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蝶、洪禮文、洪重慶'

重慶 石獅市 民法 石獅法院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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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許美蝶(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0****1526)、洪禮文(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58****1516)、洪重慶(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5****1534):

本院受理原告吳明勇與被告許美蝶、洪禮文、洪重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058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吳明勇請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二、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11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辦法官:曾怡明 書記員:顏永春

聯繫電話:0595-889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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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許美蝶(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0****1526)、洪禮文(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58****1516)、洪重慶(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5****1534):

本院受理原告吳明勇與被告許美蝶、洪禮文、洪重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058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吳明勇請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二、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11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辦法官:曾怡明 書記員:顏永春

聯繫電話:0595-88905399

許美蝶、洪禮文、洪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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