子靈光、人機靈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至於趙明離過婚,陸紅認為這是優勢,說明人家趙明有過日子經驗,經歷失敗的婚姻後會更珍惜感情嘛!

因此,不管父母如何勸阻,都不能動搖陸紅那一顆認準郎君的固執之心。到後來,陸紅乾脆家也不回,直接搬到趙明的住所,和趙明同居生活在一起,過起了“準”夫妻的生活。

見女兒如此,做家長的也沒有辦法。只有這一個獨生女兒,從小嬌生慣養,寵慣了,沒辦法。為了不讓親友看“笑話兒”,父母只得同意陸紅和趙明的婚事,陸紅的母親天天拜佛燒香,企盼菩薩保佑女兒幸福平安。

陸紅的父親在一家大型企業做高管,收入不菲。見女兒雖然找到一個“老闆”,可這“老闆”似乎經濟也比較拮据,二個人領取結婚證後,在談到買房“築巢”時,女婿似乎臉有難色。為了讓女兒婚後更有地位,也為了下一輩的健康幸福,表示父母理解子女的“創業”之難,陸紅的父母甚至出資了40萬元,與趙明出的20萬元,湊起來在市區買了一套三房二廳的新房。由於顧及面子,陸紅的父母也沒有讓小二口兒打收條,房產證也做成了陸紅和趙明二個人的名子,買房的手續也沒有參與,而是由陸紅和趙明二個人一起跑去辦理的。


婚後三個月,陸紅漸漸發現,自己心中的“白馬王子”、“如意郎君”並不是一匹“白馬”,而是“花馬”,自己也越來越不如意了!不僅陸紅髮現趙明又與公司新的女職員關係曖昧,而且也發現趙明有一批狐朋狗友、並且趙明有賭博的惡習。為此,陸紅也哭過、鬧過,但是,趙明不僅沒有改正,反而一改“和諧”的面容,開始對陸紅又打又罵,特別是在賭博輸錢、醉酒解愁後,乾脆繼續拿陸紅出氣。結婚不到一年,陸紅就捱了四次打,有一次由於打出了血,陸紅還去了醫院。

原本以為嫁給了一個如意郎君,現在才發現是嫁給了一匹沒有良心的“狼”君,陸紅追悔莫急,不得已將事實真相告訴了父母。父母心疼姑娘,讓陸紅搬回了孃家,並向趙明提出了離婚。

為了早日順利讓女兒脫離苦海,陸紅的父母告訴趙明,離婚後,陸紅父母當初購房的40萬出資不需要小二口兒歸還,房子可以給趙明,趙明按房價的一半給陸紅財產分割折價款就可以了。

陸紅的父母原以為自己做了讓步,“賠了女兒又折財”、認個倒黴,差不多就算了。不料趙明不幹,不接受陸紅父母“吃虧”的算法。趙明說,我不同意離婚,我很“珍惜”和你們女兒的感情。我“愛”她,離不開她。不同意離婚!

到這會兒,陸紅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只能靠父母來處理這事兒。沒辦法,陸紅的父親找來了單位的律師,請律師出面和趙明協商。律師和趙明約了時、見了面,帶回話兒說,趙明的意思是離可以,但房子全要,另外陸紅再給趙明二十萬元的“分手費”!

陸紅一聽到這兒,感覺天都要塌下來了!陸紅的父母聽了也要氣死了,覺得自己女兒嫁給這個黑心郎一年多,從姑娘變成媳婦,現在又揹負了一個離婚的名份;更何況是趙明又打又賭,我們不向趙明要錢就不錯了,怎麼還可能給趙明賠什麼分手費!這不是坑人麼!如果給了這個錢,天理難容!自己女兒還要青春損失費呢!

談不攏,就打官司,陸紅的父親是老黨員了,相信國家法律,相信法院一定能給一個公道。於是,又請單位律師代表女兒起訴,讓法院給一個公正的說法。

原以為通過訴訟就能解決問題的陸紅父母,沒想到官司越打越麻煩,一切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容易。即使自己“賣”了幾回老臉,託了很多關係給法院打“招呼”,但好像官司打得也很不順心。

一開始,就遇到了管轄問題。原來,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而是在X省,雖然南通某區法院立了案,但趙明的律師卻以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也沒有在南通形成住所地為由,要求案件轉到X省去。雖然陸紅又補交了一個居委會的證明,居委會證明趙明在南通某小區居住超過了一年,但趙明在得知居委會出證明後,找了三個人到居委會大吵大鬧,人家居委會被嚇著了,也害怕生事兒,就又給趙明出了一個證明,說又經核實,不清楚趙明在該小區實際居住的時間。

官司在南通打還放心一點兒,要是轉到了X省,不僅路途遙遠,而且人生地不熟。官司咋打呢?陸紅的父母又求爺爺、告奶奶,和律師一起找證據,最後好不容易法院裁定,駁回趙明的管轄權異議,趙明又上訴,官司打到了南通中級法院,折騰了二個多月,管轄才有確定的結果,二審法院也駁回了趙明的管轄異議的要求。

陸紅的父母剛鬆了口氣,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離婚案子一審開庭了,人家趙明在法庭上演戲演得可以拿奧斯卡影帝了,又是懺悔、又是流淚,信誓旦旦地表決心,搞得跟陸紅多無情、趙明多有義似的。

更讓陸紅生氣的是,對於賭博、打罵的事兒,趙明一概不承認。法官說你看你們小兩口兒剛結婚,需要磨合,不能一點兒小事兒就離婚吧,這也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吧,依據咱們國家的婚姻法,你們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竟然當庭判決不準離婚,這讓陸紅氣得差點兒背過氣去!

