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識別保險合同細節中的魔鬼與天使:重大疾病保險(2)

教你識別保險合同細節中的魔鬼與天使:重大疾病保險(2)

上一篇文章我們討論過《教你識別保險合同細節中的魔鬼與天使:重大疾病保險(1)》,本文我們繼續討論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其他容易忽略的重要細節。

我們生活的環境在不斷變化,食物、飲用水、空氣都在威脅著我們的健康,重大疾病也趨於年輕化、多樣化,保險公司也根據這個市場需求做出產品創新,多次賠付的產品漸漸進入市場。針對這類產品,有很多細節需要我們投保人注意。

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筆者在以前的文章有過探討,在此不做詳細全面的剖析,但有幾個“不被重視,卻很重要”的合同細節不得不說。


重疾賠付過後,輕症還能賠嗎?

一般而言,重疾可以多次賠付的產品賠付重疾後,身故責任一般會終止,而且現金價值降為零。同時,輕症責任大多也會終止,保險公司僅繼續承擔重病的保險責任。

比如一款含身故的重疾險,保60種重疾(可賠付2次),20種輕症(可賠付3次),一旦患重疾,3次輕症的保障即失效,未來患輕症和身故都不再賠付,再患重疾可以再理賠1次。

當然,有的產品不存在這種限制,重疾和輕症都是單獨賠付的,重疾賠付後不影響輕症的再次賠付,但有的產品會有“對應疾病賠付限制”(如心臟搭橋手術和心臟支架手術就是兩個對應疾病,一個是重疾,另一個是輕症。)

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在申請輕症疾病保險金前已經獲得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的,且重大疾病的種類與該輕症疾病的種類存在附表一對應關係,此外,該重大疾病的首次確診日期在該輕症疾病的首次確診日期之前,則我們不承擔給付該輕症疾病保險金責任。”


賠付限制

保險的功能是保障,保障的結果是理賠。任何一款產品都不是任意理賠的,或多或少、或寬或鬆都會有理賠限制,比如患重疾可以理賠保額的100%,患輕症理賠保額的20%或30%,在輕症理賠上,有的產品會有累計理賠的上限,如20萬;有的產品會有單次理賠的上限,如單次賠付限額20萬;有的產品沒有額度的限制。

但這些都不是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雖然保險責任有區別,但這不是根本差異。在理賠限制上有幾個比較根本性的差異限制,比如生存期限制。

生存期限制條款:被保險人罹患合同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且於明確診斷的30日以後仍生存的,我們按保險單載明的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這個限制主要在於患病後要30天后仍然生存才能得到理賠,如果患病後30日內身故,就得不到這項理賠,如果有身故保障,只理賠身故保額,如果沒有身故保障,就無法得到保險金,因此儘量避免有此條款的產品。


同時發生多種疾病如何理賠?能不能都得到理賠呢?

一般而言,同時發生多種疾病,無論重疾還是輕症,無論可以賠付多少次,絕大多數都只能賠付其中一種疾病。

如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導致其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輕症疾病,我們僅按一種輕症疾病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

但為了提升產品賣點和競爭力,有的公司也會在這一點進行改善,有的產品在輕症方面做出了突破,比如輕症可以賠付3次,同時發生3種輕症,可以疊加理賠,在整個市場是少見且可貴的。

如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導致其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輕症疾病,我們針對每種輕症疾病給付一次輕症疾病保險金。”


成人or少兒重疾

眾所周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來規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理賠,也就是有25種疾病的理賠標準是一樣的,但這個規範適用範圍是“成年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注:本規範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範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那麼,《使用規範》規定的6種必保疾病和19種可選病種不是所有的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都有的,保險公司可以自行制定。

以白血病為例,“含輕症的成人重大疾病保險”比“少兒專屬短期保險”保障更完善,因為絕大多數少兒專屬重疾險僅保障重疾,不含輕症,這類產品一般不含“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而“含輕症的重疾險”有此保障,所以單獨購買短期少兒險,不如搭配長期成人重疾險更合適。

保險合同專業且細緻,建議購買保險前請專業人士協助解讀及投保,這樣才能明明白白買保險,避免買到不適合自己或者不具有競爭力的產品。《教你識別保險合同細節中的魔鬼與天使》系列文章未完待續,歡迎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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