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後墜亡 約酒者負20%責任

裝修 租房 葡萄酒 法制 海峽都市報 2018-11-29

當女子出現醉酒狀態時,同桌者未將其安全護送到住處;其他同飲者無證據證明存在勸酒等過錯行為,無需擔責

N海都記者 林養東 通訊員 林曉霞

海都訊 幾名友人相約喝酒,一番推杯換盞後有人已經醉醺醺了,然而組織者沒有將她安全送回住處,她誤入了未裝修的樓層,不慎墜樓身亡。那麼,組織者和同桌飲酒者是否要擔責?近日,莆田仙遊縣法院審理認為,組織者只將醉酒者送到半路,未將其安全送回住處,需承擔20%的責任。其他人員因沒有證據證明在該過程中有勸酒等過錯行為,無需擔責。

酒後走錯樓層

女子墜樓身亡

去年10月26日晚,仙遊男子劉某約女子姜某到燒烤吧喝酒,姜某喝了一瓶半葡萄酒後,次日凌晨兩人又到一家KTV,當時包廂內還有其他人。其間,姜某已經因飲酒過量摔倒並導致鼻子碰傷流血。1點15分左右,劉某將姜某送回到燒烤吧,由姜某的另一位朋友將其送回。凌晨2點多,姜某因醉酒在回自己柳坑西團安置房的租房時,誤入前一棟樓未裝修的四樓,在南側窗口不慎墜樓身亡。

本案中,姜某作為成年人,其應當知道飲酒過量可能導致的後果,卻在飲酒過程中沒有控制和約束自己,喝下大量葡萄酒後不注意休息,故其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而劉某約姜某聚餐喝酒本身無過錯,但在姜某出現醉酒狀態時,作為組織者應負有對姜某予以安全護送至其住處併合理照顧的義務,但劉某隻將姜某送至半路,未將其安全護送到住處休息,劉某未盡到相應照顧義務,故其應承擔本案20%的責任,共186288.9元。其他人員因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姜某飲酒直至死亡這一過程中存在勸酒等過錯行為,無需擔責。

同桌飲酒

如何才能不擔責?

法官介紹,本案中劉某約姜某出去喝酒,在姜某醉酒時,兩人之間即形成特殊關係,也稱夥伴注意義務,指人們基於共同意思而從事某種活動或者處於某種環境時,一方面臨人身危險,另一方應給予力所能及的救助,也即在意識到夥伴可能面臨具有危險的情境,一方應當及時進行提醒、勸告,防止危險發生。

劉某與姜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都具有醉酒危害生命健康的常識,但當姜某醉酒後意識模糊時,劉某就因共同飲酒的行為與姜某形成夥伴之間的注意義務,劉某負有消除可能影響姜某生命健康安全的危險因素的義務,而劉某出於僥倖心理放任姜某回去,致使其墜樓身亡,構成不作為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劉某應對姜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針對同桌喝酒承擔適當責任,法官為讀者支招,做到以下幾點酒友可不承擔責任: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2.在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做到不勸酒或勸止對方喝酒;3.對於酒友醉酒,清醒的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4.對於醉酒者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酒友可以免責。

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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