陸紅的律師勸陸紅說,你也別太難過,根據咱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離,可以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咱們再等六個月,到明年四月份再起訴離婚,法院就很有可能判離了。陸紅問律師,下一次法院一定判離麼?律師說也不能保證,只是概率高一些。陸紅哭了,哭得很傷心,說怎麼法律是保護壞人的?律師“唉”的一聲嘆了一口氣,說法院判案講證據,咱們手上沒有關鍵證據,另外法律判離的要求很高,咱們的案子達不到這個程度。陸紅的父母也跟著傷心嘆氣,回到家裡病了好幾天。

以為這事兒就過去了,陸紅一家都數星星、數月亮地盼著時光快些流逝,好六個月後再起訴離婚。沒想到,你不找事兒,事兒找到你了。你不打官司,官司進了門兒。

沒過一個月,陸紅收到南通某法院的一張傳票,附一封起訴書。內容說是陸紅在半年前向張海(化名)借了二十萬塊錢,借期四個月。因為到期沒有還,因此,人家張海起訴到法院,要求陸紅還款。

看到這個訴狀,陸紅莫名其妙,說我從來沒有向張海借過錢啊。父母問張海你認識麼?陸紅說張海是趙明的一個朋友兼客戶,也是做攝影器材銷售的。我認識,但我從來沒有借過錢啊。


離婚36計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又委託律師到法院一閱卷,才發現人家“證據確鑿”。為什麼呢?

第一有欠條,欠條是打印的,上面寫著“今借張海人民幣二十萬元,四個月歸還”,並蓋有陸紅的手章印鑑;

第二有打款記錄,張海某年某月某日從其中國銀行賬戶打到了陸紅中國銀行的賬戶,數目就是二十萬元。

陸紅的父親以前經歷過欠款官司,看了這些證據就傻眼了,說姑娘,你說沒有打欠條,這欠條是怎麼回事兒?不僅是欠條,人家明明打款進了你中國銀行賬戶,你咋說沒有呢?

陸紅一見,乍一看也很納悶,琢磨了半天,明白了,哭著說,哎,這個印鑑是我結婚時買房子專門刻的,因為是趙明拿著,我就沒在意,也沒有要過;這個欠條是假的,肯定是他打印的,然後蓋上了我的印鑑手章;那個二十萬,是張海付給公司的購貨款,因為避稅,所以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很多收款都是進的私人賬戶,沒有進單位賬戶。趙明說讓我管錢,讓我開了一個賬戶,錢打進的我的賬戶,這錢我取出來後,早交給趙明進貨了,我根本沒拿過一分錢!

開庭的時候,雖然趙明被追認成共同被告,但法官的態度好像對陸紅不怎麼有利。調解的時候,法官說,你說這個印鑑手章在趙明那裡,趙明說根本沒有這回事兒。你說錢交給趙明瞭,人家說你壓根沒有給過。你說這錢後來趙明又進貨用了,趙明說根本沒有這回事兒。現在證據對你很不利,我看你還是想辦法調解了吧,不然判決可能對你不利啊。

無奈再無奈,趙明又放話說,不同意原來的離婚方案,下次陸紅起訴,趙明也不同意離婚,反正自己是男的,要離二次婚了,也無所謂了,但要拖死陸紅。

陸紅的父母一夜未睡,頭髮白了一半,對陸紅的律師說,算了吧,認了。最終陸紅和趙明達成離婚協議,房子全歸趙明,陸紅放棄財產分割要求,張海撤訴,一連串官司結束。官司結束了,陸紅和陸紅的父母心裡的傷痕卻沒有結束,心靈的傷口一直在隱隱作痛!

評析:

不論陸紅由於年幼任性,對待感情問題再如何草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的準備再如何不足,但是,讓陸紅及父母喪失鬥志、徹底失去信心的重要原因,在於張海提起的欠款訴訟。這個“無中生有”的案件,事實上也許純粹是偽造證據虛構出來的,但由於有“欠條”、“有走賬打款記錄”,這些“偽”證,讓陸紅跳到黃河、長江裡洗也洗不清楚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在蜜月期相互信任,讓對方拿手章印鑑相當普遍;在夫妻公司中,公司走賬通過一方私人賬戶走賬的情況也相當普通。這些隱藏危機的做法,如果讓趙明這樣的“靈光”小人利用,往往會釀成冤假錯案,即使法官心裡面相信陸紅的陳述,但法律是無情的,法律是講證據的,法律是講規則的。按規則辦事,就像辛普森殺沒殺妻一樣,其實大家心裡都很清楚,但法院還是沒有判辛普森有罪。

陸紅從小到大,由於有父母溫暖翅膀的保護,沒有受過什麼打擊,甚至也沒有被什麼“小人”暗算過;但這一次吃了大虧;陸紅的父母老實了一輩子,信奉我不害人,與世無爭的信條,但仍然被“小人”利用和算計,也是老了老了,裁了一個大跟頭。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原文

