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義利之辨”——朱熹“義之和處便是利”】'

朱熹 倫理 儒家 董仲舒 在行 書法 文化崛起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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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義利之辨”——朱熹“義之和處便是利”】

朱熹畫像

朱熹是宋代理學的集大成者,以二程思想為基礎,在吸收先前理學思想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龐大的“理學”體系。他將理作為世界的本體,成為人們在行動中必須遵循、服從的最高旨意,完成了將倫理道德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理論構建,其在義利觀上提出“義利之說,乃儒者第一義”,表明了義利觀問題理學倫理思想體系中的綱領性地位。

義利是普遍存在的

朱熹認為“義”與“利”可以概括和解釋現實社會中的各種關係和方面。他說“事無大小,皆有義利。”,並對義利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定義,認為 “義者,天理之所宜。”又說“義者,心之制,事之宜也。”,“為義”就是通過內心的自我控制也就是“心之制”而達到事事符合宜也就是“天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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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義利之辨”——朱熹“義之和處便是利”】

朱熹畫像

朱熹是宋代理學的集大成者,以二程思想為基礎,在吸收先前理學思想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龐大的“理學”體系。他將理作為世界的本體,成為人們在行動中必須遵循、服從的最高旨意,完成了將倫理道德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理論構建,其在義利觀上提出“義利之說,乃儒者第一義”,表明了義利觀問題理學倫理思想體系中的綱領性地位。

義利是普遍存在的

朱熹認為“義”與“利”可以概括和解釋現實社會中的各種關係和方面。他說“事無大小,皆有義利。”,並對義利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定義,認為 “義者,天理之所宜。”又說“義者,心之制,事之宜也。”,“為義”就是通過內心的自我控制也就是“心之制”而達到事事符合宜也就是“天理”的規定。

【千年“義利之辨”——朱熹“義之和處便是利”】

朱熹書法

對於“利”朱熹認為“利者,人情之所欲”,“為利”就是計較利害於事前,如“有心要人知,要人道好,要以此求利祿,皆為利也”。

鑑於朱熹對義利普遍性和現實性的認識,他特別強調義利辨別的重要性,做出了“學無深淺,並要辨義利”的主張。

道義論的“唯義”

在道德價值領域裡,基於對義做出的“天理之所宜”的定義判斷,朱熹的義利觀具有鮮明的道義論色彩,在他那裡“為義”是作為仁人志士的唯一正確的行為方針和價值取向。在行義上朱熹堅決地反對功利,認為“若行義時便說道有利,則此心只邪向那邊去”[33],認為行義必須對功利做到心無旁騖,他說:“凡事不可先有個利心,才說著利,必害於義”[34],他完全贊成董仲舒“正義不謀利”的觀點,認為君子所取得行為方針應該是“只知有義而已,不知利之為利”,或者“不顧厲害,只看天理當如此”充分體現了朱熹義利觀的道義論實質。

在道德價值觀範圍之外,朱熹並不完全否認功利。他在解釋《易》所謂“利者義之和”時說:“義之和處便是利。如君臣父子各得其宜,此便是義之和處,安得謂之不利!”由此可見,朱熹從道義論的要求出發,主張人們通過維護“君臣父子各得其宜”的倫理綱常獲得利;但這並不意味著贊成從肯定利的合理性的角度出發去維護義的行為,朱熹最終是要教人“只認義和處便是利,不去利上求利了”在他看來“蓋凡做事只循這個道理去做,利自在其中矣”,作為君子一定不能在行義的同時另立“求利”的目的,更不能“先計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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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義利之辨”——朱熹“義之和處便是利”】

朱熹畫像

朱熹是宋代理學的集大成者,以二程思想為基礎,在吸收先前理學思想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龐大的“理學”體系。他將理作為世界的本體,成為人們在行動中必須遵循、服從的最高旨意,完成了將倫理道德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理論構建,其在義利觀上提出“義利之說,乃儒者第一義”,表明了義利觀問題理學倫理思想體系中的綱領性地位。

義利是普遍存在的

朱熹認為“義”與“利”可以概括和解釋現實社會中的各種關係和方面。他說“事無大小,皆有義利。”,並對義利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定義,認為 “義者,天理之所宜。”又說“義者,心之制,事之宜也。”,“為義”就是通過內心的自我控制也就是“心之制”而達到事事符合宜也就是“天理”的規定。

【千年“義利之辨”——朱熹“義之和處便是利”】

朱熹書法

對於“利”朱熹認為“利者,人情之所欲”,“為利”就是計較利害於事前,如“有心要人知,要人道好,要以此求利祿,皆為利也”。

鑑於朱熹對義利普遍性和現實性的認識,他特別強調義利辨別的重要性,做出了“學無深淺,並要辨義利”的主張。

道義論的“唯義”

在道德價值領域裡,基於對義做出的“天理之所宜”的定義判斷,朱熹的義利觀具有鮮明的道義論色彩,在他那裡“為義”是作為仁人志士的唯一正確的行為方針和價值取向。在行義上朱熹堅決地反對功利,認為“若行義時便說道有利,則此心只邪向那邊去”[33],認為行義必須對功利做到心無旁騖,他說:“凡事不可先有個利心,才說著利,必害於義”[34],他完全贊成董仲舒“正義不謀利”的觀點,認為君子所取得行為方針應該是“只知有義而已,不知利之為利”,或者“不顧厲害,只看天理當如此”充分體現了朱熹義利觀的道義論實質。

在道德價值觀範圍之外,朱熹並不完全否認功利。他在解釋《易》所謂“利者義之和”時說:“義之和處便是利。如君臣父子各得其宜,此便是義之和處,安得謂之不利!”由此可見,朱熹從道義論的要求出發,主張人們通過維護“君臣父子各得其宜”的倫理綱常獲得利;但這並不意味著贊成從肯定利的合理性的角度出發去維護義的行為,朱熹最終是要教人“只認義和處便是利,不去利上求利了”在他看來“蓋凡做事只循這個道理去做,利自在其中矣”,作為君子一定不能在行義的同時另立“求利”的目的,更不能“先計其利”。

【千年“義利之辨”——朱熹“義之和處便是利”】

朱熹塑像

朱熹包含道義理論觀點的義利觀,是在孔孟、董仲舒義利觀點基礎上的總結和提升,他在義利觀中極力的推崇“義”的至上地位,反對功利其實也是針對當時功利之學的挑戰做出的反駁,反而愈加體現了朱熹道義論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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