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和荷蘭打綜藝版權官司,韓國綜藝卻只能隔空喊話?

為什麼要和荷蘭打綜藝版權官司,韓國綜藝卻只能隔空喊話?

這兩天,圍繞著原創版權的爭議塵囂之上。

國內,浙江衛視入局“好聲音”商標之戰,國外,韓國媒體點名中國綜藝抄襲。

中國綜藝真的有那麼不堪嗎?

圍繞著“the Voice”版權的司法糾紛,核心已經從原來的節目模式之爭,變成了節目中文名“中國好聲音”的爭奪戰。而韓國媒體對多檔中國綜藝節目的指責,卻還沒到對簿公堂的地步。

同樣是綜藝版權爭議,為什麼在“the Voice”那裡是法律問題,在韓國模式那裡卻變成了道德問題?

這個問題要辨析清楚,得說到中國對著作權的定義問題。

the Voice節目最有名的,就是它有著一個完整的模式寶典。因為荷蘭方面的確將盲選、轉椅等內容以寶典這一書面的形式,變成了著作。而著作是可以訴諸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著作權。

為什麼要和荷蘭打綜藝版權官司,韓國綜藝卻只能隔空喊話?

而圍繞著設定、規則、流程的綜藝節目模式,它只是思想,卻不是著作。大量韓國節目,並沒有像荷蘭方面一樣把綜藝節目書面化。

為什麼要和荷蘭打綜藝版權官司,韓國綜藝卻只能隔空喊話?

例如,如果有人收集了《快樂大本營》的所有遊戲,並且集結成冊,它也只能署名為“佚名”,而不能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知識財富予以保存。

舉個例子,在《我是歌手》被湖南衛視引進時,需要韓國方面提供節目製作方人員專門跟進。而《奔跑吧兄弟》更是由韓國團隊直接操刀拍了4期。

這都和荷蘭模式有本質區別——

“the Voice”是可以拿著教材就能仿製的工業產品,因此在美國、荷蘭、澳洲、德國都能不帶差別地複製成功。

為什麼要和荷蘭打綜藝版權官司,韓國綜藝卻只能隔空喊話?

而大多數韓國綜藝節目引進中國,更像是手把手教學的非物質文化手藝。

也因此,每次韓國視聽部門或媒體表達對中國綜藝節目的仿造片段的抗議時,都只是管理層面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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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韓國方面拿出中國的《嚮往的生活》和《三時三餐》海報對比、《極限挑戰》和《無限挑戰》的遊戲對比時,最多隻是行政層面的指責,而非法律上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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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種優越感從何而來呢?

莫非,綜藝的版權在誰手上,是看誰第一個在節目中使用?

恐怕不是。

當有人信誓旦旦地指出Running Man中的指壓板被國內節目抄襲成風時,會有人告訴你,很早的《快樂大本營》中就已經有了這個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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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人指出撕名牌是RM的核心模式時,又會有人拿出2008年就停播的《勇往直前》中類似環節予以反駁。

為什麼要和荷蘭打綜藝版權官司,韓國綜藝卻只能隔空喊話?

莫非,是看誰第一個想出來?

在現有的定義下,如果只想出來,卻沒有商業化,同樣死無對證。

所以,唯一能從法定意義上證明綜藝版權的,就要看誰第一個寫成了寶典申請了版權保護吧!

目前國際上對電視模式市場正有一個第三方機構,叫國際電視節目模板認證與保護協會(FRAPA),用於協調電視節目版權問題。燦星去年製作的《中國新歌聲》,東方衛視的《天籟之戰》,浙江衛視的《王牌對王牌》,都在謀求或已經獲得FRAPA的認證,這說明國內綜藝生產方也開始有意識的適應國際戰場了。

那前幾年引進一大堆韓國節目的意義還在哪呢?直接照搬不就行了?

其實,所謂的引進韓國模式,實際上是和節目版權方簽訂了一個“引進合同”。這個合同中仍然會提供一些文字材料,例如節目大綱、分鏡頭劇本,這一塊仍然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有的節目,還會購買技術和人員培訓服務。

回過頭來,我們再來看去年以來,因為“限韓令”出現的一批引進節目的改造式原創運動,這些節目究竟改了些什麼呢?

以《歌手2017》為例,它在宣佈原創的同時,改掉了節目的logo,增加了LED的新舞美,也放棄了7人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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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奔跑吧》,也在節目中弱化了“撕名牌”環節。

你會發現,它們更改的東西,比如LOGO、舞美還有主題曲,都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內容。而諸如節目結構、淘汰賽制等通用環節,《歌手》和《奔跑吧》,乃至《蒙面唱將》都可以業內共識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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