誑也,非誑也,實其所誑也。少陰,太陰,太陽。

----《慰繚子.戰權》

釋義

用假象去欺騙對方,但並非弄虛作假到底,而是要巧妙地由虛變實。利用對方已經產生的錯覺假象就能夠掩護事實真像。按照益卦的原理,就是開始的時候用小的假象,繼而產生大的假象,最後突然變成了真相。


案例

結婚恩愛購房產 離婚成仇生欠條

智謀和計策不僅會被“好”人所用,事實上,很多“壞”人也會利用三十六計做些“弄假成真”、“無中生有”的事情。而法院審理案件是要依程序和證據,我國又是按法律審案的國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靠自己的良心和認識去判決案件,在實踐中,就可能會造成很多案件,由於“壞人”一方的“險惡”用心,使用“毒計”,使得案件按法律程序無法查清的結果,陸紅(化名)就是“小人”使計的受害者。

陸紅今年二十七歲,三年前認識了來南通開公司的趙明(化名)。

陸紅與趙明的相識,不是偶遇,也不是介紹,而是陸紅大學畢業後,到趙明開的公司求職。陸紅長得楚楚動人,容貌秀麗,趙明“擇優”錄取了陸紅。在工作場合中,趙明對陸紅“照顧”周全,“服務”周到,彷彿不是陸紅給趙明打工、而是趙明給陸紅打工似的。陸紅剛剛大學畢業,涉世不深,老闆對自己如此厚愛,引得同事不時的羨慕,自己也頗有“成就感”,屢屢對趙明的吃飯、會友、吃飯邀請欣然接受。時間一長,一來二去,陸紅對趙明產生了感情,2004年9月,不顧父母堅決的反對,陸紅與趙明在南通登記結婚。


按理說,女兒嫁人,婚姻大事,又是自由戀愛,父母應該支持才對,為什麼陸紅的父母堅決反對女兒的婚事呢?原來,在趙明幾次到陸紅家做客過程中,陸紅的父母對趙明的情況慢慢有所瞭解。父母曾不止一次地向陸紅勸解離開趙明的公司、斷絕和趙明的戀愛關係,主要理由有:

1. 趙明二年前離過婚,現在已經三十多歲了。離過婚的男人,不是妻子有問題,就是自己有問題。雖然趙明說是因為與前妻感情不和才離的婚,但畢竟這只是一面之詞,不可全信。

2. 趙明經商不正。趙明是銷售照相器材的,現在銷售照相器材,除了正規大商場之外,很多小公司、小門市為了在價格上的優勢,一般都是賣的“水貨”,即賣的是走私過來的貨。因為逃避了關稅,因此,銷售價格較低,趙明開辦的公司利潤主要來源於這些“不義之財”。父母認為不靠正路來財,遲早一天會觸及法律。

3. 趙明過於“靈光”。幾次上門坐客,趙明都是出手大方,中華煙、五糧液、人蔘鹿茸一買一大堆。並且嘴巴特甜,一個個“阿姨”、“叔叔”叫得陸紅的父母都臉紅,就差叫“爸媽”了。按陸紅母親的話說,趙明眼裡“特有活兒”,過於“靈光”,心眼兒多,自己女兒根本不是人家的對手,結婚以後,可能被人家趙明“玩兒”的團團轉。

每次父母勸陸紅,結果總是“熱臉貼冷屁股”,總是不討陸紅的理解,反而每次裝一肚子氣。與父母的觀點不同,陸紅認為,現在這年月,老實巴交、一切按規定辦事兒怎麼能發財啊!腦子靈光、人機靈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至於趙明離過婚,陸紅認為這是優勢,說明人家趙明有過日子經驗,經歷失敗的婚姻後會更珍惜感情嘛!

因此,不管父母如何勸阻,都不能動搖陸紅那一顆認準郎君的固執之心。到後來,陸紅乾脆家也不回,直接搬到趙明的住所,和趙明同居生活在一起,過起了“準”夫妻的生活。

見女兒如此,做家長的也沒有辦法。只有這一個獨生女兒,從小嬌生慣養,寵慣了,沒辦法。為了不讓親友看“笑話兒”,父母只得同意陸紅和趙明的婚事,陸紅的母親天天拜佛燒香,企盼菩薩保佑女兒幸福平安。

陸紅的父親在一家大型企業做高管,收入不菲。見女兒雖然找到一個“老闆”,可這“老闆”似乎經濟也比較拮据,二個人領取結婚證後,在談到買房“築巢”時,女婿似乎臉有難色。為了讓女兒婚後更有地位,也為了下一輩的健康幸福,表示父母理解子女的“創業”之難,陸紅的父母甚至出資了40萬元,與趙明出的20萬元,湊起來在市區買了一套三房二廳的新房。由於顧及面子,陸紅的父母也沒有讓小二口兒打收條,房產證也做成了陸紅和趙明二個人的名子,買房的手續也沒有參與,而是由陸紅和趙明二個人一起跑去辦理的。


