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關注】淄博“氣質”考核辦法落地,出現這些情形者,將被約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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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網發佈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督查關注】淄博“氣質”考核辦法落地,出現這些情形者,將被約談、問責!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對區縣(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下同)和鎮(街道、園區)的月度、季度、年度環境空氣質量考核。市對區縣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考核、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年度評估、“十個率先突破”考核等不適用於本辦法,按照相應考核辦法執行;其他綜合考核中關於環境空氣質量的考核除特別註明外,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市對區縣的考核,以19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為考核點位(考核點位見附件1);市對鎮(街道、園區)的考核,以市控的各鎮(街道、園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為考核點位(考核名單及點位見附件2)。

第三條市對區縣、鎮(街道、園區)的考核指標包括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項指標以及綜合汙染指數,以市生態環境質量控制服務中心審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數據為依據。

六項指標所佔權重由高到低分別為:PM2.5佔40%、NO2佔20%、PM10佔20%、SO2佔10%、CO佔5%、O3佔5%。

第四條市對區縣的考核得分為現狀濃度得分、改善幅度得分、目標完成率得分三者之和,其中,現狀濃度佔30%、改善幅度佔30%、目標完成率佔40%。

現狀濃度得分為六項指標現狀濃度得分之和。單項指標濃度得分={0.6+0.4×〔(該區縣現狀比率—各區縣現狀比率最低值)÷(各區縣現狀比率最高值—各區縣現狀比率最低值)〕}×該指標所佔權重×30。其中,現狀比率=(全市平均濃度—該區縣濃度)÷全市濃度。

改善幅度得分為六項指標改善幅度得分之和,各指標改善幅度按如下公式計分:指標改善幅度得分={0.6+0.4×〔(該區縣改善率-各區縣改善率最低值)÷(各區縣改善率最高值-各區縣改善率最低值)〕}×該指標所佔權重×30。其中,改善率=(該區縣上年同期平均濃度-該區縣考核時段平均濃度)÷該區縣上年同期平均濃度。

目標完成率得分為六項指標目標完成得分之和。單項指標完成年度目標改善率的,單項指標計滿分;超過或低於年度目標改善率分別按每一個百分點加或減1分計。單項指標得分=〔100+(同比改善率-改善率目標)×100×1)〕÷100×40×單項指標權重。各區縣改善率目標以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目標為準。

第五條市對鎮(街道、園區)的考核以綜合汙染指數為考核指標,考核綜合汙染指數的現狀及改善率,滿分100分,其中現狀值佔40%、改善率佔60%。按如下公示計分。

指標現狀得分={0.6+0.4×〔(該鎮(街道、園區)現狀比率-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現狀比率最低值)÷(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現狀比率最高值-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現狀比率最低值)〕}×40。其中,現狀比率=(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平均值-該鎮(街道、園區)現狀值)÷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平均值。

改善率得分={0.6+0.4×〔(該鎮(街道、園區)改善率-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改善率最低值)÷(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改善率最高值-所有考核鎮(街道、園區)改善率最低值)〕}×60。

第六條每月、每季度、每年結束後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市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發佈環境空氣質量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情況通報,將市對區縣、鎮(街道、園區)的考核結果報市委、市政府,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區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予以預警提醒:考核排名全市後2位的;當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後20位的。

鎮(街道、園區)月度考核排名全市後10位的,由市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予以預警提醒。

第八條建立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約談制度。約談由市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邀請媒體參加,形成約談紀要,抄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並對社會公佈。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託有關部門約談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連續2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後2位且六項指標中有兩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2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後20位的。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託有關部門約談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連續2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後2位且六項指標中有三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2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後10位的。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託有關部門約談區縣委主要負責人:連續2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後2位且六項指標中有四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2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後5位的。

鎮(街道、園區)連續2個月考核排名後10位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託有關部門約談鎮(街道、園區)政府主要負責人。

鎮(街道、園區)連續2個月考核排名後5位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託有關部門約談鎮(街道、園區)黨委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問責: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後2位且六項指標中有兩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3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後20位的。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後2位且六項指標中有三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3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後10位的。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區縣委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全市後2位且六項指標中有四項及以上出現反彈的;連續3個月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及綜合指數排名均列全省後5位的。

出現下列情形,對鎮(街道、園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鎮(街道、園區)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後10位的。

出現下列情形,對鎮(街道、園區)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鎮(街道、園區)連續3個月考核排名後5位的。

對以上問責情形,將依據市委市政府有關問責辦法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實施問責。

第十條區縣、鎮(街道、園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數據弄虛作假:非經許可進入監測站點及周邊,人為干擾監測數據的;非客觀原因故意對空氣質量監測站點斷電斷網的;委託或授意運維管理人員篡改偽造數據的;人為阻撓、妨礙工作人員對環境監測站點實施正常維護管理的;其他人為干擾監測數據情形的。

出現數據弄虛作假情況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相關責任人外,當月、當季考核得分直接定為0分。

第十一條市對區縣、鎮(街道、園區)的環境空氣質量考核工作,在市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視情調整該辦法,並及時印發執行。《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的通知》(淄政辦字〔2017〕176號)同時廢止。

各區縣、鎮(街道、園區)

空氣質量考核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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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網、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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