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盜嬰案”疑犯自首 案件迷

[摘要]5月19日上午得知嬰兒被帶回周口後,記者反覆撥打男嬰親屬所留聯繫電話,但電話均處於無人接通狀態。


河南周口“盜嬰案”疑犯自首 案件迷


5月16日,河南周口一位39歲的媽媽帶著4個多月大的兒子在路邊小花園散步時突然暈倒,醒來後孩子失蹤。5月19日,華商報記者從周口辦案民警處獲悉,“盜嬰案”嫌疑人迫於壓力投案自首,男嬰被找回。

案發媽媽公園突暈倒

醒來4個月大男嬰失蹤

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至11時30分之間,劉女士推著嬰兒車帶著兒子散步時路過周口公園,沒想到途中因為低血鉀發作暈倒。等她甦醒過來,發現孩子已不見蹤影。

事發後,劉女士因病加之情緒激動被送往醫院。5月17日下午,劉女士病情緩解後情緒穩定,再次來到事發地點,協助警方復原案發現場。

由於事發地點是新建的公園,她走的又是小路,監控視頻沒能拍攝到事發地點,這給警方取證帶來一定難度。

辦案民警介紹,從5月16日接到報案後,他們就第一時間立案調查,連夜開展工作,走訪排查大量線索。

知情者告訴華商報記者,男嬰的父親朱先生是周口市公安局的民警。接受河南當地媒體採訪時,朱先生說,寶貝4個月零25天,他的出生,給一家人帶來了無限歡樂。事情發生後他們家屬非常著急,妻子遭受的心理打擊很大,精神狀態不太好。

針對網傳“懷疑孩子母親被下藥迷暈”,朱先生對媒體表示,妻子是二胎高齡產婦,患有低血鉀症,以前就有暈倒史。

華商報記者從接近警方的人士處獲悉,周口警方最初將案件定性為“盜嬰案”,曾懸賞50000元徵集破案線索,警方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警方初步分析劉女士被下藥的可能性不大,此案的發生多半是臨時起意。

5月18日,一位男嬰家屬稱,在警方懸賞的5萬元基礎上,家屬願意另外再追加10萬元尋子,懸賞金額增至15萬元。“抱走男嬰者可能喜歡孩子或缺孩子,只要他把孩子安全送回來,我們家屬非但不追究責任,還給獎勵10萬元。”這位親屬表示,事發現場每天都有家屬在等。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案發後,全國十多個省市公檢法司官微都在轉發尋找男嬰的消息,甚至《人民日報》《中國婦女報》也都紛紛轉發。此外,梁詠琪、陳嘉上等知名藝人也進行了轉發。由於朱先生夫婦同是周口市淮陽縣高中校友,在百年淮中的多地校友群裡,也發佈了關注男嬰丟失的消息。

通報

警方鄭州找回男嬰

“盜嬰者”迫於壓力自首

“目前,警方已將嬰兒從鄭州安全找回,嬰兒身體狀況正常。相關情況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中。”5月19日中午,華商報記者從接近警方的人士處獲悉,男嬰“被盜案”發生後,周口警方成立專案組,歷經60多個小時奮戰,最終在鄭州境內將男嬰成功找回。

據周口警方通報,5月18日晚,嫌疑人迫於壓力向周口警方打電話自首,但在從鄭州前往周口途中,行至新鄭附近時突然出現變故臨時折返鄭州。隨後,周口警方委託鄭州市未來路公安分局第一時間控制嫌疑人。未來路分局立即行動,經與嫌疑人聯繫後,嫌疑人當晚前往未來路分局自首,遂被當場控制。5月19日凌晨,嫌疑人及丟失男嬰被周口警方帶走。19日凌晨,男嬰被從鄭州接回周口後,被送入周口市婦幼保健院進行了體檢,體檢結果顯示男嬰身體正常,目前已被家人帶走。

“盜嬰案”嫌疑人究竟是何許人?為何實施“盜嬰”?為什麼會自首?諸多謎團待解。5月19日上午,周口市公安局原定在當天下午舉行一個新聞發佈會,公佈相關案情,但之後宣佈取消新聞發佈會。

5月19日上午得知嬰兒被帶回周口後,華商報記者反覆撥打男嬰親屬所留聯繫電話,但電話均處於無人接通狀態。

說法

如若“盜嬰”

嫌疑人該當何罪?

嫌疑人迫於壓力投案自首,將面臨什麼刑罰?5月19日,華商報採訪了刑事辯護專家、曾為轟動全國的西安交大一附院偷嬰案被告人葛某某辯護的趙良善律師。

趙良善認為,如果周口“盜嬰案”犯罪嫌疑人下藥迷暈劉女士,其就不被認定為臨時起意,而應被認定為事前預謀,無論犯罪嫌疑人是構成拐賣兒童罪還是拐騙兒童罪,在量刑時,將對下藥迷暈劉女士這一情節考慮進去,作為量刑情節。如果構成拐賣兒童罪,且存在虐待兒童的情形,根據《刑法》第240條第七款之規定:“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量刑方面,作為量刑情節較重的情節考慮,罪名不變,但可對犯罪嫌疑人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構成拐騙兒童罪,且存在虐待兒童的情形,同樣是罪名不變,只是在量刑上考慮,量刑較重。

趙良善表示,如果是偷嬰販賣,根據《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存在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情形,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盜嬰案”犯罪嫌疑人如果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則構成拐賣兒童罪。

如果是為了收養或者供自己使喚、奴役,並非以出賣為目的,根據《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犯罪嫌疑人以拐騙兒童罪定罪量刑。

如果存在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這種情況下,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在法定刑範圍內予以酌情考量。 華商報記者 李華

懸疑

案發現場並非男嬰丟失現場?

5月19日晚,記者注意到,與之前的“懸賞通告”相比,周口警方19日的“情況通報”(5月16日為“警情通報”)沒有了“盜嬰案”表述,而是換成了“嬰兒丟失”。法律專業人士指出,如果是“盜嬰案”,警方破案之後使用“解救”比較貼切,但該嬰兒被帶回後,警方在情況通報中使用的是“找回”說法。

一些網友反映,事發當天上午周口市氣溫不是太高,甚至孩子母親推著嬰兒車穿的還是長袖,但不知為何嬰兒車始終被遮擋起來,到了樹蔭下也沒有被掀開。

此外,記者瞭解到,所謂的案發現場兩頭均有監控攝像頭,但攝像頭就是沒有拍下“嫌疑人作案”或者逃跑時的可疑鏡頭。同時,案發當天那個時間段,一直有工人在附近的小花園裡幹活,但民警走訪時,他們均告知未發現異常。

對此,有知情人告訴記者,那個所謂的街頭小花園小徑根本不是第一“案發現場”,孩子不知道什麼時候就已經被帶走了。 據《大河報》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