婚後三個月,陸紅漸漸發現,自己心中的“白馬王子”、“如意郎君”並不是一匹“白馬”,而是“花馬”,自己也越來越不如意了!不僅陸紅髮現趙明又與公司新的女職員關係曖昧,而且也發現趙明有一批狐朋狗友、並且趙明有賭博的惡習。為此,陸紅也哭過、鬧過,但是,趙明不僅沒有改正,反而一改“和諧”的面容,開始對陸紅又打又罵,特別是在賭博輸錢、醉酒解愁後,乾脆繼續拿陸紅出氣。結婚不到一年,陸紅就捱了四次打,有一次由於打出了血,陸紅還去了醫院。

原本以為嫁給了一個如意郎君,現在才發現是嫁給了一匹沒有良心的“狼”君,陸紅追悔莫急,不得已將事實真相告訴了父母。父母心疼姑娘,讓陸紅搬回了孃家,並向趙明提出了離婚。

為了早日順利讓女兒脫離苦海,陸紅的父母告訴趙明,離婚後,陸紅父母當初購房的40萬出資不需要小二口兒歸還,房子可以給趙明,趙明按房價的一半給陸紅財產分割折價款就可以了。

陸紅的父母原以為自己做了讓步,“賠了女兒又折財”、認個倒黴,差不多就算了。不料趙明不幹,不接受陸紅父母“吃虧”的算法。趙明說,我不同意離婚,我很“珍惜”和你們女兒的感情。我“愛”她,離不開她。不同意離婚!

到這會兒,陸紅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只能靠父母來處理這事兒。沒辦法,陸紅的父親找來了單位的律師,請律師出面和趙明協商。律師和趙明約了時、見了面,帶回話兒說,趙明的意思是離可以,但房子全要,另外陸紅再給趙明二十萬元的“分手費”!

陸紅一聽到這兒,感覺天都要塌下來了!陸紅的父母聽了也要氣死了,覺得自己女兒嫁給這個黑心郎一年多,從姑娘變成媳婦,現在又揹負了一個離婚的名份;更何況是趙明又打又賭,我們不向趙明要錢就不錯了,怎麼還可能給趙明賠什麼分手費!這不是坑人麼!如果給了這個錢,天理難容!自己女兒還要青春損失費呢!

談不攏,就打官司,陸紅的父親是老黨員了,相信國家法律,相信法院一定能給一個公道。於是,又請單位律師代表女兒起訴,讓法院給一個公正的說法。

原以為通過訴訟就能解決問題的陸紅父母,沒想到官司越打越麻煩,一切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容易。即使自己“賣”了幾回老臉,託了很多關係給法院打“招呼”,但好像官司打得也很不順心。

一開始,就遇到了管轄問題。原來,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而是在X省,雖然南通某區法院立了案,但趙明的律師卻以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也沒有在南通形成住所地為由,要求案件轉到X省去。雖然陸紅又補交了一個居委會的證明,居委會證明趙明在南通某小區居住超過了一年,但趙明在得知居委會出證明後,找了三個人到居委會大吵大鬧,人家居委會被嚇著了,也害怕生事兒,就又給趙明出了一個證明,說又經核實,不清楚趙明在該小區實際居住的時間。

官司在南通打還放心一點兒,要是轉到了X省,不僅路途遙遠,而且人生地不熟。官司咋打呢?陸紅的父母又求爺爺、告奶奶,和律師一起找證據,最後好不容易法院裁定,駁回趙明的管轄權異議,趙明又上訴,官司打到了南通中級法院,折騰了二個多月,管轄才有確定的結果,二審法院也駁回了趙明的管轄異議的要求。

陸紅的父母剛鬆了口氣,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離婚案子一審開庭了,人家趙明在法庭上演戲演得可以拿奧斯卡影帝了,又是懺悔、又是流淚,信誓旦旦地表決心,搞得跟陸紅多無情、趙明多有義似的。

更讓陸紅生氣的是,對於賭博、打罵的事兒,趙明一概不承認。法官說你看你們小兩口兒剛結婚,需要磨合,不能一點兒小事兒就離婚吧,這也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吧,依據咱們國家的婚姻法,你們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竟然當庭判決不準離婚,這讓陸紅氣得差點兒背過氣去!

陸紅的律師勸陸紅說,你也別太難過,根據咱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離,可以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咱們再等六個月,到明年四月份再起訴離婚,法院就很有可能判離了。陸紅問律師,下一次法院一定判離麼?律師說也不能保證,只是概率高一些。陸紅哭了,哭得很傷心,說怎麼法律是保護壞人的?律師“唉”的一聲嘆了一口氣,說法院判案講證據,咱們手上沒有關鍵證據,另外法律判離的要求很高,咱們的案子達不到這個程度。陸紅的父母也跟著傷心嘆氣,回到家裡病了好幾天。

以為這事兒就過去了,陸紅一家都數星星、數月亮地盼著時光快些流逝,好六個月後再起訴離婚。沒想到,你不找事兒,事兒找到你了。你不打官司,官司進了門兒。

沒過一個月,陸紅收到南通某法院的一張傳票,附一封起訴書。內容說是陸紅在半年前向張海(化名)借了二十萬塊錢,借期四個月。因為到期沒有還,因此,人家張海起訴到法院,要求陸紅還款。

看到這個訴狀,陸紅莫名其妙,說我從來沒有向張海借過錢啊。父母問張海你認識麼?陸紅說張海是趙明的一個朋友兼客戶,也是做攝影器材銷售的。我認識,但我從來沒有借過錢啊。


離婚36計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又委託律師到法院一閱卷,才發現人家“證據確鑿”。為什麼呢?

