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關於防暑降溫費標準
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1、根據省5部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2015〕45號),2015年8月起,山東省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每人每月140元,6、7、8、9月份發放。發放範圍為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折算發放。魯人社〔2015〕45號文件有效期延長至2021年。
2、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 ),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3、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氣溫高低情況,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提供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5、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6、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發生中暑的要立即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認定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用人單位違反《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夏季防暑降溫費是指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費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職工福利。高溫津貼是指用人單位為了補償職工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的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津貼,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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