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種植業 玉米 農資 三農 十星科技 十星科技 2017-11-07

近年來,河北省中南部、山東省、河南省的夏播玉米局部區域頻繁出現的畸形、裸頂、缺粒、禿尖等發育不良現象,農田不同程度減產,農民遭受損失,引起了涉農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是與其密切相關的育種單位、品種審定部門、經營企業、推廣營銷企業以及基層經銷商、銷售商和廣大農戶等等。涉事相關各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有些地方甚至矛盾激化。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專家簡介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楊利華:1963年生,作物栽培研究員,大學本科學歷,學士。現任河北省農林科學院糧油作物研究所玉米栽培研究室主任,國家玉米產業技術體系石家莊綜合試驗站副站長,河北省農林科學院玉米創新團隊核心專家,河北省耕作學會副祕書長、常務理事,河北農科院專家服務團成員。主要研究方向為玉米、小麥高產高效栽培和農業標準化。在大田作物上具有豐富的科研和生產實踐經驗。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事實上,近年來伴隨一些極端天氣的出現,類似現象層出不窮。11月2日,《河北農民報》以重點稿件編髮了河北省農林科學院糧油作物研究所楊利華研究員的文章《從品種缺陷看育種人和企業的責任》,繼續對此事進行分析探討。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網傳山東省農業廳今年專門發佈調查報告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近年來,因水稻高感稻瘟病、小麥抗凍性差、玉米不耐高溫等品種缺陷所導致的生產事故屢見不鮮,一些人總希望將這類事故責任歸咎於天災、氣候異常,不單農民利益無法挽回,基層種子經銷商也叫苦不迭,不能給農民“為什麼這個品種這樣,別的品種就沒事”的疑問以滿意答覆,在種子公司推卸責任的情況下,他們很難討回農資賒銷欠款。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因品種缺陷所導致的事故到底該由誰來負責。不明確這個問題,農民的利益、國家糧食安全就會繼續受到威脅,並且,隨著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數目的擴增,這種威脅有可能進一步加劇。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一、什麼是良種與“孬種”

良種即優良品種的優質種子,有兩個含義:一是種子質量優良,包括芽率、含水量、淨度及純度4項指標;二是品種特性優良,也有4個方面,即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一個好品種應是豐產、優質、廣適、多抗的集合。種子質量與品種特性是不同概念,而種植風險主要來自品種特性中適應性和抗逆性。應該說,沒有十全十美、無缺陷的品種,關鍵是這些缺陷不能給生產帶來重大損失,有可能給生產帶來重大損失、潛在致命缺陷的品種就是“孬種”。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二、如何界定生產事故源於品種缺陷

自然災害通常視為不可抗力,對生產影響往往不分品種、一視同仁,儘管不同品種遇到災害後表現有差異,但不會很大。故而,區分是自然災害還是品種缺陷所導致的生產事故,只要比較品種間表現即可。若同一生長環境下僅某個或某類品種出現問題,其他品種無事,農民栽培管理也正常,顯然問題就來自品種缺陷,而不是什麼“天災”。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三、品種審定機制不是“孬種”的擋箭牌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審定製度,對新品種進入生產進行把關,對保障糧食安全與農民利益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近些年來看,也存在一定問題,突出問題之一就是通過審定的品種不一定都是良種,其中不乏一推廣就因嚴重缺陷而出事的“孬種”。這些“孬種”一出事,種子經營者常用“品種是審定品種,出問題是氣候異常造成的”這句話來推卸責任。把審定機制當成了“孬種”的擋箭牌和保護傘。品種審定畢竟是有年限的,審定期間不一定出現讓品種缺陷表達的氣候條件;審定工作中抗性鑑定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盡善盡美;加上一些人為運作因素,是使“孬種”通過審定的主要原因。“孬種”通過審定,不僅會給種植者和基層經銷商帶來經濟與信譽損失,也使得看走眼、高價購買品種經營權的種業人倍感割肉般心痛,還使得套牌銷售問題難以杜絕。

培育一個綜合性狀優良的過硬品種是很難的,以玉米為例,黃淮海區近十多年來審定那麼多品種,有幾個在生產上綜合性狀超過鄭單958的,想必大家都清楚。新種子法的“三放”政策(放品種准入渠道、放市場準入要求、放行政審批權)、品種審定加入了綠色通道及聯合體鑑定,預計未來通過審定的品種數量會大幅攀升。可以肯定地說,以後通過審定的品種還會有存在致命缺陷的“孬種”。國內品種抗性鑑定項目、親本及高代材料穩定時間、區試和生產試驗時間都是遠遠不夠的,育種人、種業公司對一些不太完善的品系急於外拿,無非都是名利驅使。顯然,他們這種缺乏自律、對農民和糧食安全不負責任的行為不能讓農民、保險公司及民政部門等買單。明確品種缺陷引發損失的責任,強化育種人、種業的自律行為很有必要。

四、品種缺陷與育種人和育種企業責任

新《種子法》中有關品種缺陷的內容,第二十一條只規定了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佈公告,停止推廣、銷售;在第四十一條也僅要求種子生產經營者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諮詢服務等。有關賠償方面,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應該賠償。卻迴避了有“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之品種在推廣銷售期間所造成的損失怎麼辦、由誰來擔責?沒有明確這點不等於說不需要有人來負責。

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和生產者要求賠償。第四十八條(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缺陷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次,雖說品種缺陷多在不良氣候作用下才得以表現,但品種缺陷是可控的內因,是問題的主要方面,不良氣候只是條件。作為育種人或種子生產經營者,提供可安全生產的過硬品種責無旁貸。我們只能讓品種去適應氣候,而不能讓氣候來適應品種,不然要育種做什麼?第三,培育個新品種,是個辛苦而漫長的過程,只有育種人和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的品種才是最瞭解的;第四,原則上講,責權利統一,誰獲利誰就應該負責。由此可見,因品種缺陷所導致的生產事故,育種人和種子生產經營者擺脫不了責任,除非切實履行了相關法律上規定的“風險提示”與“告知義務”,農民購種時認可潛在的風險。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五、小結:必須重視品種缺陷造成的生產事故

一直以來,因品種缺陷造成的事故,一些人總希望歸咎於天

災,把損失分散到農民頭上,或者把本不是不可抗力的責任壓給保險公司,這有失公允。雖說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但對保險公司來說,它也是商業運作。之所以能把損失分散到農民頭上,無非是看準了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一家一戶為各自的有限損失不值得“折騰”。此時,作為基層種子經銷商,應將農民聯合起來,通過農業司法鑑定確定事故是否由品種缺陷造成,通過法律途徑來挽回自己和農民的損失。

無論是育種人、種子經營者、還是農業科技工作者,都該牢記雙肩上擔著的責任:一個是國家糧食安全、一個是農民利益,如果只負責扛著個充滿個人名利的頭,那是很悲哀的。前段時間,S省電視臺播放了一個關於今年玉米畸形穗、結實不良問題的節目,出鏡“專家”前邊理直氣壯地講:今年玉米出現問題與品種沒有多大關係,都是氣溫高造成的;後邊談到應對措施時卻說:要選種耐高溫品種。如此自我打臉式的表演還是少些為好。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楊利華:高溫熱害下,玉米的“好種”與“孬種”!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