第一有欠條,欠條是打印的,上面寫著“今借張海人民幣二十萬元,四個月歸還”,並蓋有陸紅的手章印鑑;

第二有打款記錄,張海某年某月某日從其中國銀行賬戶打到了陸紅中國銀行的賬戶,數目就是二十萬元。

陸紅的父親以前經歷過欠款官司,看了這些證據就傻眼了,說姑娘,你說沒有打欠條,這欠條是怎麼回事兒?不僅是欠條,人家明明打款進了你中國銀行賬戶,你咋說沒有呢?

陸紅一見,乍一看也很納悶,琢磨了半天,明白了,哭著說,哎,這個印鑑是我結婚時買房子專門刻的,因為是趙明拿著,我就沒在意,也沒有要過;這個欠條是假的,肯定是他打印的,然後蓋上了我的印鑑手章;那個二十萬,是張海付給公司的購貨款,因為避稅,所以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很多收款都是進的私人賬戶,沒有進單位賬戶。趙明說讓我管錢,讓我開了一個賬戶,錢打進的我的賬戶,這錢我取出來後,早交給趙明進貨了,我根本沒拿過一分錢!

開庭的時候,雖然趙明被追認成共同被告,但法官的態度好像對陸紅不怎麼有利。調解的時候,法官說,你說這個印鑑手章在趙明那裡,趙明說根本沒有這回事兒。你說錢交給趙明瞭,人家說你壓根沒有給過。你說這錢後來趙明又進貨用了,趙明說根本沒有這回事兒。現在證據對你很不利,我看你還是想辦法調解了吧,不然判決可能對你不利啊。

無奈再無奈,趙明又放話說,不同意原來的離婚方案,下次陸紅起訴,趙明也不同意離婚,反正自己是男的,要離二次婚了,也無所謂了,但要拖死陸紅。

陸紅的父母一夜未睡,頭髮白了一半,對陸紅的律師說,算了吧,認了。最終陸紅和趙明達成離婚協議,房子全歸趙明,陸紅放棄財產分割要求,張海撤訴,一連串官司結束。官司結束了,陸紅和陸紅的父母心裡的傷痕卻沒有結束,心靈的傷口一直在隱隱作痛!

評析:

不論陸紅由於年幼任性,對待感情問題再如何草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的準備再如何不足,但是,讓陸紅及父母喪失鬥志、徹底失去信心的重要原因,在於張海提起的欠款訴訟。這個“無中生有”的案件,事實上也許純粹是偽造證據虛構出來的,但由於有“欠條”、“有走賬打款記錄”,這些“偽”證,讓陸紅跳到黃河、長江裡洗也洗不清楚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在蜜月期相互信任,讓對方拿手章印鑑相當普遍;在夫妻公司中,公司走賬通過一方私人賬戶走賬的情況也相當普通。這些隱藏危機的做法,如果讓趙明這樣的“靈光”小人利用,往往會釀成冤假錯案,即使法官心裡面相信陸紅的陳述,但法律是無情的,法律是講證據的,法律是講規則的。按規則辦事,就像辛普森殺沒殺妻一樣,其實大家心裡都很清楚,但法院還是沒有判辛普森有罪。

陸紅從小到大,由於有父母溫暖翅膀的保護,沒有受過什麼打擊,甚至也沒有被什麼“小人”暗算過;但這一次吃了大虧;陸紅的父母老實了一輩子,信奉我不害人,與世無爭的信條,但仍然被“小人”利用和算計,也是老了老了,裁了一個大跟頭。


離婚36計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而趙明,在使出“無中生有”這個“陰計”時,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工作:

1、憑空捏造。陸紅根本沒有向張海借過錢,但趙明就憑空捏造了這個事實,和張海“串通”好,憑藉陸紅的私人印鑑章,來偽造欠條。欠條用計算機打印,看不出筆跡;雖然陸紅的印鑑只用過一次,但畢竟用過,能代表陸紅獨特的排它特徵,在法律上推理對陸紅不利。而陸紅又不能舉證證明印鑑章在趙明處。雖然“夫妻二口子過日子誰能想到這事兒”是正當合理的反駁,但合理不合法。

2、無事生非。趙明如果不找點兒“事”、不生點兒“非”,就很難得到想得到的錢,就很難讓陸紅一家就範。如果只靠“拖”陸紅,這個伎倆不足以讓陸紅一家放棄“反抗”,趙明利用自己“聰明”的“智慧”,無事生非,弄出這個案子,以滿足自己貪婪的錢欲。

3、以假代真。欠條本身是“假”,但這個“假”是事實是“假”,不是法律之“假”。欠款事實可能構成“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以假代真,以法律事實取代客觀事實,玩弄法律,這是趙明這一招數的實質。

經歷這一案件,我想,陸紅的父母和陸紅都有一個深刻的教訓,那就是,不要指望良心和善良換來公正和尊嚴,瞭解法律的規則、冷靜、理智地面對糾紛、不打無把握之仗,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同時,也要提醒陷入愛河的熱戀男女,睜開慧眼,看清郎君,做事留心,預防糾紛!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原文

誑也,非誑也,實其所誑也。少陰,太陰,太陽。

----《慰繚子.戰權》

釋義

用假象去欺騙對方,但並非弄虛作假到底,而是要巧妙地由虛變實。利用對方已經產生的錯覺假象就能夠掩護事實真像。按照益卦的原理,就是開始的時候用小的假象,繼而產生大的假象,最後突然變成了真相。


案例

結婚恩愛購房產 離婚成仇生欠條

智謀和計策不僅會被“好”人所用,事實上,很多“壞”人也會利用三十六計做些“弄假成真”、“無中生有”的事情。而法院審理案件是要依程序和證據,我國又是按法律審案的國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能靠自己的良心和認識去判決案件,在實踐中,就可能會造成很多案件,由於“壞人”一方的“險惡”用心,使用“毒計”,使得案件按法律程序無法查清的結果,陸紅(化名)就是“小人”使計的受害者。

陸紅今年二十七歲,三年前認識了來南通開公司的趙明(化名)。

陸紅與趙明的相識,不是偶遇,也不是介紹,而是陸紅大學畢業後,到趙明開的公司求職。陸紅長得楚楚動人,容貌秀麗,趙明“擇優”錄取了陸紅。在工作場合中,趙明對陸紅“照顧”周全,“服務”周到,彷彿不是陸紅給趙明打工、而是趙明給陸紅打工似的。陸紅剛剛大學畢業,涉世不深,老闆對自己如此厚愛,引得同事不時的羨慕,自己也頗有“成就感”,屢屢對趙明的吃飯、會友、吃飯邀請欣然接受。時間一長,一來二去,陸紅對趙明產生了感情,2004年9月,不顧父母堅決的反對,陸紅與趙明在南通登記結婚。


按理說,女兒嫁人,婚姻大事,又是自由戀愛,父母應該支持才對,為什麼陸紅的父母堅決反對女兒的婚事呢?原來,在趙明幾次到陸紅家做客過程中,陸紅的父母對趙明的情況慢慢有所瞭解。父母曾不止一次地向陸紅勸解離開趙明的公司、斷絕和趙明的戀愛關係,主要理由有:

1. 趙明二年前離過婚,現在已經三十多歲了。離過婚的男人,不是妻子有問題,就是自己有問題。雖然趙明說是因為與前妻感情不和才離的婚,但畢竟這只是一面之詞,不可全信。

2. 趙明經商不正。趙明是銷售照相器材的,現在銷售照相器材,除了正規大商場之外,很多小公司、小門市為了在價格上的優勢,一般都是賣的“水貨”,即賣的是走私過來的貨。因為逃避了關稅,因此,銷售價格較低,趙明開辦的公司利潤主要來源於這些“不義之財”。父母認為不靠正路來財,遲早一天會觸及法律。

3. 趙明過於“靈光”。幾次上門坐客,趙明都是出手大方,中華煙、五糧液、人蔘鹿茸一買一大堆。並且嘴巴特甜,一個個“阿姨”、“叔叔”叫得陸紅的父母都臉紅,就差叫“爸媽”了。按陸紅母親的話說,趙明眼裡“特有活兒”,過於“靈光”,心眼兒多,自己女兒根本不是人家的對手,結婚以後,可能被人家趙明“玩兒”的團團轉。

每次父母勸陸紅,結果總是“熱臉貼冷屁股”,總是不討陸紅的理解,反而每次裝一肚子氣。與父母的觀點不同,陸紅認為,現在這年月,老實巴交、一切按規定辦事兒怎麼能發財啊!腦子靈光、人機靈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至於趙明離過婚,陸紅認為這是優勢,說明人家趙明有過日子經驗,經歷失敗的婚姻後會更珍惜感情嘛!

因此,不管父母如何勸阻,都不能動搖陸紅那一顆認準郎君的固執之心。到後來,陸紅乾脆家也不回,直接搬到趙明的住所,和趙明同居生活在一起,過起了“準”夫妻的生活。

見女兒如此,做家長的也沒有辦法。只有這一個獨生女兒,從小嬌生慣養,寵慣了,沒辦法。為了不讓親友看“笑話兒”,父母只得同意陸紅和趙明的婚事,陸紅的母親天天拜佛燒香,企盼菩薩保佑女兒幸福平安。

陸紅的父親在一家大型企業做高管,收入不菲。見女兒雖然找到一個“老闆”,可這“老闆”似乎經濟也比較拮据,二個人領取結婚證後,在談到買房“築巢”時,女婿似乎臉有難色。為了讓女兒婚後更有地位,也為了下一輩的健康幸福,表示父母理解子女的“創業”之難,陸紅的父母甚至出資了40萬元,與趙明出的20萬元,湊起來在市區買了一套三房二廳的新房。由於顧及面子,陸紅的父母也沒有讓小二口兒打收條,房產證也做成了陸紅和趙明二個人的名子,買房的手續也沒有參與,而是由陸紅和趙明二個人一起跑去辦理的。


婚後三個月,陸紅漸漸發現,自己心中的“白馬王子”、“如意郎君”並不是一匹“白馬”,而是“花馬”,自己也越來越不如意了!不僅陸紅髮現趙明又與公司新的女職員關係曖昧,而且也發現趙明有一批狐朋狗友、並且趙明有賭博的惡習。為此,陸紅也哭過、鬧過,但是,趙明不僅沒有改正,反而一改“和諧”的面容,開始對陸紅又打又罵,特別是在賭博輸錢、醉酒解愁後,乾脆繼續拿陸紅出氣。結婚不到一年,陸紅就捱了四次打,有一次由於打出了血,陸紅還去了醫院。

原本以為嫁給了一個如意郎君,現在才發現是嫁給了一匹沒有良心的“狼”君,陸紅追悔莫急,不得已將事實真相告訴了父母。父母心疼姑娘,讓陸紅搬回了孃家,並向趙明提出了離婚。

為了早日順利讓女兒脫離苦海,陸紅的父母告訴趙明,離婚後,陸紅父母當初購房的40萬出資不需要小二口兒歸還,房子可以給趙明,趙明按房價的一半給陸紅財產分割折價款就可以了。

陸紅的父母原以為自己做了讓步,“賠了女兒又折財”、認個倒黴,差不多就算了。不料趙明不幹,不接受陸紅父母“吃虧”的算法。趙明說,我不同意離婚,我很“珍惜”和你們女兒的感情。我“愛”她,離不開她。不同意離婚!

到這會兒,陸紅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只能靠父母來處理這事兒。沒辦法,陸紅的父親找來了單位的律師,請律師出面和趙明協商。律師和趙明約了時、見了面,帶回話兒說,趙明的意思是離可以,但房子全要,另外陸紅再給趙明二十萬元的“分手費”!

陸紅一聽到這兒,感覺天都要塌下來了!陸紅的父母聽了也要氣死了,覺得自己女兒嫁給這個黑心郎一年多,從姑娘變成媳婦,現在又揹負了一個離婚的名份;更何況是趙明又打又賭,我們不向趙明要錢就不錯了,怎麼還可能給趙明賠什麼分手費!這不是坑人麼!如果給了這個錢,天理難容!自己女兒還要青春損失費呢!

談不攏,就打官司,陸紅的父親是老黨員了,相信國家法律,相信法院一定能給一個公道。於是,又請單位律師代表女兒起訴,讓法院給一個公正的說法。

原以為通過訴訟就能解決問題的陸紅父母,沒想到官司越打越麻煩,一切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容易。即使自己“賣”了幾回老臉,託了很多關係給法院打“招呼”,但好像官司打得也很不順心。

一開始,就遇到了管轄問題。原來,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而是在X省,雖然南通某區法院立了案,但趙明的律師卻以趙明的戶口不在南通、也沒有在南通形成住所地為由,要求案件轉到X省去。雖然陸紅又補交了一個居委會的證明,居委會證明趙明在南通某小區居住超過了一年,但趙明在得知居委會出證明後,找了三個人到居委會大吵大鬧,人家居委會被嚇著了,也害怕生事兒,就又給趙明出了一個證明,說又經核實,不清楚趙明在該小區實際居住的時間。

官司在南通打還放心一點兒,要是轉到了X省,不僅路途遙遠,而且人生地不熟。官司咋打呢?陸紅的父母又求爺爺、告奶奶,和律師一起找證據,最後好不容易法院裁定,駁回趙明的管轄權異議,趙明又上訴,官司打到了南通中級法院,折騰了二個多月,管轄才有確定的結果,二審法院也駁回了趙明的管轄異議的要求。

陸紅的父母剛鬆了口氣,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離婚案子一審開庭了,人家趙明在法庭上演戲演得可以拿奧斯卡影帝了,又是懺悔、又是流淚,信誓旦旦地表決心,搞得跟陸紅多無情、趙明多有義似的。

更讓陸紅生氣的是,對於賭博、打罵的事兒,趙明一概不承認。法官說你看你們小兩口兒剛結婚,需要磨合,不能一點兒小事兒就離婚吧,這也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吧,依據咱們國家的婚姻法,你們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竟然當庭判決不準離婚,這讓陸紅氣得差點兒背過氣去!

陸紅的律師勸陸紅說,你也別太難過,根據咱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離,可以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咱們再等六個月,到明年四月份再起訴離婚,法院就很有可能判離了。陸紅問律師,下一次法院一定判離麼?律師說也不能保證,只是概率高一些。陸紅哭了,哭得很傷心,說怎麼法律是保護壞人的?律師“唉”的一聲嘆了一口氣,說法院判案講證據,咱們手上沒有關鍵證據,另外法律判離的要求很高,咱們的案子達不到這個程度。陸紅的父母也跟著傷心嘆氣,回到家裡病了好幾天。

以為這事兒就過去了,陸紅一家都數星星、數月亮地盼著時光快些流逝,好六個月後再起訴離婚。沒想到,你不找事兒,事兒找到你了。你不打官司,官司進了門兒。

沒過一個月,陸紅收到南通某法院的一張傳票,附一封起訴書。內容說是陸紅在半年前向張海(化名)借了二十萬塊錢,借期四個月。因為到期沒有還,因此,人家張海起訴到法院,要求陸紅還款。

看到這個訴狀,陸紅莫名其妙,說我從來沒有向張海借過錢啊。父母問張海你認識麼?陸紅說張海是趙明的一個朋友兼客戶,也是做攝影器材銷售的。我認識,但我從來沒有借過錢啊。


離婚36計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又委託律師到法院一閱卷,才發現人家“證據確鑿”。為什麼呢?

第一有欠條,欠條是打印的,上面寫著“今借張海人民幣二十萬元,四個月歸還”,並蓋有陸紅的手章印鑑;

第二有打款記錄,張海某年某月某日從其中國銀行賬戶打到了陸紅中國銀行的賬戶,數目就是二十萬元。

陸紅的父親以前經歷過欠款官司,看了這些證據就傻眼了,說姑娘,你說沒有打欠條,這欠條是怎麼回事兒?不僅是欠條,人家明明打款進了你中國銀行賬戶,你咋說沒有呢?

陸紅一見,乍一看也很納悶,琢磨了半天,明白了,哭著說,哎,這個印鑑是我結婚時買房子專門刻的,因為是趙明拿著,我就沒在意,也沒有要過;這個欠條是假的,肯定是他打印的,然後蓋上了我的印鑑手章;那個二十萬,是張海付給公司的購貨款,因為避稅,所以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很多收款都是進的私人賬戶,沒有進單位賬戶。趙明說讓我管錢,讓我開了一個賬戶,錢打進的我的賬戶,這錢我取出來後,早交給趙明進貨了,我根本沒拿過一分錢!

開庭的時候,雖然趙明被追認成共同被告,但法官的態度好像對陸紅不怎麼有利。調解的時候,法官說,你說這個印鑑手章在趙明那裡,趙明說根本沒有這回事兒。你說錢交給趙明瞭,人家說你壓根沒有給過。你說這錢後來趙明又進貨用了,趙明說根本沒有這回事兒。現在證據對你很不利,我看你還是想辦法調解了吧,不然判決可能對你不利啊。

無奈再無奈,趙明又放話說,不同意原來的離婚方案,下次陸紅起訴,趙明也不同意離婚,反正自己是男的,要離二次婚了,也無所謂了,但要拖死陸紅。

陸紅的父母一夜未睡,頭髮白了一半,對陸紅的律師說,算了吧,認了。最終陸紅和趙明達成離婚協議,房子全歸趙明,陸紅放棄財產分割要求,張海撤訴,一連串官司結束。官司結束了,陸紅和陸紅的父母心裡的傷痕卻沒有結束,心靈的傷口一直在隱隱作痛!

評析:

不論陸紅由於年幼任性,對待感情問題再如何草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的準備再如何不足,但是,讓陸紅及父母喪失鬥志、徹底失去信心的重要原因,在於張海提起的欠款訴訟。這個“無中生有”的案件,事實上也許純粹是偽造證據虛構出來的,但由於有“欠條”、“有走賬打款記錄”,這些“偽”證,讓陸紅跳到黃河、長江裡洗也洗不清楚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在蜜月期相互信任,讓對方拿手章印鑑相當普遍;在夫妻公司中,公司走賬通過一方私人賬戶走賬的情況也相當普通。這些隱藏危機的做法,如果讓趙明這樣的“靈光”小人利用,往往會釀成冤假錯案,即使法官心裡面相信陸紅的陳述,但法律是無情的,法律是講證據的,法律是講規則的。按規則辦事,就像辛普森殺沒殺妻一樣,其實大家心裡都很清楚,但法院還是沒有判辛普森有罪。

陸紅從小到大,由於有父母溫暖翅膀的保護,沒有受過什麼打擊,甚至也沒有被什麼“小人”暗算過;但這一次吃了大虧;陸紅的父母老實了一輩子,信奉我不害人,與世無爭的信條,但仍然被“小人”利用和算計,也是老了老了,裁了一個大跟頭。


離婚36計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而趙明,在使出“無中生有”這個“陰計”時,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工作:

1、憑空捏造。陸紅根本沒有向張海借過錢,但趙明就憑空捏造了這個事實,和張海“串通”好,憑藉陸紅的私人印鑑章,來偽造欠條。欠條用計算機打印,看不出筆跡;雖然陸紅的印鑑只用過一次,但畢竟用過,能代表陸紅獨特的排它特徵,在法律上推理對陸紅不利。而陸紅又不能舉證證明印鑑章在趙明處。雖然“夫妻二口子過日子誰能想到這事兒”是正當合理的反駁,但合理不合法。

2、無事生非。趙明如果不找點兒“事”、不生點兒“非”,就很難得到想得到的錢,就很難讓陸紅一家就範。如果只靠“拖”陸紅,這個伎倆不足以讓陸紅一家放棄“反抗”,趙明利用自己“聰明”的“智慧”,無事生非,弄出這個案子,以滿足自己貪婪的錢欲。

3、以假代真。欠條本身是“假”,但這個“假”是事實是“假”,不是法律之“假”。欠款事實可能構成“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以假代真,以法律事實取代客觀事實,玩弄法律,這是趙明這一招數的實質。

經歷這一案件,我想,陸紅的父母和陸紅都有一個深刻的教訓,那就是,不要指望良心和善良換來公正和尊嚴,瞭解法律的規則、冷靜、理智地面對糾紛、不打無把握之仗,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同時,也要提醒陷入愛河的熱戀男女,睜開慧眼,看清郎君,做事留心,預防糾紛!

離婚36計 第二套:敵戰計第七計: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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